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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礦稅之弊概述

礦稅之弊,即明神宗(萬曆帝)在位期間與民爭利的賦稅措施,一般被認為是萬曆怠政的一部分。張居正一死,萬曆擺脫張居正的束縛之後,開始獨裁統治,通過向各地徵收礦稅銀的方式,增加內庫的內帑。根據《明神宗實錄》,萬曆帝臨終時遺詔中對礦稅之弊,表示悔意,而《明光宗實錄》亦指出,明光宗(泰昌帝)登基後,立即下令停止礦稅,詔書中並指出礦稅弊處多項。

簡介

學者分析萬曆本人愛財如命,徵稅的項目千奇百怪,無物不稅、無地不稅。為害最大的是「礦稅」一項,先後派出內監多批徵收礦稅,幾乎遍布中國各地,雖統名為礦稅,實際遠不限於礦業,兩淮有鹽監,廣東有珠監,擾得民不聊生。《明通鑒》記載,萬曆廿六年(1598年),「有奸民張禮等,偽為官吏,群小百十人,分據近京要地,稅民間雜物,弗予,捶至死。」萬曆廿三年,御史馬經綸直言指斥萬曆「好貨成癖」。廿七年,吏部侍郎馮琦奏:「自礦稅使出,民苦更甚。加以水旱蝗災,流離載道,畿輔近地,盜賊公行,此非細故也。中使銜命,所隨奸徒千百……遂今狡猾之徒,操生死之柄……五日之內,搜括公私銀已二百萬。奸內生奸,例外創例,不至民困財殫,激成大亂不止。伏望急圖修弭,無令赤子結怨,青史貽譏。」萬曆廿九年直隸巡按安文璧對萬曆帝說「皇上以六合為帑藏,視此四萬金奚啻太倉之一粒」。戶科給事中官應震言:「內庫十萬兩內五萬九千兩,或黑如漆,或脆如土,蓋為不用朽蠹之象。」

反對意見

在此以前,皇帝的內庫主要收入為「金花銀」(又名「京庫折銀」或「折色銀」),即依靠南直隸地區的田賦。不過內庫所有收支最終仍由戶部負責,並對皇帝的使用進行嚴格的干預和管理。目前,關於礦稅銀的多寡存在兩種說法,一說自萬曆二十四年至萬曆三十二年間,共收銀300萬兩。另說,自廿五年至卅四年,共收銀560萬兩,金一萬二千兩。根據明光祿寺宮膳底賬《寶日堂雜鈔》的記載,包括礦稅銀在內的內庫,需要用於皇宮開銷的部分,除皇帝、后妃、宮女、太監以外,包括每日翰林院、文華殿、太醫院、教習官、起居注官、兵部主事等人的日常工作餐。僅宮廷膳食一項,共需要負責約萬人左右的飲食,皆由內庫撥銀。例如,萬曆三十九年正月,宮廷膳食開支12000兩白銀,人均約1兩左右。而內宮各類,如宮女、太監等服務人員,日常俸祿則為俸米,並不由礦稅銀等撥用。

礦稅除補貼內帑用於宮廷膳食以外,更多則用於國家開支,尤其是邊鎮用錢。如萬曆二十年(1592年)十一月初四日,甘肅巡撫田樂上疏因河西地區邊疆用兵需數十萬錢糧兩,請撥內帑,萬曆批覆同意。萬曆廿七年(1599年)十二月十二日,戶部因京師庫銀減少邊餉告急請萬曆撥內帑,神宗雖然責怪戶部未提前做好庫銀儲備,並且不要因為有內帑而有恃無恐,但仍迅速撥發內府庫銀救急萬曆卅一年四月,戶部更是因北部邊疆兵餉告急,請撥內帑百萬兩銀,萬曆最顧及邊情,所以同意招數撥用。

另外開徵礦稅的好處在於可以降低農業稅稅率,含礦稅的內帑也用於國家救災,如萬曆廿二年(1594年)三月初九日,因河南饑荒,撥內帑三萬三千兩用於賑災

清人對此事記載,多以明代言官的言論評論該事,稱為明代一大惡政。礦監稅使向皇室內庫共進奉白銀五百六十餘萬兩,黃金一萬二千萬餘兩,平均每年進奉白銀五十餘萬兩,黃金一千多兩。。而萬曆帝的生活花銷還遠不如清朝末代皇帝溥儀的水平。但其實明末與清末的經濟亦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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