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喝酒禮儀有多雷人?這件事沒做好可能被抓去打屁股!
很多人喜歡喝酒,日常生活中聚會宴飲的事也比比皆是。可是如果生活在古代,安排酒席的座位就得千萬小心了,要知道,如果安排錯了,那可是要被抓起來受刑的!
明代法律《昭代五章》規定:「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答五十。」明代鄉飲酒禮以敬老尊賢為本旨,宴飲座席必須「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人」。
也就是說,如果主人疏於安排,致使席間貴賤混淆,或有頑客不由主意隨便入座者,皆為違制犯法,要遭受笞刑。何謂「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在古代五刑中,笞刑算是最輕微的刑罰了,可是沒有任何人願意因為喝酒的座位沒安排好而受刑吧。
除現實法律明文規定鄉飲酒禮節外,文人宴聚也往往自定若干酒律和酒刑,如此既可助興,又能收約束飲眾言行之效。頗有趣的是,文人私定的酒律、酒刑多襲用傳統官方的刑法條例和名目,且極為嚴厲。處置輕重,則取決於罪過的大小。
袁宏道曾在《觴政·刑書》一文中詳細描述了當時的酒刑:
在酒宴上,態度傲慢的要處以「墨」刑,故作媚態的要處以「劓」刑,頤氣使人者處「宮」刑,出語譏刺他人者施以「械」。對低頭沉思如有重負的罰做「鬼薪」,阻礙酒令的也要判刑發落。特別狂囂的「慅嬰」,失去禮儀的一起受「共艾畢」之罰,歡飲未結束就請求離席的人罰以「菲對屨」。至於借酒罵座的分三種處罰:罰做「城旦」、罰做「舂」,或流放沙門島。如借酒發瘋,虐使他人,又驅使同夥一起虐人者,處以「大辟」之刑。
乍看這段酒刑不禁令人毛骨悚然,其實作者只是借用真實的刑名作為酒刑名而已,而且所有的刑罰都可以罰酒或象刑贖罪。
「劓」與「宮」是五種肉刑墨、劓、腓、宮、大辟中的兩種。
「械」是令犯人帶上枷鎖、鐐銬一類的刑具。
「鬼薪」為秦、漢刑法,即罰犯人為宗廟采供三年的柴薪。
「決遞」指流放。
「墨」、「慅嬰」、「共艾畢」、「菲對屨」是古代的四種象刑,主要是變易犯人的面貌、服飾,用以替代和象徵五刑。
「墨」是以墨畫代替黔刑。
「慅嬰」是指在犯人的帽子上加上草帶,以示羞辱。
「共艾畢」即割去犯人蔽膝部分的下裳以象徵宮刑。
「菲對屨」是指犯人穿上麻鞋以替代別刑。
「城旦舂」是漢代刑罰,即強制男犯修築城牆、女犯舂米的勞役。
「沙門島」在今山東蓬萊縣西北海中,為宋、元時代流放罪犯之處。
「大辟」即斬首之刑。
袁宏道居然用以上種種古代重刑來列入酒刑,可見喝酒的確是需要注意很多禮儀的。類似袁氏這樣的文字,還有不少類似的。
不過話說回來,明清文人有關酒律、酒刑之作,自然都屬於遊戲筆墨,但一方面得見當時知識分子多熟悉傳統和當世律法;另一方面則可了解他們對會飲禮節與規範的重視。
(此文章為史說新域原創,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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