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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為何宣告無效?

【裁判要旨】

商評委

(1)「怕上火喝加多寶」為純文字商標,易被消費者理解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義,將其作商標指定使用在肉、魚制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特點,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2)指定在肉、魚制食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進而造成不良影響;

(3)指定在肉、魚制食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進而造成不良影響。

北京知產法院

「怕上火喝加多寶」在肉、魚制食品、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上使用,會使相關公眾聯想到食用帶有訴爭商標的上述食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王老吉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中並無相關證據證明其生產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因此,訴爭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內容。由於訴爭商標的註冊容易誤導公眾,該情形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

北京高院

將訴爭商標註冊使用在第29類的肉、魚制食品、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蔬菜罐頭、水果蜜餞、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過的檳榔、腌制蔬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凍、干食用菌、精製堅果仁、豆腐製品商品上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良影響」。

(內容整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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