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級、革職、永不敘用,清代官員處罰有何講究?
在很多清朝影視作品中,我們常見官員得到獎勵或受到懲罰,往往都是通過皇帝的金科玉言,一句話就能一飛衝天或是罷官免職,事實上,這種情況並不是一種常態。在清代,官員獎勵和懲罰是有一個很細緻的程序的。
首先講講獎勵制度
對於官員的獎勵,有議敘之稱。廣義的議敘獎勵有多種,如晉爵、授官,記名以備升補,或優先補缺,以及蔭敘子孫、加級紀錄、賜予功名、賞戴花翎、加賞職銜、加俸等等。
其中因政績、嘉行、軍功而予以的紀錄、加級、記功,也是議敘中重要的內容,以下做一個簡單介紹。
紀錄分為三等:紀錄一次、紀錄二次、紀錄三次。加級分為三級:加一級、加二級、加三級。紀錄四次算是加一級。合起來為十二等,即:
紀錄一次、紀錄二次、紀錄三次、加一級(可作紀錄四次)。加一級紀錄一次、加一級紀錄二次、加一級紀錄三次、加二級(可做加一級紀錄四次)、加二級紀錄一次、加二級紀錄二次、加二級紀錄三次、加三級(可做加二級紀錄四次)。
議敘加級食俸者,照所加之級支取俸祿。加級給予升銜者,照所加之銜給予頂戴。另外,京察一等者加一級,大計卓異者初賜朝服,乾隆中改為加一級並註冊,凡記名者可優先晉陞官職。
加級、紀錄,是朝廷定期考察官員的重要條件,還可抵消降級、罰俸處分,但恩賜、捐納之加級不準改抵。官員任新的職務後,其加級、紀錄有隨帶與不隨帶之分。
武職議敘軍功,八旗營總以下獎給功牌,綠營副將以下獎予「功加」,以戰場雙方情勢,取勝難易程度等分別立功等次。其八旗副都統以上、綠營總兵以上,除獎功牌外,予以軍功加級、紀錄。
凡得功牌、功加者,按其官之品級、得功之等授爵。在破陣、攻城、水戰中立功者,另有專條議敘,賜爵或授官職。陣亡武官,除獎給恤銀外,皆賜世爵,該世爵降襲者,降至恩騎尉世襲罔替。
再來看看懲處制度
懲處,有隨時因事之懲罰,有定期考績之處分。官員貪、酷者,隨時懲處。因行政失誤、違章者所作的行政處分,按輕重依次為罰俸、降級、革職。
罰俸:請入關前,職官及有世爵世職者,較輕之處分有罰「土黑勒威勒」之制,漢語稱之為罰以「應得之罪」。同樣是罪行,官品、爵位越高,所罰就越重。入關後改為按職罰俸,並於康熙十年取消以前罰「應得之罪」的制度。罰俸為七等,為罰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
乾隆時還曾實行罰「議罪銀」制,數額較大,主要針對養廉銀、額外陋規收入較高的督撫、藩臬、鹽政、關差、織造及某些京官。
降級:輕者留任,重者調用。降級留任按輕重分為五等:降一級留任、降二級留任、降三級留任,於現任職官品級遞降,仍留現任,而俸祿按降級之後的品級支俸。
比降三級留任嚴厲的懲處為調用,按輕重分為五等:降一級調用、降二級調用、降三級調用、降四級調用、降五級調用,以現任品級實降、離任。如果職官的品級不足所降之級,則以革職論處。
以上降級、革職還可視其情況而復職或再任用,稱為「開復」,革職中最重者為「永不敘用」,如果有罪,還要交刑部懲處。
官員處分又有開復之制、捐復之法
降級、革職之留任者,定以年限,一般為降級留任者三年無過、革職留任者四年無過,可給予開復,也有特旨而六年、八年無過開復者。其降級調用及革職官員,沒有年限之分,根據情況可依例開復。
捐復之法,根據被處分官員的品級、性質種類及處分事由、輕重而定。情節較輕,事屬因公獲罪者,准予捐納開復。
以上就是關於清代官員獎懲制度的一些簡單介紹,其中當然不包括皇帝的個人喜愛和額外的恩寵,只是針對正常的情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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