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鐘3步防性侵,這麼簡單!你根本不知道加拿大保護性侵兒童經歷了什麼……
最近有一段視頻刷屏《7分鐘,3步,教孩子防止性侵》,很理解爸爸媽媽們的心情,很不難把自己孩子分分鐘就武裝起來!但是,防止性侵,也許真的不是這7分鐘可以解決的.....
2002年4月,一個男孩自殺了,他的哥哥馬丁發現弟弟的遺書,提到了他自殺的原因:被神父麥克唐納性侵。
受害者家屬領頭人羅納德·馬丁
馬丁看著這封遺書,也想到了自己......因為一名牧師每周日晚上會到他們家中吃晚飯,然後長期性虐待他(們)。這一刻,他發誓不再放過這些人......
這就是震驚世界的「加拿大天主教神職人員集體性侵兒童案」
60年性侵史
125名受害人
10年訴訟
1600萬賠償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安迪崗主教轄區天主教神職人員集體性侵兒童案歷時10年,最終,在2012年11月完成和解協議及全部賠償。賠償金額達1600萬加元,摺合人民幣8000餘萬。
事件涉及125名受害者,他們指控數名神職人員,在過去60多年性侵犯他們。
588張兒童色情照片
63段性侵虐待視頻
15.5萬成人色情片
該主教轄區前主教雷蒙德·萊希,就在2009年因攜帶558張兒童色情照片和63段視頻入境,在渥太華機場被捕,其中包括男童參與性行為和捆綁、虐待男童的照片。除此之外,他的筆記本電腦中,竟還有其他15.5萬張成人色情照片。
2012年1月
該主教轄區前主教
雷蒙德·萊希走出法院
加拿大古老的觀念認為,兒童是成年人的財產和附屬品,因而性侵兒童也不是新現象。
因為上文提到的「集體性侵案」,2012年《街道和社區安全法令》提高了與此相關的強制性最低刑罰。
目前,加拿大關於性侵兒童行為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
1.性騷擾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51節),基於性意圖直接或者間接接觸兒童(14歲以下)身體的任何部位,該接觸包括用身體接觸或者物體接觸,對於可訴犯,可判處不低於1年不高於10年的監禁;對於即決犯,可判處不低於90天不高於18個月的監禁。
2.引誘實施性接觸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52節),基於性意圖引誘、建議或者刺激低於14歲的兒童直接或者間接接觸其他人(包括實施引誘、建議、刺激行為者),包括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或者任何物體實施的接觸行為。對於可訴犯,可判處不低於1年不高於10年的監禁;對於即決犯,最高是18個月的監禁,最低是90天的監禁。
3.性剝削(加拿大刑法典第153節),任何處於照管年輕人或者對年輕人有權威的地位者,或者年輕人對其有依附關係者,用任何方式(包括身體任何部位或者物體)性接觸年輕人,或者引誘、建議或者煽動年輕人用任何方式(包括身體任何部位或者物體)性接觸其他人(包括引誘、建議或者煽動者本人)。對於可訴犯,可判處不低於1年不高於10年的監禁;對於即決犯,最高18個月監禁,最低90天監禁。年輕人是指16歲至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
4.亂倫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55節),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間的性交行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同父異母兄弟、同母異父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姐妹、同母異父姐妹)、祖父母或者孫子女。該罪的最高處罰是不高於14年的監禁,如果被害人低於16歲,最低處罰為5年監禁。和兒童實施亂倫行為的犯罪人可以按照加拿大刑法典關於侵犯兒童的普通規定指控。
5.性攻擊罪(加拿大刑法典第271節、第272節和第273節),性攻擊是對「強姦」的替代,是指未獲同意,基於性意圖,故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暴力,有「三級」——性攻擊、對第三方使用武器(或者威脅)或者造成身體傷害的性攻擊、嚴重傷害身體的性攻擊。性攻擊罪並不是針對兒童特別規定的犯罪,但是,針對低於16歲的兒童實施的性攻擊行為規定了特別刑罰,其中,對於比較嚴重的可訴的性攻擊行為,可判處不低於1年不高於10年的監禁;對於不嚴重的即決犯的性攻擊行為,可判處不低於90天不高於18個月的監禁;對於嚴重傷害兒童身體的性攻擊行為,最低刑罰是5年監禁,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強化配套約束機制
1.附條件假釋和暫停記錄(特赦),可以禁止被判處性侵兒童的犯罪人出沒於公園、游泳區域、日托中心、校園、操場或者社區中心等兒童可能出現的公共場所,也可以禁止其使用電腦與14歲以下的兒童聯繫,還可以禁止其尋找或者得到照管兒童的工作。這些禁令可以是終生的,是否禁止以及禁令的期限由法院決定。
根據《街道和社區安全法令》,性侵兒童被定罪的犯罪人沒有資格申請暫停犯罪記錄(特赦)。對於照管兒童的犯罪人,如果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暴力、恐嚇、強制或者如果犯罪人年長被害人5歲,就沒有資格申請暫停犯罪記錄。
2.和平契約。《加拿大刑法典》第810節規定,任何人有合理的根據擔憂其他人傷害自己、自己的配偶、孩子或者他們的財物,就可以申請獲得和平契約。和平契約是法院的指令,要求被指向的人(被告人)守法、品行良好。該指令也可以附加條件,如要求被指向的人避免接觸申請和平契約者的家庭或者與其保持距離。和平契約的期限可以達1年,普通法的和平契約期限更長。如果拒絕簽署和平契約,將面臨1年的監禁,如果簽署和平契約,違反和平契約的條款就構成刑事犯罪。但是,簽署和平契約不會產生犯罪記錄。1995年2月的修正案對該條款作了修正,警察和其他人為了有傷害危險的人的利益可以提出申請,使得獲取保護令更加便利。1997年生效的BillC-55大大強化了危險犯罪人的條款,並針對可能實施暴力或者性犯罪的人創設新的和平契約條款。
降低證據標準
1.確立兒童的證人地位。雖然關於兒童是否有能力出庭作證的問題備受爭議,但是,《加拿大證據法令》明確規定,14歲以下的兒童有作證的能力,並且對於心智有缺陷的14歲以下的兒童,法庭認為其理解宣誓的本質,就可以作證,並能出示證據。另外,僅有兒童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證據對被告人定罪,其他證實兒童證言的證據不再是判決性侵犯罪的必要條件。以前,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來證實兒童的證言,就不可能對一個人判處性侵犯罪。當然,法律上的這點變化,並不意味著法院必須依照兒童的證言來定罪,而是可以作為一種選擇。同時,檢察機關仍然必須儘可能地收集證據,以證實超過合理懷疑。
2.強姦盾法。加拿大的「強姦盾法」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反問性侵行為被害人以前的性行為,禁止公開強姦犯罪行為被害人的身份。1992年之前,性犯罪行為的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被害人以前的性經歷描繪被害人,比如被害人以前性夥伴的數量等,從而降低被害人的可信度,提高對被害人「同意」要素的確認。1992年以後,立法修正《加拿大刑法典》,禁止以往的性經歷在法律體系中出現。1999年,《加拿大刑法典》規定,法官可以命令保護任何被害人、證人的身份或者任何顯示其身份的信息,同時規定,法官必須發布公開禁令以保護任何低於18歲的性犯罪被害人或者性犯罪證人。如果兒童希望法庭上沒有公眾,法官還可以要求公眾離開法庭。
除了,加拿大,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的防止兒童性侵也經歷了一些過程。
美國:《梅根法案》《傑西卡法案》
1994年,7歲的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一名有多次性犯罪前科的男子綁架並姦殺,該案震驚了美國社會,並引發了一系列呼籲修改法律的運動。1996年,柯林頓總統簽署了《梅根法案》,規定了性犯罪前科者必須登記在案。性侵兒童的罪犯強制佩戴電子腳鐐就是由《傑西卡法案》開始的。
韓國:《熔爐法》
2011年9月,以一起真實案件為藍本創作的電影《熔爐》在韓國上映。
電影一經上映便引起了巨大反響,在聲勢浩大的浪潮推動下,《熔爐法》誕生了。
《熔爐法》規定,性侵殘障者或不滿13歲的幼童,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廢除公訴期;對殘障者性暴力犯罪的,刪除了「不能反抗」的構成要件;強姦犯罪的處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僅提高了量刑刑期,而且不得宣告緩刑;從事殘障人保護及公益事業的人員,對殘障者實施性暴力犯罪的,在量刑標準的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以嚴懲。
來源:本網綜合
法律條文摘自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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