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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的遺囑:十分簡潔,只有7點,如同墓志銘

1936年10月19日,凌晨5時,魯迅離開了人世,終年55歲。

在生命的最後兩個月里,魯迅寫下了若干短文,其中《死》便是魯迅正式交代的遺囑。在這份遺囑中,魯迅向後人交代了七點。

一,不得因為喪事收受任何人的一文錢,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二,趕快收斂、埋葬拉到。三,不要做任何關於紀念的事情。

四,忘記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是糊塗蟲。五,孩子長大,倘無才能,可尋點小事情過活,萬不可去做空頭文學家或美術家。

六,別人應許給你的事務,不可當真。七,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魯迅的遺囑十分簡潔,有如墓志銘,不知後人是如何解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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