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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劉鑫出庭在即,她的律師剛剛宣布:由於某些原因停止為其辯護!

今天,進入庭審的第二天,上午場主要是江歌媽媽作為證人及被害人關係人的陳述。下午場是關於劉鑫的調查內容和檢方提供的物證。

上午場

江歌媽媽陳述與江歌平時電話聊天的內容,以及提及對陳世峰和劉鑫的簡單評價。

圖片來自鳳凰網視頻

陳世峰律師對江歌媽媽進行提問:

陳世峰律師:江歌能不能喝酒?

江歌媽媽:江歌能喝一點點,但是平時是不喝酒的。

陳世峰律師:事發之前,傍晚的時候,江歌母親是不是知道,江歌和陳世峰曾經吵架過?

江歌媽媽:是的。

陳世峰律師:江歌有沒有曾經跟媽媽說過,不願意和劉鑫一起住了?

江歌媽媽:曾經說過。

陳世峰律師:為什麼?

江歌媽媽:劉鑫在家裡的時候,生活用品不買,不打掃衛生,垃圾是江歌回家才能送。

陳世峰律師:江歌曾說過和媽媽一起過春節,是不是那時候打算不讓劉鑫住了?

江歌媽媽:沒有說過這個問題。

陳世峰律師:劉鑫曾經在2017年8月23號和江媽見面,江媽是不是很生氣,因為290天沒有出面,是不是譴責過劉鑫?

檢方:異議,不適合現在提問。

陳世峰律師:當時你有沒有見過江歌身上有黑色背包,拉鏈是開的還是關的,有沒有看到鑰匙在哪裡?(想從此判斷江歌有沒有開門或者關門)

檢方:異議,這屬於網路的傳聞,不適合作為庭審提問。

下午場

劉鑫的調查內容

2016年同居,開始不錯,後面有些爭吵,比如陳世峰做吃的時候,劉鑫沒有說好吃,陳世峰就會不高興。

兩人打架後陳世峰會坐在她對面一直看著她的臉。對於劉鑫而言構成了一種威脅,她很害怕。

2016年8月份又吵架,她要睡覺,陳世峰不想睡覺,陳世峰很生氣,用手推劉鑫,讓他出去。陳世峰想跟她發生關係,她拒絕然後生氣。

兩人在8月26號之後早晨1點02分,她只帶著自己的錢包離開同居的地點,陳世峰追上來,劉鑫用日語說:「請救救我。」

陳世峰把她的手機拿走回到家裡,劉鑫去友人家裡住。

2016年9月份,江歌找陳世峰,很擔心劉鑫,江歌說:你最好不要跟他見面他沒還你手機。

陳世峰跟江歌取得聯絡,2016年9月15號,在劉鑫回家的時候一直尾隨並問劉鑫要不要吃月餅。

陳世峰非常糾纏不休,於是劉鑫對他說:「你再這樣我要找警察。」(她不知道陳世峰一直尾隨他,所以也不知道陳世峰知道江歌的地址。)

2016年10月13,見面送給劉鑫禮物(那天是劉鑫生日),並對她說:「很不容易找到的一定要收下禮物。」

禮物是白色的錢包裡面有1萬日元,是劉鑫之前借給他的。

檢方針對恐嚇罪提問:

2016年11月初,陳世峰給劉鑫發了三張照片

1、穿著內衣的照片。胸罩+內褲,睡覺的狀態,側臉。

2、脖子到腰部的部位,白色類似內衣的弔帶衫。

(照片沒有露正臉,劉鑫通過衣物認出是自己的照片)

3、第三張照片劉鑫還沒看到,陳世峰就撤回。

陳世峰:我可以把她發給你的母親,也知道你父親的聯繫方式,也可以發到朋友圈。

劉鑫:我不害怕,只是不想再跟你相處了,因為你老是嚇唬我。

陳世峰:我還有我們視頻聊天的動畫,你要看嗎

劉鑫:我不看,如果你那樣做的話大家就都知道你是什麼樣的人了。

通過以上內容劉鑫認為被陳世峰恐嚇。

檢方出示一系列物證,一共提交了18號-30號物證。

18號證據:11月11號警方去江歌寓所拍的住址、現場照片。

19號證據:事發當天警方收到的三起報警記錄:

11月3號凌晨0點16分,劉鑫報警

0點21分,住所鄰居,一個叫小島的人打電話報警

0點22分,劉鑫第二次報警

警方展示了當時的記錄畫面和材料

第一次報警,能聽到清晰的門鈴聲,警方用詞是門鈴一直在響,且有悲鳴聲。因為害怕引起不適,所以悲鳴聲部分做了加工處理。

劉鑫是用的中文在報警,警察一直叫劉鑫鎮定點,並且要求劉鑫報出自己的住址。

劉鑫在非常清晰的說出自己的名字之後,但是對於自己的住址是過於慌張呢,還是什麼一直說的不是很順暢,警方問你鎖門了么,劉鑫用日文回答:はい(是的)

報警電話文字版:

劉鑫: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警方:警視廳110。

劉鑫:對不起!救命!

中野、中野、中野、5丁目、20號、大內公寓201,快點來!

警方:等一下,你冷靜點。中野5丁目20號的多少?

劉鑫:20號,20號。

警方:20號的多少號?

劉鑫:6,6。

警方:慢點說

劉鑫:啊,啊,6丁目,6丁目,2,20號,大內公寓。

警方:你叫什麼名字

劉鑫:劉鑫。快點!我姓劉。

警方:等等,小劉,發生了什麼?你冷靜地說。發生了什麼?

劉鑫:等一下,有人,說話

警方:你房間的門鎖了嗎?門是鎖著的嗎?

劉鑫:是的,鎖著。但我姐姐???

警方:那就沒事,你冷靜點,警察已經去了

12月11日,陳世峰及其律師的陳述中也表示劉鑫確實鎖門。和警方提供的內容一致,說明劉鑫說沒有鎖門是在撒謊。

但是,當著江歌媽媽的面她還在撒謊!

20號證據,劉鑫的證詞,因為劉鑫明天會出庭,檢方先做省略處理。

21號證據(新證據):警方公布了鄰居的證詞。同寓所隔壁鄰居是一位外國男子和其緬甸女友,案發當晚在家吃宵夜時,男的聽到門外有腳步聲和悲鳴聲。打開門發現201門口有一位躺著的女子,有一位穿著帽衫戴著口罩的男子蹲在旁邊,好像在撥動女子的脖子,但當時並沒有注意到有血跡,打開門的時候,男子(陳)回頭看了外國男子一眼,對視一秒鐘,隨後關上了門,全部3秒。

外國男性以為兩人喝多了 ,可能不方便打擾他們。但是關門後聽到門外有人離開的腳步聲(非常急促的腳步聲),這位男子跟其女友說過後, 女友走出門對201的那位躺在地上的女子說:你沒有關係嗎?但是沒有反應(江歌)在問的同時是看到地上有血跡,但是兩人因為日語比較差沒有直接報警,而是選擇去找了205房間的鄰居,鄰居讓他倆打110,還沒來得及報警,警察就到現場了。

22號證據,發現陳世峰的衣物,在寓所柜子內,衣物潮濕有血跡(5處),檢測與江歌的DNA一致。

23號證據, 11月22日,警察去調查取證,詢問了學校的教授,那位教授說確實有這麼一把刀,百元店買的,放在一個有茶櫃的房間里,至於刀什麼時候不見了,為什麼不見了教授說不知道。11月2日上午的10:40分,學校有記錄顯示說陳世峰有借過有茶櫃的房間的鑰匙,而這把刀應該就是行兇的刀,警方以此推斷刀是陳世峰拿走的。

24號證據,江歌隨身的衣物和包,包內沒有刀鞘。

25號證據,一把刀的塑料碎片,走廊里發現。

26號證據,檢方買了一把同樣的刀具進行比對。

27號證據,跟刀有關的包裝盒。

28號證據,陳世峰一部分證詞,今天也省略了。

29號證據,陳世峰的護照。

30號證據,陳世峰的出境記錄。

明天是劉鑫出庭提供證詞,但是不會出現在法庭上,會在別的房間進行直播陳述。

但是,劉鑫的律師在今天北京21:30分發過一條微博,已刪除。

北京時間22:22左右又發了一條微博:

小編最後看了一眼這個律師的微博認證。。。。。

??????

明天我們也會儘力參與旁聽,請大家繼續關注東京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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