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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車與德國車在自動駕駛上的兩種很大區別

對於自動駕駛立法而言,薔薇下的視角認為,今年的夏天註定是個不平凡的夏天。在過去的幾個月里,國外自動駕駛立法取得了重大進展,美國和德國這兩個「先行者」在自動駕駛立法上開始了新的較量。

德國在今年夏天的立法活動頗為活躍:一是修訂了現有的道路交通法,二是出台了全球第一部自動駕駛道德準則。

據悉,德國聯邦議院率在今年6月先頒布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自動駕駛汽車應滿足六個要求,比如在任何情況下駕駛員都可以手動取代或關閉自動駕駛系統並接管車輛;自動駕駛系統應可以識別出需要駕駛員親自操控的情形,並在移交接管前向駕駛員做出足夠的提示。

此外,該修正案還明確了使用自動駕駛系統時駕駛員的權利和義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接管狀態下,駕駛員可以不對交通狀況和車輛進行監控,但是駕駛員仍需時刻保持清醒戒備狀態準備隨時接管。在自動駕駛系統向駕駛員發出接管請求以及當駕駛員發現自動駕駛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時,駕駛員應立刻接管車輛。由此可見,德國立法更側重於對L3級別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規制。

而對於自動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該修正案提高了責任人的最高賠償金額:造成人員傷亡的,最高賠償額從500萬歐元提高到1000萬歐元;對於財產毀損的情形,最高賠償金額從100萬歐元提高到200萬歐元。

此外,除了道路交通法以外,2017年6月,德國公布了全球第一個針對自動駕駛的道德準則。

該道德準則在價值追求上確立了以下原則:道路安全優於出行便利;個人保護優於其他功利主義的考量;法律對技術的規制方式是在個人自由與他人自由及他人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對人身權益的保護必須優先於對動物或財產權利的保護。該準則還要求,不得對於必須在兩個人的生命之間做出選擇的極端情況進行標準化設定或編程;法律責任和審判制度必須對責任主體從傳統的駕駛員擴大到技術系統的製造商和設計者等這一變化做出有效調整;自動駕駛汽車的軟體和技術必須被設計成已經排除了突然需要駕駛員接管的緊急情況的出現;在有效、可靠和安全的人機交互中,系統必須更適應人類的交流行為,而不是要人類提高適應它們的能力;駕駛系統需要政府許可和監督,公權力部門應確保公共道路上自動駕駛車輛的安全等等。另外,在探討上述道德準則時,道德委員會頗有前瞻性的特別考量了L4和L5級別的高度和完全自動駕駛車輛所存在的技術決策風險。

這部準則為自動駕駛的技術發展以及立法監督提出了方向、劃定了邊界,對於自動駕駛技術真正落地和實現產業化具有里程碑意義。

相比德國,美國是最早在政策和立法上對自動駕駛持開放態度的國家。時至今日,美國已經有20餘個州通過了自動駕駛的相關立法。針對各州立法遍地開花的情況,聯邦政府開始著手統一規制,並先後出台和修訂了相關車輛標準、政策和法案草案等。

2017年9月,美國眾議院批准了自動駕駛法案(SELF DRIVE Act)。該法案草案旨在發揮聯邦職能,通過鼓勵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和研發以確保車輛安全。

該法案共有13節,重點內容包括:明確了聯邦和州在自動駕駛立法上的職能和分工;敦促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規定的時間內,制定自動駕駛汽車規則和安全計劃;要求製造商部署網路安全計劃並提交安全評估證書;成立自動駕駛汽車諮詢委員會;要求製造商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隱私保護計劃,等等。該自動駕駛法案目前僅通過了美國眾議院的表決,但尚未成為正式的法律。

美、德兩國自動駕駛立法異同

德國和美國的立法的相同之處在於,都確立了保障安全是發展自動駕駛的重要原則,並對未來的新情況、新規則保持開放態度。與此同時,兩國的立法思路和框架也有所差別。

德國的立法要求駕駛員坐在座位上並準備隨時接管車輛,這一要求更貼近L3級別的自動駕駛汽車。此外,德國立法直接觸及了具體實體法律問題的解決,比如:自動駕駛模式下責任的劃分、駕駛員的權利義務、自動駕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賠償金額等。尤為重要的是,德國公布了世界首部自動駕駛道德準則,該準則頗具前瞻性地考量了高度和完全自動駕駛車輛可能存在的技術決策風險,既而明確了各項利益和價值的優先性,這一里程碑式的舉措確立了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立法監督的方向和邊界,值得各國借鑒和學習。

與德國不同,美國既沒有側重於自動駕駛技術的某個層級,也沒有在立法中直接觸及責任劃分等具體法律問題,而是採取了政策指南和聯邦立法雙管齊下的方式,力圖儘早確立自動駕駛汽車的監管模式和安全標準。簡而言之,美國的立法重在明確自動駕駛立法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基於「什麼部門在什麼時間應該完成什麼工作」,規定了自動駕駛的主管部門,以及這些部門應該在什麼時間出台哪些具體措施、制定哪些規則和修訂哪些法律。基於這一立法,今後美國聯邦各部門和汽車公司就可以各司其職、按部就班地推動自動駕駛技術和立法發展。

總而言之,自動駕駛複雜的多個技術層級為立法增添了巨大的難度,對此,美國和德國採用了不同的立法策略:德國的立法選擇了L3級別的自動駕駛汽車作為突破點來進行重點規制,力圖在保障安全的同時為自動駕駛汽車儘早實現量產化掃清法律障礙;而美國的立法則傾向於涵蓋所有層級的自動駕駛汽車,雖然短期內無法解決諸多實體法律問題,但卻更側重於立法框架的建立,目的在於儘早出台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標準和部署對具體實體法律問題的立法探索工作。美德兩國雖然路線有所不同,但對於監管自動駕駛這一新興事物而言,卻也是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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