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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洞一個月僅獲兩塊「玉石」 北京三男子盜掘古墓被判刑

聲稱不懂考古,只是為了挖掘玉石,便對北京市石景山區隆恩寺99號院後山南麓的一座明清時期的古墓進行了挖掘,男子郭某、岳某、劉某被檢察機關以盜掘古墓罪提起公訴。11月30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利用儀器探測玉石 男子組團到山上去尋寶

郭某來自河南,因病退休後,靠退休金生活。在北京治病期間,郭某通過「老四」認識了岳某。後來,郭某用7000元從他人手中購買了可以探測玉石的儀器。

一次電話中,得知郭某有可探測玉石的儀器,岳某和郭某便商量在北京的山上「采玉石」。

來到北京後,岳某告訴郭某,隆恩寺附近有幾個過去被盜過的古墓。在岳某的帶領下郭某在隆恩寺附近轉了轉,便決定實施挖掘行為,並選定了離被盜過的古墓大概300米的地點。今年4月,郭某又叫來了繼子李某,雇來了劉某和張某一起幫忙。郭某還一併採購了挖掘盜洞的鐵杴、繩子等工具,並在附近租了房子,供幾人居住。

由於上山的入口需要通行證,岳某等人還聯繫了一輛黑車方便通行。起初,盜掘行動發生在白天,後期恰逢清明時節,大量的百姓開始上山祭拜。擔心被發現,郭某決定將挖掘時間挪在了晚上。「我們晚上八點左右上山,第二天再坐396的頭班車離開。」岳某當庭回憶說。

據了解,幾人也確實是在396公交車上被便衣警察抓獲。

自稱沒有盜墓動機 郭某當庭拒認罪名

據三人陳述,斷斷續續的挖了一個多月,郭某等人在古墓葬附近也只挖到了一塊「水晶」和一塊「玉石」,經鑒定為普通石頭,並非出自古墓。

但是據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出具的調查說明顯示,盜掘現場區域地下文物埋藏較為豐富,文物部門曾在盜洞的東側發現過清代宗室墓葬,該墓葬具有較為重要的文物價值。

石景山區檢察院認為,郭某、岳某、劉某的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故提起公訴,由於李某、張某實施犯罪的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庭審中,岳某和劉某均當庭承認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並稱願意接受懲罰,請求法庭從輕發落。

「我的文化水平不高,也不懂法,我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了,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岳某表示。

而郭某則認為,自己只是去山上挖掘玉石,並沒有盜墓的動機,也不知道自己是去盜墓。「儀器是用來探測玉石、珠寶、黃金的。」郭某表示,「儀器顯示哪裡有信號,我們就去哪裡挖,不是專門去盜墓的。」

在此前的庭審調查中,劉某表示,郭某在一次喝酒中無意間說到了他們挖掘的地方「像是個古墓」。但郭某在庭審中並不認同,他表示自己從來都沒有說過類似的話,並表示其不懂考古。

盜掘古墓罪名成立 盜掘未遂獲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則認為,郭某等人選擇文物較多、分布較廣的地點盜挖,並且為了躲避祭拜的群眾選擇在夜間進行,採取開掘盜洞的方式挖掘,手段與「開採玉石」的目的並不相符。

同時,檢察機關表示,根據起獲的證據以及劉某、岳某的證詞,結合現場的勘驗錄像,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現場發現的盜洞僅能容一人通過,且盜洞已經挖穿一處院牆。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三人的行為構成了盜掘古墓罪。

法官審理後表示,根據刑法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依法應該接受處罰。

鑒於三人沒有實際盜取到文物,盜取的行為沒有涉及到古墓葬的文化層,沒有損害到古墓葬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依法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最終石景山區法院認為,郭某、岳某、劉某的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郭某、岳某為主犯,劉某為從犯。故一審判決郭某管制兩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岳某管制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判處劉某管制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正義網:單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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