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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為什麼會簽定「不平等條約」?


清政府為什麼會簽定「不平等條約」?



條約制度改變了傳統的中外關係,它既使中國的主權受到侵害,蒙受著不平等的恥辱,又隨之帶來了近代國際關係的新模式和部分體現平等原則的內容。這是一段艱難曲折、充滿屈辱的歷程,對清政府而言,不可避免地要經歷一個痛苦的適應過程,既要承受加在自己身上的不平等的特權制度,又要捨棄對他人不對等的天朝體制,在陣痛中剝離傳統的對外關係體制,接受近代國際關係模式。

一、對於條約的談判和簽訂,清政府採取了漫不經心的態度


從鴉片戰爭開始,毫無近代條約知識的清政府,對這一新的關係處於朦朧的狀態,缺乏必要的認識。它所面對的已不是傳統的周邊「夷狄」,而是有著更高文明的海外征服者。長期封閉的清朝大吏們顢頇無知,對國家主權、國際法,以及近代國家交往的原則和方式等一無知曉,他們仍然用封建時代的帝國觀念和手段認識和處理對外關係。對於條約的談判和簽訂,清政府採取了漫不經心的態度。伊里布向黃恩彤傳授經驗說:「洋務只可粗枝大葉去畫,不必細針密縷去縫。」英國人利洛(Granville G.


Loch)在《締約日記》中對這些談判大吏做了這樣的描述:「在歐洲,外交家們極為重視條約的字句與語法。中國代表們並不細加審查,一覽即了。很容易看出他們所焦慮的只是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趕緊離開。因此等他承認條約以後,就要求大臣將運河中的船隻轉移到江中。」清朝君臣不知道和約與商約的區別,將結束鴉片戰爭訂立的條約視為一攬子解決爭端、一成不變的萬年和約。道光帝說,「不得不勉允所請,藉作一勞永逸之計」,「從此通商,永相和好」。耆英也認為,「惟一切善後事宜,尚須明晰妥議,立定章程,盡一辦理,方可期一勞永逸,永杜兵端」。中英戰爭結束不久,美國便要求訂約,而僅將條約視為解決兩國爭端和約的清政府,根本沒有建立條約關係的打算,也沒有這一觀念。護理兩廣總督、廣東巡撫程矞采對美也要求訂約很不理解,答覆說:「英咭利與中國構兵連年,始議和好,彼此未免猜疑,故立條約以堅其信。若貴國自與中國通商二百年來,凡商人之來粵省者,無不循分守法,中國亦無不待之以禮,毫無不相和好之處,本屬和好,何待條約?」



清政府為什麼會簽定「不平等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



清朝官吏們也不懂得,條約是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在他們看來,與外國訂約就是給予對方權益,是單方面的讓予,如果再行修約,意味著還得繼續給予對方以新的權益。清政府將已訂條約視為一成不變,擔心失去更多的權益,其基本原因便在於此。美國全權公使顧盛在《望廈條約》中塞進了12年後修約的條款,從條約關係的角度上看,這是無可非議的,因為任何條約都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清朝大吏們只希望維持現狀,談不上通過這一條款提出自己的條約要求。當列強提出修約時,清朝君臣無不以「萬年和約」為辭,極力反對,謂:「前立和約,既稱萬年,何得妄議更張」;「既系萬年和約,似不應另有異議」;「均應遵照舊約,斷難隨意更改」。咸豐旨稱:「既稱萬年和約,便當永遠信守。」條約「雖有十二年後公平酌辦之說,原恐日久情形不一,不過稍有變通,其大段斷無更改」。如果彼堅執12年修約,亦只可擇其事近情理無傷大體者,允其變通一二條,「以示羈縻」。後來薛煥更明確地說:「臣思外國條約,經一次更改,即多一次要求,議令立約後永遠遵守,暗中消去十二年為度一層。」


在被迫接受條約之後,清政府採取了信守條約的方針。這一方針包括自己守約和要求對方守約,如耆英所言,「如約者即為應允」,「違約者概行駁斥」。從總的趨向來看,鴉片戰爭之後的守約方針,主要是針對對方的,而且還有著暗地擺脫條約約束的明顯意圖。清帝國的君臣將接受條約視為羈縻外夷的權宜之計。開始,它也是施以兵威,待征剿受挫,道光只得「聊為羈糜外夷之術」。訂約中它給予列強的某些條約權利,包括一些重要特權,與傳統的羈縻之道相吻合。例如,開放五口,以及給予其他相關的通商權利,便符合施之以恩惠的羈縻之道。「譬如桀犬狂吠,本不足以論是非,及投以肉食,未嘗不搖尾而帖服。」他們擔心列強糾纏不休,認為,「所賴通商為該夷養命之源,稅例之增減多寡,即關夷情之向肯從違,若過為搜剔,則恐致反覆」。最惠國待遇和領事裁判權這兩項重要的條約特權,也與羈縻之道存在著某種內在的聯繫。


二、第二次鴉片戰爭後 清政府開始主動要求修約

經過第二次鴉片戰爭,清王朝的官吏們開始有所醒悟,對新的條約關係有了一定的認識,並作了某些調適。


由於列強各國更加苛刻地要求清政府嚴格履行條約,錙銖必較,清政府的守約方針也發生了重要變化。列強各國對各省官員忽視條約極為不滿,1862年1月,英國公使卜魯斯(F. W. A. Bruce)即向奕呈遞數千言的照會,謂:「兩國始終不和之緣,總由各省督撫於外國交涉事件,並無盡心守約之理」。「各大吏向不存秉公盡約之意,轉以條約准行之處,多方推卸,設法阻撓。」「外省大吏任便自行,或不謹守約條,或敢私為改易,殊非內外友誼之道,實易開嫌隙之源。」照會列舉了地方官不遵條約的種種事例,要求「大皇帝明降諭旨,示以各國條約,原為慎重之文」。「外官只須盡約照辦,錙銖勿許增減」,「敢有相違者,立予重處」。在指責清政府未能守約的同時,列強又施以威脅手段。在照會中,卜魯斯聲稱,「此種背約阻滯,無非致令貴國臨險之虞……


畢至釀成稱戈之禍」。各國「總以將來中國不能守信為慮」,其後又屢屢指斥清政府,處心積慮「欲使中國家喻戶曉」。如1863年,英、美、俄等國在法國的支持下,分頭向奕遞交一項聲明,對各省執行條約的狀況表示不滿,並向清政府提出警告。



清政府為什麼會簽定「不平等條約」?


第10任美國總統——約翰·泰勒(1841-1845),任職期間,同中國簽訂了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美望廈條約》,美國通過這一條約獲得了協定關稅、五口通商、領事裁判、最惠國待遇等特權。


同治初年,由於潮州進城和田興恕兩案,列強各國懷疑中國不肯按約辦理。加上此時發生追償欠款案,英國更以此「為發端辯難之據」,態度極為強硬。照會謂:「深慮終使外國忍耐不堪,徒向地方官屢屢照會,置若罔聞,必致自出妥速之法」。照會以「自出妥速之法」相威脅,表明英國是勢在必得,甚至不惜用暴力手段來強迫清政府恪守條約。奕等甚感問題嚴重,主張迅速解決。根據奕的意見,朝廷即刻諭令兩廣總督瑞麟親自辦理此事,同時又頒發一道嚴厲的諭旨,斥責該省督撫不按條約辦事,強調遵守條約的重要性,指出:不遵守條約「致口實愈多」,不能「使人心服」,後果嚴重,「設令肇釁,則廣州之前鑒不遠」;「萬一該國不能忍耐,恃強入城,與國體更有關係」。只有按約辦理,「俾該領事得以按約進城,用符定約,方可以示誠信」。鑒於事情的嚴重性和急迫性,上諭口氣極為強硬,不容商量,謂此事「勢在必行,如或延閣,惟瑞麟是問」。經此事件,清政府遵守條約的觀念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僅朝廷的態度明確起來,而且一些地位顯要的地方督撫也都強調取信于洋人,在清政府內部逐漸形成了重視履行條約義務的主體意識。


與此同時,隨著中外交往的建立和擴大,西方的國際法和近代國際關係的準則等從各種渠道傳入中國,清朝大吏們逐漸產生了近代國家主權意識。1864年,清政府刊印了丁韙良(W. A. P. Martin)翻譯的《萬國公法》,奕上奏說,「該外國律例一書,衡以中國制度,原不盡合,但其中亦間有可采之處。」 一方面,他們對條約制度及其性質的理解,具有了一定的國際法意識。奕謂「昔日允之為條約,今日行之為章程」。署湖廣總督、江蘇巡撫李瀚章更確切地說:「今日之約章,即異日之法守。」


1867年,在討論修約問題時,李鴻章指出,此「系條約而非議和」。修約是雙方的權利,「有一勉強,即難更改」。「其有互相爭較,不能允從之處,盡可從容辯論,逐細商酌,不能以一言不合,而遽責其違約。」各國「均有保護其民、自理財賦之權」,對其「上侵國家利權,下奪商民生計」的種種非分要求,「皆可引萬國公法直言斥之」。另一方面,他們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到現存的條約制度對中國主權的損害。清政府明確表示:「查中外時勢,有難有易,且亦各有國體及自主之權。如時勢可行,及無礙國體政權者,中國原有自主變通之法。其窒礙難行者,無論不能勉強,就令勉強試辦,終必無成。」也就是說,如無礙國家主權,可以變通,相反,即使勉強試辦,也終必無成。其後到光緒年間,他們更明確從國際法的角度,來檢索此前所訂條約的失誤。如李鴻章奏言:「從前中國與各國立約,多倉猝定義,又未諳西洋通例,受損頗多」。

對條約本身的認識以及對西方列強「修約」要求的應對,又進一步發展為主動修約的思想主張。例如,曾紀澤在擔任駐外公使期間認為,通過不斷改訂不平等條約,就可以使中國收回權利。他看到,西洋定約之例有二,「一則長守不渝,一可隨時修改」。前者是指「分界」條約,後者是指「通商」條約。中國也要利用通商條約的這種性質,不能獨為對方所用。「其實彼所施於我者,我固可還而施之於彼,誠能深通商務之利弊,酌量公法之平頗,則條約不善,正賴此修約之文得以挽回於異日夫,固非彼族所得專其利也。」曾紀澤認為,改約宜從弱小之國辦起,年年有修約之國,即年年有更正之條。至英、德、法、俄、美諸大國修約之年,彼迫於公論,不能奪我自主之權利,這樣中國可以不著痕迹地收復權利。按照西洋通例,「雖蕞爾小邦欲向大國改約,大國均須依從,斷無恃強要挾久占便利之理」。1881年,曾紀澤曾赴英外交部,「談商改條約之事」,「爭辨良久」。與此同時,其他一些官員亦有類似的認識。1884年,總理衙門還向各國明確表達了修約的期望,表示:「惟我中國辦事,均系十分遵約,一本萬國公法而行。即如前與各西國所立各約,其中原有中國未盡出於情願,勉為允許者,諒各國大臣亦所素悉。中國則於明知各約內之有損於國,無益於民者,初未嘗或有不行照辦,不過期望各西國漸漸可以改為和平。」其後,清政府雖未明確提出修改不平等條約的要求,但注意運用國際法維護國家的權益,並有意識地在新訂條約中消削或限制此前已被列強所攫取的特權。


三、甲午戰爭後,講求外交之道漸成風氣


經過甲午戰爭,伴隨著中國藩屬體系的崩潰,清政府摒棄了宗藩觀念,並更注重守約,進一步加強防範,以「見信于洋人」。另一方面,列強侵略的加深,又使得清政府更為憤恨。他們感到,「事事退讓之路已經走得太遠了,從今往後,抵拒外國的侵擾應該成為它的政策的主旨」。清政府尤其是其內部的頑固勢力,長期以來試圖「驅逐洋人」,摧毀條約關係,但對外戰爭的屢屢失敗,不得不「暫事羈縻」。他們一直在等待機會。聲勢浩大,又有種種「神術」的義和團的興起,對他們是一個極大的鼓勵,認為這是上天賜予的千載良機。載勛等謂:「我看他們正是上天打發下來滅洋者,緣庚子至庚子,渠等在中國攪擾已一甲子,此時正天收時也。」這種「天之所使,以助吾華」的論調,附和者又「神奇其說」,造成了清廷的主導傾向,「盈庭聚論,眾口一詞」。「以受外人欺凌至於極處,今既出此義團,皆以天之所使為詞」。於是,清政府利用義和團實施了前所未有的排外,顯示了不願接受現存條約關係的傾向。



清政府為什麼會簽定「不平等條約」?


《威海衛陷落北洋艦隊提督丁汝昌降服圖》



然而,列強以前所未有的暴力手段迫使清政府簽訂《辛丑條約》,將「懲前」與「毖後」相結合,從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思想等方面,全方位地鞏固和強化了中外不平等的條約制度。經此創巨痛深,清政府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擊,對條約關係的認識更推進了一步,並作了更大力度的調適,更為全面地接受了這一新的關係。除了強化守約意識之外,清政府的對外理念發生了重要變化,更為主動地「以夷變夏」,傳統的羈縻之道轉向近代性質的條約外交。1901年1月,光緒和西太后還在西安,便下詔維新,要學「西學之本源」,「取外國之長」,「去中國之短」,還要「渾融中外之跡」,舉凡「朝章國政」等等,進行全面改革。清政府終於邁出了一大步,以更為積極主動的姿態自行「以夷變夏」。


各級官吏研習國際法和條約,講求外交之道,亦漸成風氣。如1902年,直隸州知州曹廷傑將《萬國公法》「逐條注釋」,名為《萬國公法釋義》,請吉林將軍長順「咨呈外務部核閱」,並「請旨飭部刪定」,「頒發學堂」,「為諸生肆習公法觸類引伸之助」。駐意公使錢恂提出仿各國通例,「組成一研究會」,研究海牙公約;又主張將條約之譯文,國家之成見,編訂成書,頒行國內,作軍事學校的教科書。其他官員提出了類似的建議,或主張將各國律例條約「詳加編譯,分類成書」,「以備研究」,或主張匯刻中西成案,「發給內外各衙門辦事人員,悉心研討」。張蔭棠奏稱,對外之方,「其要在於毋忽略國際公法」。還有的提出「設外交學」和「專門外交學堂」,等等。外交、公法等還被納入科舉考試範圍。嚴修提出改革科舉,設經濟特科,「約以六事」,其二為外交,「考求各國政事、條約、公法、律例、章程者」,獲得允准。1903年殿試,清廷將外交、公法等作為策試內容。


不少大吏更進而從國際公法的角度反省傳統的對外觀念,認真探究條約關係,各省愈益重視條約的編纂刊印。北洋大臣袁世凱在其所組織編輯的《約章成案匯覽》序中說:「凡一國之法律,必有立法者以裁製之,惟國與國交際之法律,則無人能擅立法之權,故居今日國際法之主位者,莫如條約。」 方今環球大通,世變日亟,「前車已逝,來軫方遒,杜漸防微,陽開陰闔,詎復有常轍之可循。」山東巡撫楊士驤認為傳統的對外之道是外交失敗的重要原因,主張正確認識和對待條約關係,謂:「古今天下之趨勢何歸乎?一歸於法治而已矣。」「吾國開關之始,士大夫狃於聞見,其視梯航而至者,莫非納款貢獻之列,交接之儀輒不屑以平等相待。外人以公法為辭,謝不肯應,其後屢經懲艾,不得已曲徇其請,割棄利益,欲返求公法以自全而已,無及矣。故國際共享之利,我獨不得與,而中外交涉之歷史,大抵失敗之跡焉。」他提出,要如日本一樣「壹意維新」,「修政經武」,對條約須「謹而持之,以謀其便,化而裁之,以會其通,異日國運之振興,必有賴於是者」。駐美公使張蔭棠批評傳統的馭夷之道,謂:「竊維吾國向來一統自治,閉關日久,士大夫多昧於五洲大勢,遇事習為虛驕」。他認為,清政府外交失敗,列強之「威脅強逼,智算術取者半」,當局「不解國際法律自誤者亦半」;提出對外之方,「其要在於勿忽視國際公法,勿放失土地主權,勿懵昧於列國情勢而已」。並指出,外交條約,「外以持國際之平衡,內以保國民之權利,正宜得多數才智,各竭其心思之所長,經歷之所得,以資裨補」。他進而提出,「宜先准資政院議員行協贊結約之權,又於院中設專科委員會,予以審量外交事務之權,引起國民關心大局,造成健全之輿論,以為外交之後盾」。這些說明,清朝大吏們對條約關係有了更深入的認識。


修約要求更明確提了出來。駐俄公使楊儒提出效法日本,改革內政,以修改約章,「保權域中」。安徽巡撫王之春主張「將考究條約一事,列為司員考成,及內外情形瞭然於中,得以預籌修約」。端方以「西人商改條約,向以十年屆滿之日為緊要關鍵」為由,提出修改《辛丑條約》有關駐兵和禁止華兵在天津二十華里屯紮的條款。在修訂商約交涉中,中方代表突破《辛丑條約》僅規定對方有權提出修約的限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謂:「既有商議二字,便是彼此可以商改。」他們在諸多方面維護了中國的權益,尤其是促使英國等允諾在條件成熟時放棄領事裁判權。


傳統的馭夷之道逐漸退出歷史舞台,走向了「以夷變夏」,羈縻越來越成了一個不合時宜的用詞。在道光、咸豐、同治三朝,這個詞可說是俯拾皆是,充斥於君臣的上諭和奏摺中;而在光緒朝以後,這個詞便不多見了,尤其是庚子之後更為罕聞。「不屑與交涉」「不屑與交際」的舊習逐漸消退,朝野「競起而講交際之道」,甚至「上自宮廷,下至地方官吏,其所以與外人交際者,宴會饋遺,無不竭力奉迎,以求得其歡心」。中國外交正在發生著根本的轉折,傳統的觀念和制度,逐漸被以條約為內核的近代外交所取代。不過,清末的變化僅僅是這一全面變革的開端,羈縻意識仍然並未徹底拋棄。「今以中國現象言之,國際觀念最為幼稚,較其程度,尚在排斥主義之終期,與相互主義之初期」,拒外、畏外和媚外心理並存。大多數人對條約公法和國家主權的認識,仍然是一知半解,「此皆平等觀念尚未萌芽之故也」。儘管如此,中國外交已出現了新的趨向,傳統的馭夷走向了近代的外交。


(本文系《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晚清卷·上) 社科文獻出版社 2016年9月出版 第四章「條約制度的建立及其影響」第三節內容,已經出版社授權。編輯:李大白 陳菲。文章標題和文內小標題、圖片均為編者所加。)


圖書介紹



清政府為什麼會簽定「不平等條約」?


《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本冊書是由兩岸近代史學界合作撰寫的中國近代史(1840-1949),參與者共57人。全書分晚清卷和民國卷,各卷又分別分為上、下兩冊,上冊為通史,下冊為專題史。本書論述了近代史上的一系列重大問題,比較全面和系統地展示了自1980年以來近代史方面的新研究成果。本次推出的是晚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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