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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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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


文|王建輝


摘編自《回首閱明:明朝生活圖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大明集禮》及明代《會典》《明實錄》《明史》等典籍中,對天子納後、皇子納妃、王侯婚禮、公主下嫁、百官婚慶、庶民婚事等活動禮俗都給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婚禮的舉辦實際上還是依據各地的風俗習慣而定,朝廷頒布的規定也只對皇室與百官起到約束。特別是明中期之後,民間婚俗基本上不受朝廷影響。

明代漢族的婚禮習俗主要是依據《朱子家訓》,邊遠地區與少數民族的婚俗保留了較為鮮明的民族特點。古代流傳下來的「六禮」,在明代只留下納彩、納幣、請期三禮,這是一種化繁為簡的變遷。


適婚年齡,男子為16歲,女子為14歲,婚禮中,新郎可以穿常服也被准許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可套著花釵大袖。


明人呂坤在《四禮疑》中提到「鋪房」,即迎親的前一天,女方派人到男方家鋪設新房。鋪房除了新房內陳設務求用新的之外,還需要子女雙全、家境不錯的「富貴婆婆」來鋪設新床,鋪陳的時候還要喃喃祝詞。


有些地方,鋪房的同時也就順帶「送嫁妝」。女方把事先準備好的嫁妝一併送去,在男方新房裡面擺設好。新郎則親自迎娶新娘到婆家,而後就要舉行拜堂的儀式了。


拜堂是婚禮中的大禮,一般來說拜堂可以簡單地歸納為一句話:「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送入洞房。」新人送入洞房之後,分左右坐在床上,由伴娘向床內拋撒金錢糖果之類的東西,稱為「撒帳」。

「合巹」是指一對新人在新房內同飲合歡酒,俗稱「交杯酒」。古代婚俗中還有「栓紅線」,如明人張四維《就婚》篇中那句「豈不聞月下老人之事乎?千里姻緣一線牽」流傳至今,與之相伴的鬧洞房的習俗則更為普遍了。一般大婚後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稱為「歸寧」,俗稱「回門」。

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



明?犀角雕英雄合巹杯


明初婚姻講究門第對等,人們以攀附名門望族為榮。婚姻往往是兩個家族的兼容,有時候表現在財富與名望的完美結合。

明李禎昌《剪燈余話》記載了一則例子。項子堅家一直很貧困,後來突然發跡,腰纏萬貫,他就想藉機提升門第層次,所以家裡婚配媒聘都熱衷於結交門閥世族,藉此炫耀。


明制婚服


名門望族即便是中道衰落的,也不惜與富家結親,彼此各取所需,一個貪慕錢財,另一個貪慕門第名望,變成了赤裸裸的交易。


到了明中期之後,婚姻關係中金錢壓過門第已經是一發不可收拾了。僅僅在嘉靖之前,「當時婚娶,但論門閥;媒妁定言,兩不求備」。

此後,「今女家許聘,輒索財禮,既醮,乃論資裝,稍不如意,非過期不歸,則婦歸見斥矣」。不少婚姻已經演變為索取財禮的「買賣關係」。


納妾


明代納妾現象非常普遍,稍有資財的人家都有納妾情況。實際上,納妾主要是買賣行為,當時的繁華城市裡,有人專門養處女賣人為妾,俗稱「養瘦馬」。


納妾作為一種買賣關係,也發展得很成熟,以契約文書為證。明代納妾「立婚書」就有著行文格式上的規範:


某境有訴生自養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長成,憑某人某氏,議配某某為側室,本日受到聘銀若干兩,本女即聽從擇吉過門成親,熊羆協夢,瓜瓞綿延。本女確系親生養女子,並不曾受人財禮,無重疊、來歷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閃,出自跟尋送還,倘風水不虞,此乃天命,與銀主無干。今欲聘證,故立婚書為照。

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



明?唐寅《紅葉題詩仕女圖》


上述立婚書中將約定的情況說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況也做了明確的交代。按照這份立婚書來納妾,在現在看來都是非常保險的。


離婚


我們熟知的古代婦女如果犯了「七出」之條就可以被一紙休書休棄,所以「七出」也稱為「七棄」,其「罪狀」有: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竊盜。實際上休妻的正當理由還有違律為婚、義絕,以及其他複雜多樣的現實原因,這些理由中的任意一條都足以把女人逐出門牆。


明代律法規定家庭暴力情況的,可以離婚:


夫妻互毆者,離婚與否,聽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婦者,判令歸宗;凡妻毆夫者,杖一百,願離者,聽其自便;其夫毆妻,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


離婚證書須由丈夫、男女方尊長簽字,鄰里作為證人畫押後方可生效。


退婚


婚約的習俗古今中外一直都有。明代的婚約具有法律效力,擅自締結婚約,由此造成不良影響和惡劣後果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戶律男女婚姻》中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明代律法規定下列情況,婚約可以有效解除。


自然原因:男女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這就造成適婚一方無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當解除婚約。


人為因素:訂婚之後,沒有正當理由三年都不完婚,這樣就等於在拖延另一方的青春,由此造成一方有意見的可以解除婚約。古代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到了適婚年齡就應該完婚生子,這樣社會才能持續發展。


違法情況: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約。因為婚嫁是「良家」結親,一方有了劣跡,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應該的,符合教化的思想。


違約情況:訂婚之後,另外婚娶的,另一方可以正當解除婚約。婚約的一方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


總的來說,古代的婚約雖然有明顯的男權色彩和等級觀念,但還算合乎人情道理。


改嫁


在上層社會,丈夫死後,婦女是否能改嫁,往往由夫家長輩決定。而在民間,寡婦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改嫁。


女子帶著孩子改嫁,孩子長大成人之後,婚姻由親生母親決定,就這一點從明律來講,後爹是無權強行干預的。


丈夫沒死的再嫁,就涉及再婚的問題,為了避免糾紛,就有了「再嫁婚書」,也叫「婚啟」。也有民間格式化的婚書:


主婚房長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婦某氏自願守志,奈家貧,日食無繼,或跟內家則雲兼以弟侄等棺衾銀兩無可別出理還,一憑媒某氏議配某人為婚,水日受到聘禮銀若干兩正,其銀一併得足,某氏即聽從某宅擇吉日過門成婚。此系兩願,各無異說。今欲有憑,立婚書為照。


入贅婚


入贅,是指家貧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後就生活在女方家,成為女方家的一員,所育子女從女方姓。在這個婚姻過程中,男方几乎不需要承擔費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稱「倒插門」。


就直觀感覺而言,這樣的婚姻有明顯的歧視意味。所以但凡娶得起媳婦的男子一般都不會選擇入贅。有些女方家境優越,想招上門女婿,為的是使家族姓氏能夠傳承下去,而有些男子也願意入贅豪門。


有些地方的習俗是入贅為婿要從妻姓,只不過所生子女卻隨男方原來姓氏。入贅婚姻中的離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動權,亦稱為「逐婿」。由此可見,婚姻中經濟基礎的決定作用自古亦然。


冥婚


中國人的婚嫁習俗不局限於生前,還會延伸至身後事。子女未婚而死,父母家人內心記掛,便會為之舉行婚禮,使死者在陰間仍然結為「夫婦」,俗稱「冥婚」,或者稱為「陰配」「陰親」。


冥婚的儀式與一般正常婚禮類似,只不過所用聘禮物品變為了祭品。冥婚存在的形式眾多,主要有遷葬、嫁殤、抱主成親三種形式。


遷葬是指男女雙方生前都未婚,死後由家人為之結合,遷女方骸骨與男方同墓,並為二人舉行相應的結婚儀式。如若男女雙方生前有婚約,未婚而夭亡,家人為之成婚並遷葬同一個墓穴,則稱為嫁殤。


抱主成親是指生前已有婚約,未婚夫去世,女方沒有提出解約,只得抱著未婚夫的神主牌位舉行婚禮。這種婚俗以現在觀之非常殘忍,但在烈女節婦禮教盛行的時代卻深受褒獎。

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



明?唐寅《牡丹仕女圖》


這種婚姻形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在舊時的婚姻關係中,女方嫁入男方家之後就變成了男人的附庸,男人去世後就得守寡一輩子,所以又叫「望門寡」。


指腹為婚


回顧前文我們可知,在世家大族之類的富貴之家,婚姻往往是為某種利益服務的。指腹為婚,俗稱「胎婚」。


兩家婦人均有孕在身的時候,甚至還未有身孕的時候就已經協定,如果所生為一男一女則日後結為親家。指腹為婚的婚俗據說在六朝時候就已興起。


民間世交的兩家,偶爾也會指腹為婚。明代曾禁止這種婚俗。事實上,指腹為婚與童養媳一樣都是陋俗。


且讀且評論。本周最佳評論得贈書《行者玄奘》。

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



《回首閱明:明朝生活圖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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