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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讓日本道歉,承認戰爭罪責,是在羞辱日本嗎?

原標題:我們讓日本道歉,承認戰爭罪責,是在羞辱日本嗎?


作者:楊天石


很多日本人說,日本不是道過歉了嗎?你們到底要日本道歉到什麼時候?他們認為,這是在給日本難堪,在羞辱日本。日本是否已經進行了不含糊的道歉,是日本政府和受害者政府爭論最激烈的一個話題,時常讓評論者眼花繚亂。

受害者需要的是日本政府正式的道歉,而不是某個官員以私人身份的道歉。當然這些道歉對於受害者會起到一定的撫慰作用,但是相對於這種道歉而言,日本官員歪曲、否認歷史事實的言論更多。受害者不能接受剛剛發表道歉言論,緊接著就去參拜靖國神社的官員的道歉,這種道歉是缺乏誠意的。



受害者可以索賠


日本政府一直聲稱,所有的戰爭賠款問題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得到解決了。美國也支持這種觀點。《舊金山和約》的第十四條,有關於戰爭賠償的條款,似乎為日本政府提供了一個無法穿透的金鐘罩。

《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是否在事實上消除了受害者個人要求對於違反人性的罪行進行賠償的權利,法學界的觀點是多樣的,很多法學專家堅信,作為簽約國的國家,不能夠取消不屬於它們的個人的權利。


張純如女士在《南京浩劫——被遺忘的大屠殺》一書中寫道:「但是仔細研究該條約,人們會發現,該問題只是被推遲到日本的財政狀況改善後解決。」「人們意識到,日本應該向盟國支付戰爭賠款。」



個人可以獲得戰爭發起國賠償的權利早已被寫進了國際法,這可以上溯到1907年的海牙公約。公約第三條規定:違反國際法條款的好戰一方,如果情況需要,有義務進行賠償。它必須為它的軍隊以個人形式犯下的所有罪行負責。日本是1907年的海牙公約的簽約國,從這個層面上來講,它不能否認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史維會的李競芬女士認為,條約是用來解決國家間的問題的,它們的約束對象不是個人。受害者有權要求對違反人性的罪行進行賠償,這一點任何國家間的條約都不能擱置和放棄。


此外,參照德國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成功範例,日本也沒有理由拒絕戰爭受害者的賠償要求。德國不僅建立了一整套的賠償機制,政府和所有從猶太浩劫中獲利的企業都要進行賠償。據初步估算,德國方面已經向猶太人支付了600億美元的賠償。此外,德國國內興建了大批紀念浩劫的博物館、紀念館,政府領導人不斷公開進行道歉,勃蘭特總統甚至用下跪的方式表達了德國的懺悔。

編輯:馬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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