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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之法,不可繩昨天之事

讓我們先假設一個案例:有一對夫婦,婚後生活不睦,乃至反目成仇,一日,妻子趁丈夫熟睡,刺了他十幾刀,並砍斷他的手指。事後,妻子向警方自首。法律規定,殺傷他人的罪犯,如果能夠自首,可以獲得減刑。本案中,兇手具有自首的情節,因此,法官作出了從寬的判決。過了十年,國家修訂刑法,取消了故意殺人罪的自首減刑規定。請問:法院可不可以因為刑法的修改而重新審判十年前的妻子殺傷丈夫案,給兇手加刑?

只要稍具法律知識的朋友都會知道,法院不可以改判舊案,因為這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根據這一司法原則,今日之法,不可繩昨天之事,只可用來約束新法生效之後的行為,這樣,法律才能夠給予人穩定的預期:什麼事情不可以做,什麼事情可以做。但是,如果法可溯及既往,這種穩定的預期便無從建立,人們不知道今日他做的事情會不會被明日訂出來的法律所懲罰。於是人人自危。所以,現代法治國家都採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那麼,如果我們假設的那個案子發生在古代呢,比如中國宋代?事實上,北宋時,登州真的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子:熙寧初年,登州有一個叫做阿雲的女子,被家族中尊長許配給農夫韋阿大。阿雲很厭惡韋阿大,因為他長得很醜。一日深夜,阿雲摸黑砍了他十餘刀,並砍斷他的一根手指。案發後,縣尉抓了阿雲訊問,阿雲坦白交待了罪行。在宋朝,這屬於「按問欲舉」的自首。根據宋朝的法律,謀殺人已傷,當判絞刑,不過阿雲有自首情節,可獲得減刑,「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所以法官許遵判阿雲流刑,而不是死刑。

但中央法司駁回了許遵的判決,許遵則不服氣提出申訴,朝廷為此委派王安石、司馬光等學士進行議法,王安石認為許遵的判決適當,阿雲依法當獲得判刑;司馬光則堅決反對許遵的判決,認為阿雲依法應該判處絞刑。最後,神宗皇帝採納了王安石的意見,維護了許遵的原判,並用敕文重申了自首減刑的司法原則:「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

但事情沒有完結,十八年後,宋神宗駕崩,宋哲宗繼位,司馬光回朝執政,又廢棄了「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的敕文。我看過不少講述「阿雲案」的網文,幾乎都添油加醋地說,司馬光派人抓回阿雲,重審了阿雲案,並根據新的立法將阿雲處斬。但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所有關於「司馬光殺了阿雲」的說法,全部都是胡扯出來的,因為司馬光若殺阿雲,顯然便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

說到這裡,你肯定要問:難道宋朝的司法也講「法不溯及既往」嗎?法制史教材告訴我們:「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但實際上,中華法系同樣發展出「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早在漢代時,漢令已規定:「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所謂「法時」,即犯法之時。法令的意思是說,對一項罪行的審判,應以犯法之時的律令為準繩,而不可按犯法以後頒布的法令進行定罪與量刑。

到了宋代,關於「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更為詳盡。熙寧十年(1077),朝廷的立法部門經皇帝批准,頒降了新的法律「熙寧詳定尚書刑部敕」,共分九門,總六十三條。在推行新法的同時,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舊敕與奪之事,並不得援引新敕追改。」換言之,新的立法只用來約束生效之後的行為,新法生效之前的行為適用舊法;新法生效之前已經援引舊法作出判決的案子,不得引用新法加以改判。顯然,宋朝的立法者非常清楚:今日之法,不可繩昨天之事;法不溯及既往。

讓我再舉一個例子:大約建中靖國元年(1101)前後,權刑部侍郎周鼎、刑部員外郎許端卿在審核刑案時,根據「元符編敕」的相關規定,對已經按「元豐舊條」裁斷過的罪犯作出改判,如將「刺面配」或「刺配」改為「編管」。周鼎、許端卿的做法立即受到台諫官的彈劾:「久來條制,凡用舊條已斷過,不得引新條追改。今已用元豐舊條斷過編配人,乃用刑部看詳新條改正。鼎為刑官,盡以元豐之舊條為重法而改之。命下刪改之日,奸人舞弊,顯屬挾情亂法,伏望早降睿旨,黜責鼎等。」台諫官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要求處分「挾情亂法」的周鼎、許端卿,最後,周許二人均被降官。

南宋慶元年間頒行的法典《慶元條法事類》更是明確規定:「即應事已用舊法理斷者,不得用新法追改。」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宋人才認為法可溯往,即新法頒布、生效之時,犯罪行為尚未暴露;或者其犯罪行為雖已暴露,但法院尚未判決,那麼這個時候,司法機關便可以援引新法進行裁決,但是,必須遵循「就輕不就重」的原則。按《慶元條法事類》的規定:「諸犯罪未發及已發未論決而改法者,法重,聽依犯時;法輕,從輕法。」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主要表現為兩個層面:1、一般情況下,法律沒有溯及力;2、在對被告人有利的情況下,現行法律可溯及既往行為,此即「有利追溯」。體現在刑事訴訟上,可以概括為「從舊兼從輕」,這也是我國現行刑法採用的原則。不過我們卻未必知道,宋朝的刑事司法,同樣採用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因此,從法理上說,不管司馬光執政之後怎麼修改法律,新法都不能溯及阿雲案。而且,從歷史事實來看,司馬光只是推翻了宋神宗時代的「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敕文,並沒有重審阿雲案。史料中也找不到司馬光殺了阿雲的任何記載。

如果司馬光生活在明代,倒是可以殺掉阿雲,因為明朝的法制出現了倒退,《大明律》規定:「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其注云:「此書言犯罪在先,頒律後事發,並依新定律條擬斷,蓋遵王之制,不得復用舊律也。」換言之,在明代,法律是具有追溯力的,可溯及既往。今日立下的法律,可以用來追究你昨日做出的行為。明王朝的這一立法,推翻了宋朝時已完全確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司法原則,明顯違背了中華法系的文明傳統。

(本文首發於2017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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