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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陽自殺了,巨額財產怎麼處理?

原標題:張陽自殺了,巨額財產怎麼處理?




中央軍委原委員張陽自殺身亡


新華社消息,8月28日,經黨中央批准,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原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進行組織談話,調查核實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問題線索。經調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張陽一直在家中居住。11月23日上午,張陽在家中自縊死亡。

政事兒了解到,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調查的案件將不再被起訴,其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被認定為贓款和違法所得的財產,將繼續被法院追繳。


司法方面


嫌疑人死亡不再追刑責


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在調查階段的,案件將不再被起訴。

《刑訴》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財產方面


違法所得由法院追繳


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楠表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受審前,會有部分贓款或違法所得被扣押在案,一旦嫌疑人死亡,被認定是贓款的部分,由法院追繳不再返還;扣押的合法財產則要予以返還。


《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此外,「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被告人脫逃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檢察院可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黨紀方面


處分不因死亡終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在死亡後發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相關人士分析,即便當事人死亡,黨組織仍可以調查,無需撤案,仍然可以對其作出紀律處分。與司法程序不同,接受組織調查當事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其免於追究黨紀責任。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驍晉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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