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隱藏在西門慶與潘金蓮故事中的一個法律問題

隱藏在西門慶與潘金蓮故事中的一個法律問題

原標題:隱藏在西門慶與潘金蓮故事中的一個法律問題



在《水滸傳》與《金瓶梅》中,最早發現西門慶與潘金蓮有姦情的人,是一個叫小鄆哥的少年人,然後小鄆哥悄悄告訴了武大郎。那小鄆哥可不可以繞過武大郞,直接跑到衙門,檢控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姦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宋朝的立法,小鄆哥不具有訴權,即使跑去檢控了,衙門也不會受理。因為宋朝法律規定「奸從夫捕」。


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婦女與他人通姦,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婦女之丈夫的意見為準。從表面看,這一立法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卻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益的保護,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姦罪屬於親告罪,受害人(丈夫)親告乃論,政府與其他人都沒有訴權。


從這個角度來說,「奸從夫捕」是一則良法。我講一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故事你就理解了。


大約宋寧宗時,廣南西路永福縣發生一起通姦案。教書先生黃漸,原為臨桂縣人,為討生活,寓居於永福縣,給當地富戶陶岑的孩子當私塾老師,藉以養家糊口。黃漸生活清貧,沒有住房,只好帶著妻子阿朱寄宿在陶岑家中。

有一個法號妙成的和尚,與陶岑常有來往,不知怎麼跟黃妻阿朱勾搭上了。後來,陶岑與妙成發生糾紛,鬧上法庭,陶岑隨便告發了妙成與阿朱通姦的隱情。縣官命縣尉司處理這一起通姦案。縣尉司將黃漸、阿朱夫婦勾攝來,並判妙成、陶岑、黃漸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於杖責,押下軍寨射充軍妻。


這一判決,於法無據,於理不合,完全就是胡鬧。


黃漸當然不服,到上級法院申訴。案子上訴至廣南西路提刑司,提刑官范應鈴推翻了一審判決。在終審判決書上,范應鈴先回顧了國家立法的宗旨:「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儻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法於後世矣。」然後指出,阿朱案一審判決,「非謬而何?守令親民,動當執法,舍法而參用己意,民何所憑」?而且,縣司受理阿朱一案,長官沒有親審,而交付給沒有司法權的縣尉,「俱為違法」。


最後,范應鈴參酌法意人情,作出裁決:「在法:諸犯奸,許從夫捕。又法:諸妻犯奸,願與不願聽離,從夫意」,本案中,阿朱就算真的與和尚妙成有奸,但既然其夫黃漸不曾告訴,縣衙就不應該受理;黃漸也未提出離婚,法庭卻將阿朱判給軍寨射充軍妻,更是荒唐。因此,本司判阿朱交付本夫黃漸領回,離開永福縣;和尚妙成身為出家人,卻犯下通姦罪,罪加一等,「押下靈川交管」,押送靈川縣(今廣西靈川)看管;一審法吏張蔭、劉松胡亂斷案,各杖一百。


范應鈴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的判決書申明了「奸從夫捕」的立法深意:「捕必從夫,法有深意」,「若事之曖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願而從離,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則今之婦人,其不免於射者(指姦婦被法院強制許配為軍妻)過半矣」。如果男女之間一有曖昧之事,不管當丈夫的願不願意告官,便被人告到官府,被有司治以通姦罪,則難免「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因此,國家立法懲戒通姦罪,又不能不以「奸從夫捕」之法加以補救,將通姦罪限定為「親不告官不理」的親告罪,方得以避免通姦罪被濫用。

那麼,「奸從夫捕」的立法,又會不會給男人濫用訴權、誣告妻子大開方便之門呢?應該說,不管是從理論,還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都是存在這種可能性的。不過,《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另一個判例顯示,宋朝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已經注意到防範男性濫用「奸從夫捕」的訴權。


宋理宗時,有一個叫江濱臾的平民,因為妻子虞氏得罪他母親,意欲休掉虞氏,便尋了個理由,將妻子告上法庭,「而所訴之事,又是與人私通」。法官胡穎受理了此案,並判江虞二人離婚,因為虞氏受到通姦的指控,「有何面目復歸其家」?肯定無法再與丈夫、家婆相處。虞氏自己也「自稱情義有虧,不願複合,官司難以強之,合與聽離」。


但是,胡穎同時又反駁了通姦的指控,並懲罰了原告江濱臾:「在法,奸從夫捕,謂其形狀顯著,有可捕之人。江濱臾乃以曖昧之事,誣執其妻,使官司何從為據?」判處江濱臾「勘杖八十」,即杖八十,緩期執行。


從法官胡穎的判決,我們不難看出,宋時,丈夫要起訴妻子犯奸,必須有確鑿的證據,有明確的姦夫,「形狀顯著,有可捕之人」。這一起訴門檻,應該可以將大部分誣告擋之法庭門外。


元朝初期,還沿用宋朝「奸從夫捕」之法,但在大德七年(1303),「奸從夫捕」的舊法被廢除。這是因為,元朝官員鄭介夫發現,「今街市之間,設肆賣酒,縱妻求淫,暗為娼妓,明收鈔物」;又有良家婦女,「私置其夫,與之對飲食,同寢處」。「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爭相仿效,此風甚為不美」。由於有「奸從夫捕」的舊法,丈夫不告訴,官府無從干預,「所以為之不憚」。


鄭介夫看在眼裡,急在心裡,覺得只有廢除了「奸從夫捕」之法,才能夠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他建議元廷:民間男女通姦,「許四鄰舉察」;若有通姦案未能及時舉報,「則罪均四鄰」。元廷採納了鄭介夫的奏議,於大德七年(1303)頒下新法:今後四鄰若發現有人通姦,准許捉姦,「許諸人首捉到官,取問明白」,本夫、姦婦、姦夫同杖八十七下,並強制本夫與姦婦離婚。


於是乎,人民群眾心底的「捉姦精神」被激發了出來,南宋法官范應鈴擔心的「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景象,宣告來臨。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我們都愛宋朝 的精彩文章:

你以為只有海瑞才敢罵皇帝?看蘇轍怎麼罵宋仁宗吧
打贏離婚官司的李清照,為什麼會坐牢?
在宋朝,你隨便叫姑娘為「娘子」,是不是耍流氓?
答記者問:我為什麼關注宋朝的歷史?
看宋朝藝人怎麼拿高官開涮

TAG:我們都愛宋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