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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考試也作弊 看看宋朝是如何防備士子作弊的!

古代考試也作弊 看看宋朝是如何防備士子作弊的?

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只要是涉及到考試,肯定就要作弊的問題。宋朝的科舉制度漸趨成熟,而且科舉取士的數量和規模遠超前代,故作弊手段也隨著科考的發展而發展。那麼宋朝是如何防備士子作弊的呢?

古代考試也作弊 看看宋朝是如何防備士子作弊的!

科考

要了解宋代的作弊手段,需要先從考試流程說起。

宋太祖確立了殿試製度後,宋朝的科考便固定為解試、省試、殿試三級制度。解試是各個州郡選拔舉人的考試,一般在各路州府舉行,但也包括在轉運司進行的解試(針對宗室子弟)、國子監進行的解試等。省試則是舉人們在禮部參加的複試,因為一般在解試後的第二年春天舉行,故而也稱「春闈」,除了在京城舉行的省試之外,還包括南宋時在四川單獨設立的「類省試」。殿試則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最高一級考試,也稱「廷試」。或許是因為殿試為示皇帝的恩德而錄取率相對較高,士子們不必過分行險,或許是因為皇帝的威儀令士子應試時更加謹慎,總之,殿試中的作弊情況相對少見一些,現存材料中,宋代科場的作弊案例多集中在解試與省試層面。

冒籍應試

註冊解試的手續稱為「請解」、「取解」,是士子們漫長科舉道路中的第一步。為了請解,自唐以來,士子們均須向州縣遞交自己的「家狀」,家狀一般包括姓名、鄉貫、年齡、三代等內容,也要註明「舉數」(本人已經參加了幾次解試)之類信息。在答卷時,家狀也要抄寫在試卷開頭。除了家狀,還有「保狀」,即應舉的士子們每三人互相做保(如果每州參與解試的不到三人,則由地方命官一人作保),證明同保人並非冒名頂替、品行沒有缺陷等等,若有人犯規,同保的其他人也要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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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寶祐四年 文天祥 中狀元時的家狀

宋朝解試,原則上考生須在自己戶籍所在地請解,且「曾犯刑責及素無行止之人」不得應舉,仍在為親長服喪者不得應舉,身體有「痴啞」、「二肢廢」、「侏儒」等「廢疾」、 「兩耳聾」等「篤疾」者,不得應舉。但是,和唐代通常每年都有考試不同的是,宋代解試最初有時隔年舉行,有時四年一次,但從宋英宗開始,基本確定為三年一次。青春短暫,在交通不便也沒有互聯網的時代,除了身體疾病不易掩飾之外,曾犯法受刑或者還在孝中的考生,想到換個地方應舉,就可以掩蓋自己沒有這屆應試資格的事實,也是人情之常。北宋天禧年間,就有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上奏,「諸州舉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於取解,遂奔赴京轂,寓籍充賦」。對於舉人們奔赴京城應舉的情況,朝廷的解決方法是,除了還在服喪的考生,那些確實在本地沒有戶籍的考生,可以由命官或曾經參與省試、殿試的舉人作保,在本地的考生之外,另行划出名額來參與考試。這種決策不可謂不人性化,但一定程度上,也姑息了冒籍的風氣。

不過,大量考生湧入開封或他州應舉,大部分並非為隱瞞犯罪記錄或服喪情況,而是另有原因:一來,開封府是帝都所在,在開封學習交流,可得考試風氣之先;二來,各地解送的人數不同,導致在開封府或其他解額較寬的地方應舉可能比在本貫更加容易成功,恰如今天的「高考移民」們為了更容易被北京名校錄取而入北京戶籍。因為依照宋代政策,雖非本地人但在本地購買田產,便可擁有本地戶籍,故而也有資格參與考試,所以有足夠財力的士子可以在其他州郡購置田產,多立戶頭,「臨時便作本貫應舉」。

此外,也有人更加不擇手段,比如天聖七年(1029)十一月,有人上奏:「今開封府舉進士者至千九百餘人,多妄冒戶籍。」並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廬州舉人王濟的哥哥王修己,在開封府的祥符縣買了十八畝田地,因而有了開封府戶籍,於是王濟投遞家狀時,稱王修己是自己的父親,以求在此應試。還有另一名叫王宇的士子,也加入了王濟這一戶,連家狀上「三代」部分,也借用了王濟的父祖三代。上奏者由此請求加強限制,要求只有在開封有戶籍十年、且居住在此的士子才可以在開封取解。當月十九日,宋仁宗下詔,「舉人有開封府戶籍七年以上不居他處者」,可以在開封參加解試,此外,雖無戶籍但也不曾佔用別州名額的舉子,經核實後,由命官作保,也可以在本地應試,這封詔令後來成為定製。再以元祐五年(1090)為例,開封府應進士科解試的竟有二千餘人,以至於禮部兩次請求,將明經等其他已經式微的科目的名額撥入進士科,最後解試錄取名額由平時的一百名變成了三百名。當年參加省試的總人數難以確知,但上一科,也就是元祐三年春天,從各地到京城參加省試的舉人共有四千七百三十二人。其他州府的解送名額常常只有幾十名,如臨安府在宣和五年(1127)時的解額只有十四名。如此看來,開封府的解額確實比他處為寬,也難怪不少舉子趕赴京城取解。

除了開封府有冒籍應試的情況之外,別的州郡也時有士子異地取解的問題,類似今天有高考考生設法在青海、西藏等偏遠地區應試的情況。這既有各地解額不同的原因,也與文化發達程度的差異有關,南宋的葉適曾經指出:「今江淮之間,或至以僅能識字成文者充數;而閩浙之士,其茂異穎發者,乃困於額少而不以與選,奔走四方,或求門客,或冒親戚,或趁糴納。」實際上也的確有「閩浙之士」奔走四方的案例:紹興二十六年(1156),鎮江府的士子們在解試中發現有福建人冒籍應試,大為憤怒,拿起棍棒要打他們。知府林大聲率人前來查問,結果「為飛石中其幘,吏士有被傷者」,發展成為流血事件,林大聲一氣逮捕了十八人。還有光州的秦萬全妄稱士子林應辰冒貫就試,群眾非常憤怒,以至「打林應辰瀕死,士人驚散,幾壞科舉」。在潭州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結果是「場屋喧鬧,蹂踐幾死者數人」。北宋元祐年間的方勺則要幸運得多,他從江西到杭州應試,被同保的舉人投訴冒貫,但知州蘇軾卻讓他正常參與了解試。

考官的舞弊

在取得應試資格之後,下一步便是考試。考試中考生所作的文章通常叫做「程文」。在考完交卷之後,決定名次和發榜之前,考卷還要經過糊名彌封和謄抄過程,以防考官由姓名、編號和筆跡識別出考生信息,保持公平,「一切以程文為去留」。在考試中與交卷後的作弊方法,在解試和省試的層面上相差不多,與今天的考試作弊也頗有相似之處,一併介紹如下。

負責出題的官員可能泄露題目。自北宋初年起,為了防止官員受請託而舞弊,貢舉考官一旦被任命,原則上必須即時進入貢院,不能滯留,「更不得與臣僚相見言話」,在貢院中完成擬題、引試、閱卷的全過程,直到名次確定並放榜之後,才可以出院,這種制度稱為「鎖院」。鎖院在解試與省試中大約持續四十到五十天,殿試鎖院時間則至少十日,其間還有醫官一起入院,以保證考官們的健康。有時,考官可以做到在鎖院之前泄題。

此外,考官被鎖院時間不短,家中難免有事需要通傳,於是又發明了「平安歷」,「使吏隔門問來者,詳錄其語於歷,傳入院中,試官復批所欲告家人之語及所取之物於歷」,再由小吏隔門讀給考官們的家僕,確保過程透明、清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通傳過程中,也難免逐漸產生夾帶等弊端,嘉定六年(1213),就有臣僚上奏,認為隨平安歷傳遞的物件可能不夠安全,要求仔細檢查傳遞的所有物件:「囊復封識,不知所藏何物。名為葯囊,安知無簡札往來?號為家書,安知無消耗漏泄?」由此可以推測,即使考官入了貢院,也並非絕對與外界隔絕,比如紹興十二年(1142),秦檜的兒子秦熺參加省試,參詳官監察御史董德元就私下從謄抄試卷的地方取得了秦熺的試卷號碼,喜道:「吾曹可以富貴矣。」眾考官於是將秦熺定為頭名。榜文還沒有貼出時,另一名參詳官沈虛中雖然自己被鎖院中,卻派遣小吏偷偷翻牆告訴秦熺消息。可見,貢院的院牆再高,也鎖不住人心對富貴的熱情嚮往。

雖然試卷要經過彌封和謄寫,但是考生有時可以與考官密約暗號,寫在答案中。嘉定十一年(1218),解試的監試官何周才與劉光約定,以試卷中三個「有」字作為暗號,錄取劉光之子劉頤及其孫劉濟。事發後,劉頤被流配三百里外州軍,劉濟則是五百里外,而何周才流配忠州牢城,雖沒有刺面和抄沒家產,但是「追毀出身以來文字」,對讀書人來講也是精神層面上比較嚴厲的懲罰了。楊大年為翰林學士時,正值禮部即將舉行省試。一日,他與同鄉的考生會面,有人向他探問消息,楊大年「作色拂衣而入」,很生氣地說道:「於休哉!」而後來他果真主持了省試,同鄉考生凡是領會了他的暗示,在答案中用了「於休哉」這句話的,全部中選。

古代考試也作弊 看看宋朝是如何防備士子作弊的!

士子的作弊

在考試過程中時有夾帶行為出現。中唐乾元初年,李揆為主考官,決定在考場中準備韻書和五經、諸史,向考生說「大國選士,但務得才,經籍在此,請恣尋檢」,允許他們隨意查閱,這一舉措一直延續到晚唐。北宋前期即開始禁止夾帶書冊入場,成為完全的閉卷考試,然而由此而生的夾帶行為屢禁不止,雖然在士子入場之前官方需要頂著冒犯讀書人尊嚴的壓力搜身,結果也不能完全令人滿意。歐陽修知貢舉時曾上書:「竊聞近年舉人公然懷挾文字,皆是小紙細書,抄節甚備。每寫一本,筆工獲錢三二十千。亦有十數人共斂錢一二百千,雇倩一人,虛作舉人名目,依例下家狀,入科場,只令懷挾文字,入至試院,其程試則他人代作。」為了夾帶,士人們甚至發展出了眾籌,不得不說,宋人的創意完全不輸給今人。南宋時,還有宗室子弟在考試時攜帶範文入場,發現有十二篇符合題目的文章,自己抄了一篇,很大方地將剩下的十一篇都分給了別人,於是大家都榜上有名。

除了懷挾,考試中還有一種作弊行為稱為「傳義」,即在考場上遙相傳遞文字。朝廷對傳義行為的懲罰基本上與對「懷挾」行為一樣嚴厲,一經發現,立刻將犯規考生清出考場,永遠取消考試資格。南宋時曾有臣僚進言:「場屋弊極,法禁當嚴……傳義以線從地引入,飲食公然傳入,彈圓隨水注入,機巧百出。」並提出解決方法,就是令政府在考試時增派巡邏人手,在考場外認真監督,而且更漏只能在卯時注水,在考生入場之後不許注入。即使這樣,傳義之弊也未能被完全禁止。懷挾、傳義之外,終宋之世,在諸多作弊手段中,公認害處最大的是代筆行為。紹聖三年(1096),禮部進言:「懷挾、代筆,為害最大。」淳熙十年(1183),范仲藝指出科場之弊,「不可勝數,而代筆一事,其弊尤甚」。開禧元年(1205),又有臣僚提出:「代筆之弊,最其甚者。顯行賄賂,略無忌憚,或替名入試,或就院假手。」代筆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考生與替考者同時入場,替考者可能用「已死姓名」投遞家狀應試,或者用「弟兄親戚同鄉姓名」,答卷完畢之後,設法交換試卷,操作類似上面提到的「傳義」。有些考生甚至全程讓替考者代為答卷,「身不入場,榜出高中」。還有考生是在考場上通過傳遞,獲得代筆者所作的文章,「至有門外假手,遞稿入院」,或者「內外通同」,「將見成卷子傳入填納」,或者是通過小吏記住考生名號,在考卷的糊名、謄抄階段藉機塗改、調換。士子在試卷開頭需要抄寫自己的家狀,所以有些代筆者是通過小吏改換卷首達到目的的。

為了防止調換,官方會在交上來的試卷的家狀與正文之間加蓋墨印,但淳熙五年(1178),范成大知貢舉時,注意到「其印狹長,往往可以裁去重貼」,並提議在卷子背後加蓋朱印,以「淳熙五年省試卷頭背縫印」為印文,並且斜著蓋章,「使其印腳橫亘家狀、程文兩紙」,難於作弊。的確,朝廷一直在儘力防止代筆之弊,一方面嚴厲懲罰代筆者與同保舉子中的知情者,甚至流配千里之外;一方面鑒定比對解試、省試試卷與家狀的字跡,字跡不同者會被黜落。但嘉定十年(1217),有臣僚提出,只憑字跡是不足以杜絕代筆之弊的:如果考生預先向印刷試卷的國子監購買了備用試卷,派人替考,自己在場外將做好的文章謄抄在試卷上,再通過胥吏調換,則字跡也不成為問題。雖然這樣操作花費甚高,可以達到「一二千緡」,是上面提到的眾籌價格的十倍,但有財有勢者也不以為意。

所以,朝廷加強了備用試卷的管理,專門差人印製,計數後封存起來,請求使用備卷者需要登記姓名、鄉貫,而且在省試之前,依慣例還要對已經通過解試的舉人進行複試,如果考生不能成文,或者答案出現大段錯謬,就直接取消省試資格。為了與代筆行為作鬥爭,朝廷亦可謂費盡苦心。

雖然自宋以降,科舉制度逐漸趨於完備,朝廷也無法完全革除科場中的作弊行為,不論場中還是場外,各種作弊手段仍然層出不窮,這也大概是人性弱點所必然導致的吧。而考官們與小吏們無論是出於情分,還是畏懼權勢,或者為了金錢,以各種方式開方便之門,就更加不難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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