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欣泰電氣訴證監會二審開庭 黃煒表態對欺詐發行絕不姑息

欣泰電氣訴證監會二審開庭 黃煒表態對欺詐發行絕不姑息

劃重點:

1、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一案,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於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

2、欣泰電氣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今日開庭。

3、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代表被上訴方出庭,這也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4、庭審中主要圍繞三個爭議焦點展開。

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在一審敗訴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今日早間9點半,北京高院公開審理此案,由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擔任審判長,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親自出庭應訴。黃煒在庭審中重申並強調,一是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三是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中國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全面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一案,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於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欣泰電氣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同志作為證監會負責人出庭應訴。

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致使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並獲得證監會核准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溫德乙、劉明勝。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上述方式進行財務造假,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的事項,存在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溫德乙、劉明勝。同時,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從事上述兩項違法行為。

證監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處以892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庭審中主要圍繞以下三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關於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於證監會對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於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處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

黃煒在庭審中指出,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法定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准,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證監會的法定監管職責之一,證監會責無旁貸。在本案中,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延伸閱讀:重磅!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今天(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

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代表被上訴方出庭。

察時局了解到,這也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意味著,行政機關被訴後,該機關負責人如無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都應出庭「當被告」。

2015年4月,最高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和副職。

據證監會官方網站顯示,「證監會主席助理」屬於證監會領導序列,系該單位副職負責人。

據察時局了解,此前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高、老百姓「告官不見官」的現象較為普遍。

這一現象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有所改善。

最高法院官網發布的數據顯示,上海市法院2015年開庭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759人(次),與2014年相比上升67.2%;山東省法院2015年開庭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達1637人(次),同比增長4倍。

但省部級以上的高級別官員出庭應訴現象仍屈指可數。

公開報道顯示,2016年4月11日,貴州省省長陳明鳴代表貴州省政府坐上被告席,這也是全國首例省部級領導幹部出庭應訴的案件。

【案件回顧】: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

2016年7月5日,中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及17名高管作出行政處罰,認定: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IPO)申請。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中國證監會的發行上市批複。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欣泰電氣應收賬款餘額過大問題,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認定上述違法行為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欺詐發行和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虛假披露行為,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溫德乙給予警告,並處以892萬元罰款;對胡曉勇處以5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對於其他高管亦予以相應處罰。中國證監會還對溫德乙決定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欣泰電氣、溫德乙、胡曉勇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複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欣泰電氣、胡曉勇不服行政處罰決定針對自己的部分,溫德乙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中針對自己的部分,分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5月4日,北京一中院就欣泰電器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行政處罰案,欣泰電氣原董事胡曉勇證券行政處罰兩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欣泰電氣及原董事胡曉勇的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訴訟請求。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證券時報網 的精彩文章:

嚴監管下現金貸眾生相:逾期飆升,平台催收成功就拉黑,「老哥」放言就是不還錢
三部委強力規範PPP:這些上市公司所涉項目影響幾何?
高送轉炒作退潮,這批真金白銀大手筆分紅的個股可留意
布局2018年,券商喊話超配房地產龍頭
財務造假套路深?招招教你識別真相

TAG:證券時報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