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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婚一個月後,男子慘遭分手,彩禮是收?是退?

近日南通中院判決,

被告趙氏父女退還男方10 萬元"押金"、2 萬元"衣服錢"及價值 3 萬元黃金首飾。

起因是25歲的青年楊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南通市區打工的姑娘趙某,

後決定相處試婚,

雙方"試婚"前,男方交給女方 10 萬元"押金"作為忠誠和責任的見證。

一個月後因男方原因分手,

男方認為要退還該彩禮,

女方則認為該沒收,

於是有了以上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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