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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假期|並不是所有人都有的假—探親假

法律依據:

探親假的法律依據是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適用範圍:

1、該規定適用於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所以由於單位的性質不一樣,很多人並不享有該假期,如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合夥企業等均不適用該規定,即法律並不強制非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執行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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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便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也只有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具體探親假期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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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假期說明:

1、另外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所以往返時間是需要根據實際給予路程假的,但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而且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需要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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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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