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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吸煙被勸阻後死亡,勸阻者真要賠償?

要點速讀

1、被告醫生無法預料到老人死亡的結果,勸阻吸煙的行為與老人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

2、法院一審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判決被告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但本案是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值得商榷。

3、公平責任原則是一項兜底性原則,適用範圍的不當擴大反而會傷害法律的公平、公正。

文 |李焱楓

不敢扶老人之後,人們又不敢勸阻老人吸煙了。媒體報道,河南鄭州的一位醫生在小區電梯里勸阻一位抽煙的老人,引發了爭執。事後,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該醫生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法院一審判決該醫生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二審仍未宣判。勸阻他人在電梯里吸煙明明是好事,心臟病病發誰也預料不到,法院的判決真的合理嗎?

把人「氣死」如何擔責已有共識,本案的一審判決正是遵循了這種共識

俗話說,「氣死人不償命」。但是在法治社會裡,根據具體情況,「氣死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個「具體情況」,一般指的是侵害人有沒有主觀傷害受害人的故意、有沒有使用侮辱攻擊性的語言以及對受害人的身體疾病是否知情

先來看主觀故意。醫生和吸煙老人的相遇是偶然,兩人並不相識,老人在電梯里抽煙也是一個預料不到的事,醫生勸阻老人不要吸煙,明顯不存在主觀惡意。這一點不用懷疑,如果有主觀故意,那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是刑事案件。

再來看是否使用了攻擊性和侮辱性語言。由於監控錄像沒有聲音,對於當時雙方是否有過激語言無法判斷。但是,雙方均沒有對這一點提供舉證,並且舉證的責任,應該落在老人家屬一方。

最後一點,當事一方不知道受害人存在身體疾病,雙方是正常的論理、爭辯,因受害人情緒過分激動而死亡。這種情況下,當事一方甚至連普通的民事侵權都不算。

回到醫生勸阻老人吸煙這件案子,老人之前就患有心臟病,而被告醫生並不知情。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老人猝死是被告醫生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這個判決隱含的信息,其實就是法院認可被告醫生對老人的死亡並不負有責任。

何判斷勸阻老人吸煙和老人發病身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老人的家屬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並不滿意。媒體披露,本案二審中,原告、被告雙方的交鋒點,就在於醫生勸阻老人吸煙和老人發病身亡是不是存在因果關係。

兩人在電梯里相遇,醫生勸阻老人不要抽煙

因果關係,就是原因導致結果。但在現實中,一個結果的產生往往並不單純是一個行為引起的,而是多個因素共同作用產生的。法學中,在初始行為和結果之間的第三者行為、被害人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被稱為介入因素。

如果介入因素對結果的影響並不大,單靠初始行為本身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導致某個結果,初始行為和這個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反之則不然。

舉個例子,假設一個人受傷後到醫院接受治療,醫生在治療中出現重大過失,隨後,患者死亡。可以把被害人受傷作為初始行為,死亡作為結果,治療中醫生重大過失作為介入因素。如果被害人本身只是輕傷,則應認定受到輕傷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被害人本身已經是瀕臨死亡的重傷,則不宜認定醫生重大過失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係。

在本案中,就可以把「被告醫生對老人患有心臟病不知情」看成介入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這個介入因素是異常的、作用強大的,初始行為和結果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民法通則》起草人魏振瀛教授也主張「介入因素都具有偶然性,這些偶然的因果關係通常表現為間接關係,這些介入因素,如行為人無法預見則不承擔責任。」

既然不存在因果關係,為什麼還要承擔賠償?

很多讀者可能不解,既然醫生的勸阻與老人之死不存在因果關係,那為什麼被告醫生還要承擔1.5萬元的補償?

再看看法院的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某(醫生)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這個判決的依據,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

簡單點說,就是兩個人都沒有做錯事,但的確因為一個人的行為讓另一個人造成了損失,行為人要對受到損害的人給予一些補償、分擔損失。對於公平責任的應用,最典型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事故中即使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法律默認了機動車和行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承受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但是,在本案中,是否適用公平原則存在爭議。公平責任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然而這個案子發生的原因非常明確:老人在電梯里抽煙。

電梯里是嚴禁吸煙的,這不僅因密閉的環境內二手煙的危害更大,更重要的是電梯在高速上升的時候,有很多磨擦產生,如果煙的火花粘在電梯上的話容易引起火災。今年初,上海市一名男子就因為在電梯抽煙引發火災而被刑拘。

在電梯里不能抽煙,應該是常識

逝者已逝,但就事論事,吸煙的老人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沒有過錯」。所以,本案可能不適宜用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的使用,存在適用範圍被擴大等問題

如果當事人中的一方對損失存在過錯,就不再屬於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範圍了。但在司法實務中,公平責任原則被相當程度地濫用。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助理審判員對100份援引公平責任一般條款的判決書分析發現,其中44件存在當事人過錯,這明顯不符合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

它帶來的後果是,一方過錯造成的損傷卻要雙方共同承擔,背離了真正的公平。(道理交通安全法中的情況除外,因為機動車和行人的風險確實不對等)。

在適用公平責任的案件當中,行為人沒有過錯,更談不上「侵害」一說,讓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但精神損害賠償有時卻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就不當擴大了公平責任中的損失分擔範圍,加重了行為人的負擔。值得注意的是,老人家屬索賠的40萬中就含有精神撫慰金,本質上和精神損害賠償一個意思。

最後還是要說,老人在電梯里抽煙的確是錯了,但只是小小的錯誤,死亡終究是一個悲傷的結局,對老人及其家屬惡語相向極不人道。但同時,也不能因為案子難判就向公平責任原則逃避,讓有意維護社會公德的人望而卻步。

第4067期 出品 騰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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