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最高可處200萬罰款 但杜絕真的很難
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其中:經營者採用刷單、炒信等方式,幫助自己或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此前法律界認為刷單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同,此次對刷單量刑更多是從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入手,從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延伸到不正當競爭,也能看出有關部門對線上商業模式的學習能力。
這幾年刷單雖然一直被平台打擊,也被輿論關注,2016年央視315還曝光了各平台的刷單的問題,但直至今天仍然未能根除,此次用立法對刷單施以重罪,也能看出刷單問題的嚴重性。
其一,刷單與組織刷單均要重罰
今年6月,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90後」刷單組織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根據媒體披露信息,李某某是作為組織者向電商賣家提供刷單服務,藉此獲得收益。在我本人不長的淘寶賣家生涯中,幾乎每日旺旺都要收到各類刷單廣告,為躲避電商平台監管,往往通過其他渠道溝通細節,如QQ、簡訊、電話、微信等。
雖然平台方一直在提高刷單監控標準,如通過購買習慣、進入店鋪路徑等多個維度來判斷店鋪是否涉嫌刷單,但組織者仍通過人海戰術規避平台的監管,我本人也見識並參與過諸多刷單實操,如通過搜索鏈接進入店鋪,要假裝挑選商品在頁面停留數秒,再通過旺旺與賣家溝通,這些都是為了模擬真正的購物體驗。
這也是刷單問題難以根本上杜絕的原因,機器的排查能力一旦提高,刷單組織者的應對也會升級。
我們若結合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今年6月的非法經營罪案例來看,有關部門顯然是要將刷單的各個主體納入法律監管,進而杜絕刷單。
這其中,包括商家也包括組織者。
其二,刷單現象能否根本杜絕
這是一個不太好回答的問題,雖然刷單已經如過街老鼠般臭名昭著,但若要杜絕刷單也並非簡單立法可以解決。
對刷單依賴的人群為:以刷單而興的賣家。若徹底打掉刷單,這些店鋪的運營情況便要曝光在行業之中,刷單如飲鴆止渴,但若已經對毒藥有了免疫力且適應力,一下子戒掉也非易事。
每年618、雙11,刷單成為電商行業心照不宣的新聞,這其中除了借刷單招攬生意,也有大賣家的面子問題。
一個品類中的頭部和腰部賣家,是刷單的重災區。
這於是就引發了以下兩個問題:1.大賣家往往是電商平台的坐上賓,不僅貢獻廣告流量費用亦展現平台品牌溢價能力,電商平台是否有魄力對大賣家痛下殺手是杜絕刷單成敗的關鍵,或者,全電商平台對刷單的零容忍才是關鍵,我們的賣家早已經習慣向監管鬆散的平台遷移;2.刷單組織者也正在通過各種手段來躲避平台監管,手段越來越高明,撰寫本文前在豬八戒等威客網站仍然可查到刷單帖子,技術和人工在刷單問題上還處於博弈階段。
刷單雖然口碑較差,但在實際的電商操作中確實行之有效,賣家私下在討論運營技巧時總將刷單掛在口中,互相交流躲避監管的方法,有賣家甚至固定用一大筆流動資金作為刷單專用。
解決刷單問題,重在為往日刷單既得利益者提供平穩過渡的時間窗口,再引導其有更多的運營手段,來抵消對停止刷單的恐懼。
否則,杜絕刷單依然只是雷聲大雨點小。
其三,平台對刷單要肩負何等責任
在此之前,業內相當聲音認為電商平台對是在縱容刷單,甚至是用刷單來換GMV。我本人並不認同此看法。
電商平台在電商中的營收方式主要為:流量銷售。而刷單其實是通過成交排行或好評排行榜,人為獲得流量支持,在平台主控的流量範圍之外,獲得運營增量。
換個說法,刷單和平台在利益上是相悖的。
但也有例外,當平台在內部的考核標準以GMV為主時,運營人員會縱容刷單現象,最近有知名電商平台的金融部門產品被媒體曝光涉嫌大規模刷單,也是唯GMV思維在作祟。
在大平台思維中,平台與刷單是必然的對立關係。
但在實際操作中,並不意味著平台方面會主動選擇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建立合作通道。
其原因除前文所言對大賣家的保護和部分唯GMV思維外,也有平台的品牌保護訴求,通報執法機關進入司法渠道等同於將平台對刷單監管不力的問題曝光在公眾面前,這是哪家企業都不願意看到的。
相比之下,企業更傾向於通過自我審查來解決刷單的問題,封店,搜索處罰為常用手段,特別重大案件才會移交司法機關。
此外,我們也必須看到跨平台操作已經成為刷單行業的基本手段,一個刷單行為可能橫跨四五個互聯網公司,電商平台只是其中一個環節,能否聯合所有互聯網資源共同打擊刷單是成敗關鍵。
政府對刷單的監管必須通過電商平台才能實現,平台若有二心,法律文件也奈之不得,我們對立法解決刷單欣喜之餘,不妨重新梳理下政企之間在打擊刷單的合作機制,用常態手段顯然是不行的。
最後,我們必須指出,雖然立法要杜絕電商平台的刷單現象,但對於經過幾輪洗牌的微商卻難以監管,此前已經有媒體曝光,微商通過曬虛假訂單和假髮貨現場人為製造產品供不應求的假象,這在本質上與刷單無異。
但微商其實是通過社交平台進行廣告發布,其發貨和產品流通未有任何監管,危害更為明顯。
將微商活動進行合法化監管和引導,可能是下一步政府有關部門和所謂的「微商教父」們都要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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