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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女兒生下的女嬰,被37歲的外公狠心遺棄在溫州機場

2月10日,一名剛滿月的女嬰被遺棄在了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國內候機樓北側電瓶車停放點,來此處取車的市民楊女士發現後,立即向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報案。事後,因找尋其親人無果,女嬰被送至市兒童福利院安暫時安置。昨天上午,遺棄女嬰的男子沈某從貴州搭乘航班飛抵溫州,到該治安大隊配合警方調查。


剛滿月的女嬰被遺棄在溫州機場


2月10日下午4點50分左右,在溫州龍灣國際機場上班的楊女士走到國內候機樓北側電瓶車停放點準備取車時,發現車旁有一個藍色帶圖案的行李袋。據楊女士說,起初她以為是有人落下了行李,沒想到打開一看發現裡頭竟有一個女嬰,正準備報警求助時,就遇到了巡邏到此處的該治安大隊民警。


17歲女兒生下的女嬰,被37歲的外公狠心遺棄在溫州機場



經檢查,民警發現行李袋內除了女嬰外,還有衣服、奶瓶等物,並且有一張寫有女嬰名字和出生年月的紙條,紙條上寫著:「他(她)爸爸不要我沒半發(辦法)。」


隨即,民警聯繫了該機場醫務室的醫生,請其為女嬰進行健康狀況的檢查。確認女嬰身體狀況良好後,民警立刻通過查看此處監控視頻等方式查找女嬰家人。但遺憾的是,直至2月10日晚上7點多,民警還是未能找到女嬰的家人,只好先聯繫民政部門,將女嬰先送至溫州市兒童福利院。


17歲女兒生下的女嬰,被37歲的外公狠心遺棄在溫州機場



監控畫面發現可疑男子


據經辦民警介紹,在發現女嬰的當天,他們就調取了對國內候機樓北側電瓶車停放點附近的監控畫面,並在其中一處監控畫面中發現了一名可疑男子。該男子最早是在當天下午2點10分左右出現在畫面中,當時抱著一個嬰兒,手上拎著紅、藍兩隻行李袋;當天下午2點14分左右,該男子抱著孩子,拎著兩隻行李袋從畫面中消失;當天下午2點15分左右,該男子重新出現在監控畫面中時,懷裡沒有嬰兒,手裡的行李袋也只剩下紅色的那隻。



17歲女兒生下的女嬰,被37歲的外公狠心遺棄在溫州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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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表示,通過分析這些監控畫面後,初步確認該男子遺棄了女嬰,隨即對該男子展開調查,結果發現該男子已經搭乘當天下午3點10分航班離開溫州。但儘管如此,民警經過努力輾轉聯繫到該男子。


經查,該男子姓沈,貴州人,今年37歲。而女嬰是沈某的外孫女,系沈某17歲的女兒所生。

經過民警的勸導教育,沈某搭乘昨日的航班返溫,接受調查。


狠心外公遺棄患病外孫女


昨天上午10點多,沈某飛抵溫州,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將其從機場帶回隊里進行調查。昨天上午11點,記者在該大隊見到了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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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沈某說,一年多前,他的女兒小沈被人從老家帶走,家裡人一直聯繫不到她,直到今年1月24日,他突然接到一個男子的電話,稱小沈在台州玉環,並且馬上要生孩子了,需要錢;起初,他以為來電男子是個騙子,就掛了電話;但是,隔了不久,電話又響了,這次來電的人自稱是玉環縣人民醫院的醫生,稱小沈馬上要生了,且情況危急。他立刻帶著3萬多元錢從貴州啟程趕往玉環。


1月25日,當沈某到達玉環縣人民醫院時,小沈已經生下了女嬰。沈某稱,當時沒看到女嬰的爸爸,心裡也打定了主意,要將女兒和女嬰一起帶回老家,但從醫生處得知女嬰帶有先天性疾病,治療需要一大筆費用


沈某稱,1月31日,他先將女兒送回了貴州;2月10日,他又去玉環縣人民醫院接了女嬰出院,然後搭車來到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到機場後想到自己無力承擔女嬰未來的醫療費,猶豫再三後將女嬰放在該機場國內候機樓北側電瓶車停放點。


之所以選擇放在機場,沈某稱是因為機場來往的人比較多,想著會有好心人抱走女嬰照顧。


隨後,記者聯繫到玉環縣人民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其表示女嬰的確患有疾病,具體病情不方便透露。


昨天下午,記者從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處了解到,沈某所說的情況基本屬實,警方依法對沈某處以警告處罰。


據了解,今日沈某將到市兒童福利院領回外孫女,並帶她回貴州老家。


律師說法


情節不同處罰力度不同


發生在龍灣機場的棄嬰事件,再一次讓人們對於遺棄行為是否構罪產生關注。


晚報讀者律師顧問團成員、浙江南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潔表示,對於遺棄嬰兒的行為,分兩種情形予以處理:


一是對於遺棄嬰兒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由公安部門對行為人處以拘留或警告;


二是對於遺棄嬰兒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應當以遺棄罪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罪與非罪,關鍵是看情節是否惡劣。如因遺棄行為造成孩子死亡或重傷的,可定罪量刑,如將孩子遺棄於危險之中,讓其的生命健康處於危險狀態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將嬰兒放置在無人經過的角落,比如將孩子放置在紙箱里順河漂流等行為均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


從本案來看,孩子的外公將嬰兒放在機場人員來往較多的公共場所,目的是想將撫養孩子的義務轉嫁給他人,對孩子的生命健康沒有發生嚴重的後果。所以本案的行為人存在遺棄行為,但不構成遺棄罪。但是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亦應受處罰。


該文轉載自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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