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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審快結:息縣法院第二例酒駕案宣判了

第437期

快審快結:息縣法院第二例酒駕案宣判了

在2017年11月10日起執行的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陽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後,息縣人民法院於11月29日在接到息縣人民檢察院公訴後,當日快審快結第二例醉酒駕駛案件。

2017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楊某醉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在息縣臨河鄉某路段與趙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致二車受損。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2.19mg/100ml。次日,經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息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醉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造成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結果,應依法從重處罰。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當庭認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口中一滴酒,親人兩行淚,醉酒駕駛,害人害己。

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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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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