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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最終與日本簽訂條約,與二十一條有何不同?維護了核心利益

我已經先後寫了三篇關於袁世凱的文章,這是第四篇,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提出了袁世凱已經盡最大可能維護了國家利益,日本最初提出了二十一條,最終袁世凱與日本簽訂了十二條(後世學者也習慣稱二十一條),這就是「民四條約」,下面我將日本最初的二十一條和民四條約的主要內容列出,大家看看有何不同。

二十一條歸納起來是五點:1、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 2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3、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4、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5、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最終袁世凱與日本簽訂的叫《民四條約》,由《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組成。內容主要有:1.在山東,日本不僅得以繼承德國的一切利權,還得到中國政府關於山東內地或其沿海島嶼一概不租讓於外國等許諾。2.在南滿,日本得到延長租借地及鐵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農工商業及租用土地等權利。3.在東蒙,日本得到其臣民與中國人合辦農業和附屬工業等權。4.漢冶萍公司可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不將該公司充公、收歸國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資。5.在福建,中國政府答應不允許外國在沿岸地方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及海軍根據地,也不借外資自辦。

華盛頓會議

估計你已經看的眼花繚亂了,我告訴你兩者的區別,刪除《二十一條》中的第五點,還有第三點的部分內容,基本就是民四條約了,但是《民四條約》有的條文不是寫上"留待日後磋商",就是加進了限制條件。可以說民四條約的進步就在於傷害我國利益最厲害的第五點(也叫第五號)被全部刪掉,這可以說是袁世凱努力抗爭的結果。《民四條約》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後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後徹底廢除。

在這裡引入近代史學者章立凡的觀點:"二十一條"確實沒有全簽,但這只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問題,不能改變喪失主權這個基本事實。但是,我的觀點是:幸虧日本在袁世凱執政後提出了二十一條,如果在慈禧當政時提出,那才是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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