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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一時!民國大太監離婚案~




清朝滅亡後,最不高興的群體有兩類人,一是愛新覺羅皇室家族,昔日的天潢貴胄跌落人間成為平民百姓;二是清王朝留下的大批太監,這個群體和新社會格格不入。




大部分太監出宮後都極力掩蓋自己的身份,他們雖然拿到了一些遣散費,或是從宮裡偷出來點寶貝,但畢竟不是正常人,難以擁有真正的家庭生活。









不過也有一些太監不甘現狀,絞盡腦汁要玩一些花花腸子出來。例如,有個叫張靜軒的太監突發奇想,非要娶個媳婦耍耍。由於這位張公公手裡有倆錢,誰要是跟了他,雖說沒有夫妻之實,混個溫飽卻也不成問題,於是很多媒婆都四處幫他張羅。




無奈,一般正經人家的閨女寧死都不願意嫁太監,於是張公公就降低標準:只要是女的就行。於是

媒婆馬上給他物色了一位年長需要贖身的青樓女子程月貞,張公公一想,妓女嫁太監,也算是「天作之合」啊,便答應了。











他出了300兩銀子給程月貞贖身,還幫程月貞的老媽還了債,成功地將媳婦娶回了家。不過這種「幸福生活」過了不到一年,程月貞面對周圍人的指指點點,臉上也終於掛不住了。




一天,她趁張公公沒在家,悄悄卷著家裡的金銀細軟跑路了。她很自信,這個沒落的太監不會給自己帶來多大的威脅,俺跑就跑了唄。等

張公公回家後,看到人去家空,自然是惱羞成怒。



作為一個太監,本來就很自卑,現在還受到如此欺負,簡直無法忍受。於是他派人四處打聽程家母女的下落,可就在張公公苦苦等候消息的時候,一張中華民國法院的傳票送到了他的手上。










原來程月貞並沒有逃跑,而是向法院遞交狀紙,要求與張太監離婚。這位風塵女子雖然出身不好,但對社會變革卻非常敏感,她不僅提出了離婚,還聘請了中華民國頭號大律師曹汝霖來代理自己的案件。




曹汝霖在狀紙中替程月貞提出的離婚理由是:第一、張靜軒身為太監娶妻即傷德化又不人道;第二、張靜軒虐待成性,程月貞不堪忍受;第三、張靜軒入宮前曾經娶妻,如今置前妻於不顧,再娶少妻,構成重婚。











為了打贏官司,

曹汝霖

費勁心機,成功抓住了張靜軒的幾大痛點。這其中最具法律意義的當然是第三條,一個重婚就足夠把張靜軒打倒在地。張太監畢竟也是見過世面的人,他也聘請了律師,在法庭上同曹汝霖激烈過招。




其實他自知婚姻已經無可挽回,但損失必須要賠償。

他要求程月貞償還300兩的贖身銀子,可曹汝霖的回答很絕:如果程月貞答應賠償銀子,便承認是人口販賣。而解除婚姻關係,則於身價銀無關,原先娶程月貞的身價款沒有償還之理。況且,程月貞所攜帶的財物,有相當一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飾和物品,理應歸程月貞所有。










曹汝霖的這個辯護的厲害之處,在於指出當年贖身行為本身就不合法,你出了錢那是活該,還想要拿著這個做要挾,門都沒有。

張太監看到曹汝霖的辯護一句比一句毒辣,氣的差點昏厥過去。




曹汝霖一看對方要垮了,還進一步指出:張靜軒在進宮當太監前曾經婚娶,現當年所娶之妻健在,張靜軒置前妻不顧再娶,實屬不義。曹汝霖洋洋洒洒,把這個案子和中華民國、革命這些大概念聯繫起來。







法官們都聽傻了,要說懂法,那些法官比這位留學歸來的法學高材生差遠了,只有點頭稱是的本事了。最後審判結果可想而知,法官幾乎全盤接受了曹汝霖的意見,准予程月貞離婚,同時也覺得張太監太過可憐了,為了照顧到一點民意,判決程月貞將帶走的金銀細軟分期償還。







其實很多人應該都有同樣的想法,為什麼罪大惡極的人還會有律師為他們辯護。怎麼說呢,根據律師法關於律師的定義,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




維護社會的正義是法官做的事,律師所要做的應該是在合法範圍內,熱忱為當事人代理。本著客戶是上帝的宗旨,律師就免不了鑽法律的漏洞,找「不健全的條款」經營,以盡量滿足客戶的要求,幫他擺脫或減輕法律責任。因此法律本本的規定,對於市場化運作的律師來說,未免是形式主義的。




他們常常缺乏維持社會正義的動力,除非客戶的全部要求都剛巧符合社會公益道德。為了尋求對客戶最有力的法律解釋或審判結果,他必然要利用法律的歧義,片面理解甚至強詞奪理。所以很多律師其實是遭人恨的,甚至被殺。簡單來說,甭管你是幹啥的,千萬別干太多的缺德事,就算老天不收你,也有人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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