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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騎電驢被踹案 二審維持原判 男子獲刑10年

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孫曉梅

備受社會關注的「女子騎電驢被踹案」,因踹人男子卓平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12月1日,南寧市中院二審宣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卓平海上訴,維持原判,卓平海獲刑10年,同時賠償受傷女子曾女士13萬多元。

去年9月15日是中秋節,晚上8時許,卓平海駕駛摩托車途經南寧市江南區壯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發市場附近時,發現曾女士獨自駕駛電動車在前方行駛。當卓平海跟隨她到壯錦大道32號「碧園第5季」小區附近時,遂產生將曾女士踹倒後搶走其挎包的念頭。隨後,卓平海駕駛摩托車在「碧園第5季」小區門口自行車租賃點前面路段追上曾女士。卓平海隨即用右腳從曾女士左側,朝其胯部踹了一腳,致使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頭部受傷。卓平海作案後因心慌,且有群眾圍在曾女士身邊,未能搶走曾女士的挎包,遂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

2016年9月22日,卓平海在一工地被公安人員抓獲。經鑒定,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顳頂骨骨折伴右顳頂部硬膜外血腫,左額顳葉腦挫傷,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今年5月17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卓平海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同時賠償曾女士經濟損失共計13萬多元。卓平海認為自己沒有搶劫,不服判決,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南寧市中院認為,卓平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劫取他人財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卓平海的犯罪行為給曾女士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南寧市中院還認為,卓平海無視國法,產生搶劫犯意後,當場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頭部著地遭受重傷。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並造成致人重傷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一審法院量刑適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符合罪責刑相適應之原則。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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