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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美國投資移民的前世今生(一):歷史與現狀

1. EB-5計劃歷史

投資移民計劃最初是由1990年通過的《移民法案》所創立的,屬於基於職業類的第五優先簽證類別。根據《法案》規定,每年將向移民投資者配給10,000張EB-5簽證。當時,美國經濟正處於衰退中,而EB-5計劃的創立旨在引進外資並從而刺激經濟增長和創造美國國內就業。

投資移民計劃最初是由1990年通過的《移民法案》所創立的,屬於基於職業類的第五優先簽證類別。根據《法案》規定,每年將向移民投資者配給10,000張EB-5簽證。當時,美國經濟正處於衰退中,而EB-5計劃的創立旨在引進外資並從而刺激經濟增長和創造美國國內就業。

儘管擁有不短的歷史,但EB-5計劃直到2000年代後期才真正得到廣泛使用。在創立初期,EB-5計劃並未得到當時的美國移民歸化局以及其它參與裁定的諸多機構的有效管理。除去1997至1998年的短暫增長,絕大部分EB-5簽證都沒有被有效利用。伴隨而來的是令人困惑的申請過程,不統一使用的規則以及許多被忽視的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曾數次嘗試重組EB-5申請、裁定和監管流程,法院方面也發布了數個判例決定以解釋EB-5法規。

2009年,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EB-5案件進行集中化處理,同時發布關於EB-5法規釋疑的政策指引,並開始增強對於欺詐行為的防範措施。幾乎在同一時期,美國經濟再次陷入了大衰退,房地產融資大幅緊縮,這使得項目開發商將目光轉向能夠以低成本獲取外來資金的EB-5計劃。在這樣的情況下,EB-5簽證的申請量開始大幅增長。EB-5計劃是在經濟衰退中創立的,而正是近20年後的又一次的經濟衰退使EB-5計劃煥發新生。

2. 概覽

EB-5投資者需要向美國境內的新商業企業投資至少50萬或100萬美元。但僅僅投入資金是不夠的。由於EB-5計劃建立在就業創造的前提之上,因而外國投資者必須通過投資為該新商業企業創造就業。

新商業企業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實體,例如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控股公司、合資企業、法人團體、企業信託或其他公開或私有的實體,且該實體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合法經營活動而成立的。移民投資人必須以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或直接管理形式參與商業企業的管理。「新」商業企業的定義是1990年11月29日後成立的企業,且該企業必須以盈利為目的。抑或,申請人也可以向成立時間早於(含)1990年11月29日的商業企業投資以擴展或重組該企業。非盈利性企業不符合EB-5類別的要求。

通過向新商業企業投資,投資者必須創造至少10個全新的、永久的就業崗位。這些就業崗位必須由獲認可的美國人佔據,且只有在維持至少兩年以上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永久就業崗位。所有創造的就業崗位必須為全職(即每周至少35工時),但多個兼職就業崗位也可以基於總工時合併計算為一個全職就業崗位。在非區域中心投資中,所創造的新就業崗位必須由商業企業的直接僱員(而非獨立合同工)佔據。而對於區域中心投資,間接就業和引申就業都可以根據經濟模型和分析計算在創造總數之中。如果投資用於擴展或重組已有的商業企業,則必須證明投資幫助企業的凈值或員工數量增長了至少40%(相當於創造了10個以上就業崗位)。如果投資用於近期發生虧損的困難企業,則投資者只需要使該企業現有的就業崗位保留至少兩年即可,而無需創造任何新就業崗位。

最低投資額是由就業創造活動所發生的地點決定的。目前的標準最低投資額為100萬美元。然而,如果投資項目位於目標就業區(TEA)或農村地區,則最低投資額降至50萬美元。TEA地區指當地失業率超過全國平均失業水平150%的地區。農村地區指位於大都市統計區(MSA)或任何擁有兩萬或以上人口的城鎮之外的地區。州政府將負責TEA地區的指定,而USCIS將服從該指定。由於投資額上的巨大優勢,大多數EB-5投資資金都流向了TEA地區。

另外,EB-5法規還要求投資因其產出回報的特性而必須處於「風險」之中。僅僅具備投資的意向是不足以滿足這一條件的,但法規並未具體說明需要達到何種程度的風險。 因此,重要的是所投資的項目必須不得包含給予投資者的任何資金回報或贖回保證。

3. 直接、集中和區域中心投資

EB-5法規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投資,即向商業企業進行直接投資、集中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投資。直接投資通常指投資者向自有企業投資,需要為美國人創造10個直接就業崗位。而集中投資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將資金集中投資到同一家企業中。這種集中投資可以是幾個朋友之間將資金彙集到一家合資創立的企業,也可以是一家第三方企業為一個主要資本項目招募數十或數百位投資者。集中直接投資對於就業創造的要求與單個投資者的獨立投資就業創造要求相同,即企業內的每位投資者都必須創造10個新的直接就業崗位。

對於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同樣需要將許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到一家企業中。不同之處在於就業創造的要求。區域中心項目可以將直接就業、間接就業和引申就業都計算在投資者必須創造的10個就業崗位之內。這些額外的就業是由經濟學家運用所獲取的數據來預測投資活動對某一地區的經濟影響所計算出來的。

區域中心項目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計算間接就業和引申就業。另一大好處就是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居住在美國的任何地方。因為在直接投資項目中,投資者往往需要參與企業的日常運營,這就使得投資者必須將其住所限制在項目鄰近區域。而對於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者而言,他們只需要通過對政策制定進行投票表決的形式參與企業管理,而這一行為完全不受地點限制,因而使投資者有了更多的居住地選擇。當然,希望對投資擁有更大掌控或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者可能會覺得直接投資項目會更合適。

(未完待續)

劉宇與貝特曼律師事務所

兆龍出國顧問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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