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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女孩遭遇的苦難,會讓你落淚!

今天,耿直哥希望大家關注一個來自中國農村的女孩極為不幸的命運。


這不僅僅是因為出生於1988年的她,在年僅12歲的時候就被她的親人賣掉給人當了「童養媳」;更因為當年令她走上這苦難人生的許多加害者,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這個女孩遭遇的苦難,會讓你落淚!


她叫馬泮艷,來自重慶巫山縣。1997年她母親不堪父親的家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並殺死了對方。


之後,隨著母親的突然出走,馬泮艷和她的兩個姐妹不僅失學,還被照看她們的大伯【馬正松】用幾千元的價格「賣」給了比她們大出10多歲的男人當了「童養媳」…


從此,兩個孩子都遭到了嚴重的性侵害:馬泮艷在14歲時就給「購買」她的男子【陳學生】生了女兒,之後多次逃走未果後還遭到【陳學生】的毒打和囚禁;妹妹馬泮輝也在年僅15歲時就當了「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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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馬泮艷如今已經14歲的女兒)


她們也曾經求助。早在2000年時,馬泮艷就曾報警,可當地警方卻以為這是「家庭糾紛」…


直到2008年才逃脫的馬泮艷,在2011年又發現【陳學生】為了給她生下的兒子上戶口,直接背著她「托關係」找人給倆人辦了「結婚證」,這導致馬泮艷無法再結婚重新組成新的家庭。

於是,馬泮艷選擇起訴:一方面要求離婚;一方面要求依法嚴懲當年在她未滿14歲時就強姦她的【陳學生】,以及賣她當童養媳的大伯【馬正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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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


可【陳學生】卻要求馬泮艷給他10萬,否則拒絕離婚;警方則表示強姦案的追訴期已過,最高只有10年。

但在媒體的介入下,馬泮艷案子在2016年5月底出現轉機:當地成立了聯合調查組,法院也通過民事調解,裁決馬泮艷與【陳學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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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大家開始等待巫山縣政府對於馬泮艷被強姦和被販賣等問題的後續調查結果…

可這兩天,馬泮艷發布的一則最新網帖再次引爆了網路:因為根據她的說法,在她成功獲得離婚宣判後,隨著輿論熱度的消失,當地政府對於她後續的維權訴求也失去了興趣,開始「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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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她說當地警方只是一直讓她等結果,可等到了現在,警方不僅沒有給她結果,甚至還不再接聽她的電話了;法院和檢察院則表示事情不歸他們管。


她還宣稱她遭到了當地的威脅,有人說如果她再讓媒體曝光就不讓她「日子好過」,還有人說她「丟了重慶人的臉」,是「重慶罪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馬泮艷還透露早在去年5月底當地法院調解她和【陳學生】離婚的時候,也曾有法院的人就勸她不要起訴對方強姦,因為這樣會對孩子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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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馬泮艷的網帖)


而從馬泮艷在這份最新網帖中所提出的一系列訴求來看,其中也確實沒有涉及讓【陳學生】被繩之以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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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馬泮艷的網帖)


她現在希望看到的,只是讓「賣」她和她妹妹當「童養媳」的大伯【馬正松】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當年瀆職的警察,以及未經她許可就給她和【陳學生】辦「結婚證」的人也可以得到處罰。


目前,巫山官方還沒有就馬泮艷的指控給出任何回復,耿直哥因此也無法認定馬泮艷這些指控的真實性。


但我發現這已經不是馬泮艷第一次發帖指控當地政府對她的案子表現出消極的態度了。早在去年10月8日,馬泮艷就曾經發過一個與昨天引爆網路的網帖很相似的帖子,只不過當時並沒有引起任何人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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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耿直哥首先呼籲巫山縣官方可以就馬泮艷的說法儘快給出詳細的回復,告訴公眾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是因為沒了輿論關注就失去了辦案的動力,還是因為案子的辦理本身存在難度?


其次,耿直哥想給馬泮艷提供一些建議,希望可以幫到她以及其他與她遭遇類似的人更有效的維權。同時,我也希望這些建議能引起我們的社會、政府以及立法者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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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論究竟出於什麼原因,耿直哥認為當年持續強姦和侵害馬泮艷的【陳學生】,都不應該逃脫法律的制裁。否則,那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更是在縱容性侵女性的嚴重犯罪行為!


從證據來看,【陳學生】的犯罪事實是很清晰的。比如,僅去年6月初巫山縣人民法院發布的那份讓馬泮艷和【陳學生】協議離婚的「民事調解書」中就清楚地寫道:出生於1988年1月24日的原告馬泮艷,於2002年9月21日她14歲時產下一女——而這也就意味著她肯定是在10個月前她還未滿14歲時懷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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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在這份「民事調解書」中,不論是【陳學生】自己,還是法院自己的調查,也都證明了馬泮艷的說法:她確實是在未滿14歲時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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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馬泮艷早已多次明確表示:她從一開始就拒絕與【陳學生】發生關係。


所以,根據我國刑罰,【陳學生】早已觸犯了強姦罪,而且由於他強姦的還是未滿14歲的幼女,這更屬於情節加重的情況!


即便【陳學生】辯稱馬泮艷當年是「自願」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明知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姦罪論處。


而且,從去年6月《京華時報》的報道來看,把馬泮艷賣給陳學生當童養媳的大伯【馬正松】曾經表示,「親家雙方有約定,孩子送過去只是先養起來,等到了適婚年齡再結婚」。由此,也不難看出陳學生一家應該是清楚馬泮艷的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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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追訴期】的問題,去年關注過此案的法律專家也一致認為,馬泮艷的案件並沒有過「追訴期」,因此馬泮艷16年前報案時,本應立案的警方沒給立案。


當然,耿直哥也清楚地知道,像馬泮艷這樣的強姦受害者所面臨的一個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如果真把加害者抓了,孩子怎麼辦?我也相信在一些婦女被強姦的案件中,孩子更是導致被侵害婦女選擇放棄起訴加害者的一個原因,因為無力撫養孩子的她們不得不通過加害者來照看孩子。


不過,一位女性問題專家也同意耿直哥看法,認為馬泮艷應該起訴【陳學生】,讓他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否則很多(潛在)強姦犯在看到馬泮艷的遭遇後,可能也會紛紛選擇逼迫受害婦女生下孩子,從而利用她們的弱勢而逃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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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孩子的問題,她則認為馬泮艷這樣的受害者不應被顧慮嚇住,應該在起訴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即便是孩子本身在成長過程中遇到歧視乃至政策性歧視,也要通過維權和發聲去解決,而不是向有問題的政策低頭!


其中,法院、媒體乃至立法者,也應該負起責任來,為她這樣的被強姦生子的女性提供足夠的支持,並修改法律和政策以鼓勵她們去維權,而絕不是用孩子等顧慮去要挾她們,逼她們放棄維權——因為那不是在保護那些生下的孩子,而是在矮化婦女,在侵犯婦女的法律權益,更是在縱容對女性的性侵害和犯罪!


另外,耿直哥必須告訴各位:就在我撰寫此文時,我驚訝地發現我們的網路上很難找到任何這類強姦生子的女性該如何維權的可參考的案例,甚至相關的探討本身就非常少見。我還發現法律在這方面存在著不少空白以及制度上的缺陷,導致強姦案中的受害女性很難處理被強姦生下的孩子的撫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我們的社會、政府和立法者需要深刻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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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於當年賣掉馬泮艷姐妹的大伯【馬正松】是否構成犯罪,耿直哥雖然非常非常理解馬泮艷心中的恨,但法律卻並不是以我們個人的情感而轉移的,而是要看證據的。


然而,從目前的證據來看,想要定馬正松當年拐賣兒童的罪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即便當年馬正松和購買兩個女童的買家存在金錢交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也要看【馬正松】這麼做是否出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


比如,法律就規定:如果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這便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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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認定區分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還是「民間送養」,則要看獲得的「營養費」或「感謝費」的多少。


另外,通過呼格案和聶樹斌案我們知道,如今公檢法部門辦案不能僅憑口供,更要看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耿直哥認為法辦【馬正松】的主要難度在於:


1、 【馬正松】宣稱自己當年是出於貧困才將馬泮艷姐妹送人,比如他自己也有精神病,他無法養活這麼一大家子人。


2、 【馬正松】和買家對於「撫養費」的金錢數額存在爭議,這也會影響認定他是否屬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但有專家認為,不論是陳家宣稱給的「7000元和500斤大米」還是馬泮艷所說的「3000元」,以2000年巫山縣的情況來看,應該都超過了「送養」的範疇,更符合「非法獲利」的情況。


3、 然而,目前這些說法都是口供,缺乏其他證據支撐,而且口供本身也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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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泮艷與妹妹馬泮輝)


所以,即便馬泮艷的情緒非常強烈,但耿直哥不得不說句她可能不愛聽的話,那就是現在的證據對於警方認定【馬正松】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可能並不充分。一個可能的「突破口」是,在兩家人都承認有金錢交易的情況下,這個錢的範疇到底是多少,其下限是否達到了「非法獲利」的情節,是否有其他證據或證人可以支撐。


不過,如果「拐賣」著實走不通,耿直哥認為馬泮艷可以走另外一條罪名去懲罰她的大伯,那就是「遺棄罪」!


這是因為,我國法律雖然規定出於「迫於生活困難」等原因把孩子送給他人撫養,並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不屬於拐賣兒童,但如果這種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就可以遺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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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現有證據來看,馬泮艷和妹妹都在被送養、成為了「童養媳」後遭到了對方家庭的性侵害和嚴重暴力,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所以,耿直哥認為馬泮艷不妨在走不通「拐賣兒童罪」的情況下,試試找律師用「遺棄罪」起訴【馬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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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於當年涉嫌瀆職的警察,以及未經她許可就給她和【陳學生】辦結婚證的政府僱員,耿直哥認為他們都應該被處罰,而且證據和法律依據充足。


先說辦結婚證的人的問題:根據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僅憑這一點,那名辦事人員在2008年馬泮艷不在場的情況下就給【陳學生】辦理兩人的結婚證就屬於違規,應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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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2000年馬泮艷報警時以為這是「家庭糾紛」而沒有介入的警察,從法律和證據來看,警察也確實是瀆職,應該被處罰乃至承擔相應的罪責。


在去年《京華時報》的採訪中,派出所面對記者時承認了當年他們確實接到過馬泮艷的報案,也發現她已不是「處女」,但因為【馬正松】說她已經「嫁」給【陳學生】,所以就沒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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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問題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0周歲,可當時馬泮艷還不到14歲,這已明顯違法!再者,一個不滿14歲的幼女來報警自己被強姦,警方更應該高度重視!


然而,當年辦案警察的嚴重瀆職,直接導致了馬泮艷從此遭到了長達數年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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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受害者馬泮艷)


最後,耿直哥希望上述這些信息能夠為馬泮艷的維權提供一些幫助,同時也再次呼籲巫山當地政府回應馬泮艷的指控,儘快公布此案的後續調查進展和對於涉案人員的處理結果。耿直哥也將持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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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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