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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路上的汽車沒現在多 但你不好好開一樣出事故

原標題:民國時路上的汽車沒現在多 但你不好好開一樣出事故


周末與家人出去自駕避暑,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一起交通事故就突然發生在我們的眼前,兩個車互相在路上開始走起了「S」路線,如果不是我們距離很遠,及時減慢速度,很有可能就成了「串糖葫蘆」。這起交通事故,主要是由於最右側車朝裡面車道併線時比較強硬,沒有打轉向燈,害的它後面的車反應不及,向左打把,撞到了行駛在我們前面的車上。


這些年,人們的生活條件好了太多,於是越來越多的私家車走上了馬路。每每周末,不管是哪條路都是車多人多。不守規矩的人多了,事故自然也就多。但是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只能說是車太多引起的嗎?民國那會兒,車不多,但是如果你不好好開車,一樣會出事故的!


民國時的交通安全宣傳畫


其實就是在沒有機動車的年代,馬車和人力車也會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人們之間的碰撞少不了的。後來,汽車的出現,讓原本就頭疼的馬路更加擁堵不堪,造成交通事故也是頻繁發生。


租界建立初期,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工部局通常以布告的形式示眾,並通知相關人員和部門,若發現有人不遵從,則強制執行。19世紀六七十年代,為了杜絕騎馬奔跑、隨意馴馬帶來的交通隱患,1861年2月,工部局董事會決定:從3月7日起除早上從黎明到上午9時的一段時間外,今後不準照舊牽著馬通過租界,違反這項規定者將受到拘押和起訴。1872年,工部局把首次制定的交通章程在《申報》上連載一個多月。

1904年印行的《上海工部局治安章程》中,附有《馬路章程》的詳細規則,計17條。其中有關車輛行駛的規定為:行車一律靠左邊馬路,超車須從右邊向前;車輛轉彎須慢行,駕駛員須伸手示意;車輛不得疾速,載貨車車速不得超過行人步行速度;在馬路上的馬或牲口須有人看管,以隨時收韁制服,不得在馬路上訓練馬匹;福州路、江西路部分路段實行限制車輛行駛。


同時還賦予了巡捕在馬路上行使交通管理的職權,要求「駕車者見巡捕舉手即應聽其令而停車」,凡在陸上停車、裝卸貨物均應照巡捕指示,不致有礙行人等。


民國成立後,工部局對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明顯加強。1921年、1923年和1931年,工部局先後頒布了3種公共交通規則,使交通管理日趨完善。


1923年的交通規則,明確規定:交通法規管轄的範圍是大路(車輛及行人通行之地)實行人車分道;管理的宗旨是規範、有序、安全、暢通,通過頒布、修訂交通規則,使城市居民接受、強化交通觀念:

即任何人不得違章行走,應顧及交通的便利性、保持公共安全性;凡在大路開車或步行均須遵守巡捕的指示記號,服從巡捕指揮等。華人舉辦婚喪等事時,不得組織引導或參與儀仗列隊在大路巡行;不準在酒醉後或體質不佳時駕車等。


1937年上海租界街頭的交通崗亭和交通警察


工部局車輛行駛管理法規還有明確規定,這裡有很多跟今天的交通法規很相似:

凡行駛車輛均須照挂車牌,車輛載貨、載客不得過分損壞路面,任意作聲喧鬧,公共車輛應載乘客若干,由捕房總巡核定其數目,用明顯之華、英文以油漆書於車上,無論何種車輛載客不得超過所定之數,如有違反此條件者,車主及管車人均應受懲治。


車輛限速行駛,保持車距,對救火車、工部局之車或公司修理車及病人車在緊急之時均得比其他車輛在陸上先行經過;對高客流、高車流的商業核心區除發展公共交通線路運載客流外,還實行白天限制貨車進入的規則。此外對規定的停車點實行限時停車的辦法。為減少噪音、廢氣對城市環境的污染,規定開車人非需要時不準用喇叭、警鈴,除救火車外任何車輛不得裝置警鑼或鈴等。禁止摩托車在大路上過分排放煙氣等。

看見了吧,高峰時期限流和交通管制並非今天才有的,那會兒為了緩解擁堵就已經想到了這個辦法,所以再遇到個限流管制的也就不要悲嘆自己生不逢時了。


1901年4月3日,天津租界巡捕局公布了天津有史以來第一個交通規則。該規則明確規定:「禁止高速行車,下令所有行人靠左行走」,「載重大車日時方可行走馬路,夜時並黎明時候均須由窄小街衢行走,以免阻礙行人。」以後又規定了馬路照明規則,「馬路兩側每隔一百步,安裝一盞燈。這樣,當日落天黑後,馬路上每五十步就有一盞交叉的照明路燈。」從此,天津主要城區馬路都有了路燈。


應該指出的是,在民國時交通事故頻發還有另一個特殊的時代原因。在上海、天津、漢口等城市中,由於新式馬路是各租界當局和中國當局各自規劃修建的,不是從城市整體考慮修建的系統網路,所以街道橫豎不一,寬窄不同,很多街道互不銜接,不是互相交錯構成卡口,就是彎彎曲曲,或形成丁字形、堵頭、斷頭,以致無路可通。


更嚴重的是,正是由於天津、上海等城市的街道是各租界和中國當局各自規劃修建和管理的,各城區交通法規也不盡相同。20世紀初,各國租界往來車輛皆靠街道右邊行駛,獨有英租界規定車輛必須從左邊行駛,過往車輛不知此規則,時有碰撞事件發生。


侵華日軍佔領南京後,中華路上在交通崗亭執勤的偽警察


發生事故之後都是如何處理的呢?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五月,偽北京特別市公署警察局通令各警察分局:交通事故發生時,發現的官警應將事件經過立即填寫報告書並繪具略圖;當場能判明傷害責任者立即命其具結;事故重大時應由警法科派員攝影,必要時命令鄰近商戶或目睹市民具結作證;報告圖表印製成簡明格式交各分局管理,交通官警隨身攜帶以備應用;各分局解送此類案件將圖表隨案附送。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北平市警察局根據國民政府內政部制定的《肇事車輛處置注意事項》,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繪具肇事路線及位置圖解,填寫交通肇事調查表,必要時攝取照片,以便進行刑事鑒定。能有這麼多具體的步驟與規定出來,可見當時的交通事故也真的是著實讓人頭疼。


19世紀60年代的上海,工部局有規定:夜行必須點燈,否則給予處罰。1864年9月13日,《上海新報》上報道了3起處罰違章事件,分別為朱成龍等三名無照夜行者,各罰洋一元充公;郭阿芳等三名無照夜行者各罰洋一元充公;葉阿來持舊照夜行罰洋半元,舊照吊銷。1865年10月22日又有報道說,「一巡捕送吳開德禮拜日於稠人中跑馬送究,訊供屬實,罰洋五元」。1893年5月,「金松法、金阿太兩馬夫在泥城外馬車搶先違章,送究問官,判金松法等各罰洋五元充公」。


20世紀初,《上海日報》中詳細記載了對交通違章的處罰情況。光是1907年9月份,就有37起交通違章處罰紀錄。違章案例主要包括:車夫打瞌睡、無燈駕駛、駕車疾馳、拉韁不慎、車夫搶奪生煎偽造執照、亂停貨擔礙路、超載、不聽捕訓等。


民國後,機動車對民眾的生命危險加劇,成為主要的肇禍工具。針對這種情況,工部局加大了對汽車違章的處罰力度,以儘可能地減少交通隱患。與此同時,各大報紙對汽車違章案的處置也備加關注。從記載上看,除極嚴重的傷人案和致死案外,大多數仍是處以經濟制裁。如1920年10月14日的《民國日報》:「汽車夫喬春海學習汽車撞傷行人,罰洋念元」。1921年3月29日的《新聞報》載:「汽車夫陳明寶,日前駕車至法租界愛多亞盧地方」,「誤走路線,判罰洋二十五元之充公」。


國民政府時期,很多軍車肇事後多疾馳而去,無從查覓。據北平電車公司營業處統計:1945年11月10日至次年6月底,僅7個多月時間,就發生軍車刮碰電車事故46起,肇事後逃逸的31起。其中國民黨軍車發生40起,逃逸27起;美國軍車發生6起,逃逸4起。有的軍車肇事後未能逃脫,被群眾攔住,警察處理時也很費周折,往往不了了之。



1920年代北平的東四牌樓前 各色交通工具交匯


等到了新中國成立後,北京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極少發生,發生逃逸事故後,廣泛發動群眾,逐一排查嫌疑車輛,破案率較高。


從70年代開始,逃逸事故發案數量又開始逐年增加。1987年3月28日,北京日報在內部參考上編髮了《北京市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增長迅速——懲辦不力是重要原因》的文章,北京市政府領導在該文上批示:請市公安局專門研究一次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率問題,迅速建立起一支專職破案力量。5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從基層選調了5名幹警,加強了偵破逃逸案的力量。6月17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下發了《關於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偵破工作規範》,這使逃逸案件的偵破工作有了明確的統一規定和要求。


一上路就沒有小事,不管乘坐什麼交通工具都有風險,時至今日我們的交通法規已經相對嚴格許多也完善許多,但仍然有那麼多人不能做到守規矩,要知道,一起交通事故小了說耽誤時間和花費金錢,大了說那就是要命的!經歷了周末那次驚險之後,從心裡想奉勸各位司機,且行其珍惜吧!


參考資料:《北京志 市政卷 道路交通管理志》 北京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近代中國的新式交通》王瑞芳;《上海租界志》史梅定。


轉載請註明來源:一本正經說歷史(ybzjl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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