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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捐既檢驗民眾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強度,又檢驗國家信用程度


南方同盟會控制的省份,當然有義務支持黃興倡議的國民捐,期間甚至出現了一些匪夷所思的現象,如廣東官商會議討論國民捐,「政界則主張自由,商界多主張強制」,連《申報》都驚呼「為中外各國所罕睹」。而全國各地冒名勒捐、派捐抗捐的新聞仍層出不窮,安徽繁昌縣因國民捐釀成罷市風潮,奉天發生兵變,也聲稱是由於官長勒逼國民捐。

黃興提出民元國民捐倡議之初,並未擬出簡章,反倒是熱心讀者伸出了援手。1912年5月7日《申報》刊載署名「製造局兵工學校王維泰」的《勸募國民捐滅借外債抵賠款簡章》,洋洋洒洒,重點亦在於「其款交存外國銀行,專為抵債之用,務予國民以監督之權,以昭大信」,具體措施如「責成各縣民政長出具三聯印單,每冊百張,編定號數,預先出示,通告國民,以印單為憑,如無民政長印單,即系冒捐,切勿輕交捐款」、「國民捐款專備抵還外債,不得移作別用,先飭外交總長咨會各銀行,如逢應還外債之期,須經總令知國會,廣告全國人民一體知曉,然後咨照劇付」、「國民捐一人出一次為限,既經捐過,執有印單者,不得再強迫」、「國民捐為人民自救其國起見,全憑各發愛國天良,互相勸導,不得仗勢狥情,致多煩擾,尤不可如從前分省分縣攤派定額」。

國民捐既檢驗民眾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強度,又檢驗國家信用程度

黃興

這份簡章明顯參考了清末的國民捐簡章,考慮到黃興的身份,民元國民捐應該算作一次自上而下的運動(雖然政府高層多有不同意見),這份簡章中政府的介入成分顯然更高,同時也對「從前分省分縣攤派定額」的陋習提出了修正。

然而,發起者黃興的思路顯然與此並不一致,在他再次發布的通電(1912年5月26日刊各報)中,聲明「擬訂簡章二十餘條」,關於運作方式,只有寥寥數語:「其收款用聯單,由財政司製成蓋印,省議會加印……款由城鎮鄉各公共團體銀行收集列榜,而匯總於財政司,隨時交銀行生息,登報公布,並由省議會稽查,非經國會認可,不得指撥以昭慎重,似此不另設局,不另支薪,可免虛糜,而歸實用,大信既昭,人民無疑」,簡章的重點,放在捐款的份額上:


以資產計算,除不滿五百元之動產不動產,捐額多少,聽國民自便外,其餘均以累進法行之,五百元至千元為一級,納捐千分之二,由千元至二千元為一級,納捐千分之三,二千元至五千元為一級,納捐千分之四,由五千元至二萬元,每五千元為一級,二萬元至三萬元為一級,均遞加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為止。三萬元至五萬元為一級,遞加千分之二,五萬元至十萬元為一級,遞加千分之四,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為一級,遞加千分之六,至千分之二十為止,由二十萬元至百萬元,每十萬元為一級,遞加千分之十,至千分之百為止,百萬元至五百萬元,遞加千分之百二十,五百萬元至於千萬元,遞加千分之百四十,千萬元以上,統以千分之百六十,推算凡超過每級之價額,在萬元之下,數不滿百元,十萬元以下,數不滿千元,百萬元以下,數不滿萬元,五百萬元以下,數不滿五萬元,千萬元以下數不滿十萬者,仍照原級計算,至政學軍商,各界及各工廠之職工等,除以資產,計算納捐外,應按照其月俸多寡,分別納捐十分之一二,以三個月為限,月不滿十元者,捐納多少聽便。

這一來國民捐的性質就變了,不再是「公家不迫人報效」的隨善樂捐,而是變成了以資產計算的按額抽捐,捐款成了捐稅。

國民捐既檢驗民眾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強度,又檢驗國家信用程度

國民捐執照

黃興在民國元年的倡議頗多,從國民捐到政黨內閣,往往被人指為充滿空想色彩,設想的操作方式又往往過於急迫,似乎更加重了其倡議的不可行性。對於黃興想像中的國民捐,從袁世凱、熊希齡、蔡鍔等要人,到上海、北京等地的大眾報紙,都表示了質疑之意,如《申報》於刊登黃興二次通電次日,便發表評論稱:「(國民捐)宜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定為規制,量力輸捐,以表白其愛國之微誠,不必由行政長官代為之謀,致有類于勒捐之故事,損我共和之真相焉。」

南方同盟會控制的省份,當然有義務支持黃興倡議的國民捐,期間甚至出現了一些匪夷所思的現象,如廣東官商會議討論國民捐,「政界則主張自由,商界多主張強制」,連《申報》都驚呼「為中外各國所罕睹」。而全國各地冒名勒捐、派捐抗捐的新聞仍層出不窮,安徽繁昌縣因國民捐釀成罷市風潮,奉天發生兵變,也聲稱是由於官長勒逼國民捐。這些案件背後當然有政治運作的成分,但國民捐運動雷厲風行,確實也造成滋擾地方。

國民捐既檢驗民眾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強度,又檢驗國家信用程度

國民捐收據

如果國民捐是一種捐稅,是否仍有道義上的合法性?其間的兩難,當然有人看得出來,如杜亞泉在5月14日上海扆虹園召開的「國民捐會」上演講,指出「現在外債確不能借,因而辦國民捐,但國民捐如強迫則不宜,不強迫恐難有效」。有人指出:為何不將國民捐轉化為由國家向民眾借取的國債?杜亞泉主持的《東方雜誌》於1913年11月有文列出數據:「清廷以軍費吿急,發行愛國公債三千萬元,然所得實數僅一百七十萬元也。革命軍亦發行軍事公債二千萬元,其所得者,不滿三百萬元也。迨南京政府成立。發行公債一億元。利率有八厘之高。然應募者亦僅六百萬元也。」黃興將國民捐由捐款改變為捐稅,也有其不得已的理由在。

兩次國民捐,都可以視作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檢驗中國民眾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強度,另一方面,它又是在驗證國家/政府的信用程度,特別是國民捐的運作過程,如何能讓民眾相信捐款的必要與合理,又能讓民眾可以監督捐款的去向與用途?無論哪次國民捐,從民眾熱情到制度配合,都是未曾解決的難題。

但國民捐的意義當然不僅在於最後捐款的數目。正如江蘇都督程德全在通電中指出的那樣:「國民捐能集巨數,固為不世奇勛,即得尺得寸,亦足見人心不死,或疑昔年籌還國債,迄用無,不知前清國本早亡,是以信用全失,民國方新,豈煩過慮。德全對於此舉,以為有把握固必辦,無把握亦必辦。」前清政府確實信用不佳,所以才會出現史無前例的民間發起、政府配合的國民捐。但肇建未久的民國政府信用難道就一定比前清強?更何況既是共和體制,更多了一重限制,徵求捐稅、改變預算都是必經國會通過的大事,豈能由一位政治要人的倡議就直接推行?國民捐的不可行,殆無疑義,然而其中糾結的身份認知、法理困境、人情變化,值得後世反思。

國民捐既檢驗民眾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強度,又檢驗國家信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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