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山西保監局發布提示:保險銷售行為已實施可回溯管理
原標題:【提醒】山西保監局發布提示:保險銷售行為已實施可回溯管理
山西日報新媒體綜合報道:為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行為,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於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認識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日前,山西保監局就相關內容發布消費提示。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消費權益可保障。
為此,山西保監局向廣大消費者發布消息提示:
要明白購買哪些保險產品需要錄音錄像:
一是通過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電話銷售渠道購買所有保險產品需要全過程錄音(不必錄像)。
二是通過銀行、郵政等保險業代理機構(包括使用其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購買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三是通過個人代理人等其他渠道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者60周歲(含)以上的投保人通過上述渠道購買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四是購買團體保險產品除外。要知曉錄音錄像的主要內容。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製內容至少包括以下關鍵環節:
一是保險銷售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除外責任的書面說明。
二是保險銷售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三是如購買分紅、萬能、投資連結等新型人身保險產品,保險銷售人員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
四是如購買健康保險產品,保險銷售人員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五是購買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製內容還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
六是投保人對銷售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肯定的答覆。
七是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除外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辦法」對上述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使用均有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複製,並嚴禁用作其他商業用途。消費者完全可以放心。
(來源:太原日報 霍錚)
(編輯: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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