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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是精神病患者!」誰來攔住這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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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自《Vista看天下政商智庫》「重磅·話題」欄目

全文共4659字,主要內容:


從一些案例來看,「精神病」證明並非坊間盛傳的「殺人執照」、「免罪金牌」。民政部門的精神殘疾評級與精神病司法鑒定是兩回事。


精神疾病雖然制定了所謂的診斷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鑒定醫生的經驗與方法,還是會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鑒定的結果。自判自鑒、自偵自鑒的模式,很容易滋生司法腐敗。


在強制醫療制度並不完善的情況下,曾有過暴力傷人、殺人歷史的重症精神障礙患者,或被「遺棄」在精神病院里,或被家人以不人道的方式囚於家中,更有甚者,在疏於監護的情況下,再釀血案。

對於偏遠和欠發達地區的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來說,資源是最基本的難題。


本篇為節選,全文是《政商智庫》付費內容。


2月18日中午,在武昌火車站附近一小麵館門口,22歲的四川籍男子胡某持菜刀將麵館店主姚某的頭顱砍下。


血案案發雖然已經過去將近一周的時間,但其暴力和血腥給公眾留下的陰影,久久不能散去。隨著媒體報道的跟進,殺人者胡某「二級精神殘疾」身份引發各界關注。

「對不起,我是精神病患者!」誰來攔住這把刀?


2017年2月19日,湖北武漢,家屬在姚永勝的出租房裡搭設了靈堂,擺上了他生前穿黑色西裝、白色襯衣,系著紅色領帶的結婚照。家屬在出租屋搭設靈堂,焚燒紙錢祭拜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這個存在了許久卻一直未能妥善解決的老話題,再度引發公眾熱議。「精神殘疾」會否成為胡某的「免死金牌」?一切都要等待司法鑒定。


▌「精神病」證明不是免罪金牌


「精神病」殺人事件並不罕見,且往往伴隨著「惡性」、「殘忍」等字眼。

麵館血案發生次日,又發生了兩宗與「精神病」相關的人倫慘案:2月19日,江蘇省連雲港贛榆某村發生一起四旬男子殺害父母的重大惡性案件。據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韋田余有既往精神病史,已於20日在山東莒南縣一旅館內被抓獲;19日凌晨,黑龍江大慶某村一患有精神病女子在家中將其母親殺害。目前,警方已經將其抓獲。


從一些經典案例來看,「精神病」證明也並非坊間盛傳的「殺人執照」、「免罪金牌」。民政部門的精神殘疾評級與精神病司法鑒定是兩回事。


2015年11月9日,致8人重傷、11人輕傷的「河南光山校園殺人案」在案發近3年後二審宣判。被告人閔擁軍由一審時的死刑改判死緩。此前經湖北省武漢市精神病醫院鑒定,閔擁軍患癲癇所致精神障礙(人格改變),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閔擁軍作案時受精神癥狀影響,辨認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削弱,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其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限制減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閔擁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3月27日,北京懷柔區王化村發生一起惡性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趙子輝用尖刀先後扎刺多人,致6人死亡,12人受傷。據媒體報道,趙子輝有癲癇病史和精神病,被單位辭退後在家裡依靠母親作清潔工的工資及低保度日。


2015年12月25日,該案在北京三中院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子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子輝當庭表示不上訴。當時,趙子輝辯護人認為,趙子輝已被診斷為器質性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受到疾病影響,控制能力受損,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同時其跟隨母親到案存在自首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但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趙實施犯罪時具有辨認能力,其所患疾病對其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影響甚微,其對18名無辜被害人實施的扎刺行為是在其主觀意識支配下進行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近年來,每一起涉及「精神病」的重大案件,幾乎都會牽涉由「嫌疑人是否在作案時發病」而引起的司法鑒定難題,以及隨之帶來的定罪、量刑問題。從始至終,爭議的核心仍然在於,如何對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科學、合理的司法鑒定,確定其案發時是否有發病癥狀這一持續多年的難題。


▌鑒定是個大難題


在法律上,對於嫌疑人是否在作案時有精神病發作的判斷,主要集中在了其是否「因精神障礙而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基礎是精神醫學有關精神障礙的概念和範圍。所以,在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精神病鑒定首先就會受到醫學發展的局限。


對於如何給精神病「下結論」,醫學界一直認為,雖然如今理論上有了一套完整的鑒定體系,可這樣的鑒定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畢竟,與一般疾病可以參照各種診斷指標,並能夠通過儀器、化驗得出明確的物理、化學數據來作為判斷依據有所不同,精神疾病雖然制定了所謂的診斷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鑒定醫生的經驗與方法,還是會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鑒定的結果。

「對不起,我是精神病患者!」誰來攔住這把刀?



胡某持有四川省達州宣漢縣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精神殘疾證


早在1999年,在河北保定發生的一起情況十分殘忍的殺童慘案,就拷問了彼時尚不健全的精神病司法鑒定體系。案發後,嫌疑人曹某應檢察院和律師的要求,先後做了三次精神病鑒定,可匪夷所思的是,三次鑒定的結果截然不同。


由天津一家醫院做出的第一次鑒定,結果認為曹某患有精神疾病,無刑事責任能力。可是隨後保定當地一家醫院做出的鑒定則認為,曹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第三次北京一家醫院給出的堅定結論卻是,曹某屬《刑法》上規定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3次鑒定3種結果,使法院遲遲難以作出判決。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都有權啟動精神病司法機構,一旦委託不同鑒定機構,就極有可能出現多頭鑒定。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還曾經提出,心理學專家的意見並未被吸納進精神病司法鑒定之中,恐怕也會影響鑒定的科學性和嚴謹性。「通俗地講,精神病學可以解釋』這個人是不是精神病』,但對於』為什麼這個人是精神病人』等更深層的東西,還發掘不足」。


此外,如果有經濟等「場外因素」的介入,更是極易讓鑒定結果產生不穩定的影響。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精神病的鑒定一般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進行。實際上,在2005年全國人大出台《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之前,許多地方法院和檢察院甚至還擁有自己的精神病監察機構。自判自鑒、自偵自鑒的模式,很容易滋生司法腐敗。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會頭子楊義勇殺人,其同夥即選擇了重金收買精神鑒定人員,最後使楊以「間歇性精神病發作,無責任能力」成功脫罪。後楊義勇因再次殺人被查,這紙假鑒定被人發現蹊蹺之處,最終此案才得以翻盤。


不過,即便是在《決定》出台之後,對於精神病患者定罪、量刑上的爭議,依然是層出不窮。所謂專業機構的鑒定程序和準確性令人生疑,「精神病殺人不負刑責」這樣巨大的「誘惑」也依舊會讓一些極端案例中的嫌疑人尋求將此作為自己的「免罪金牌」,嘗試以各種方式來鑽司法鑒定的空子。除了這些,最終對鑒定結果作出採信的,畢竟還是負責具體案件的法院,法官的個人判斷,無疑也決定著一件涉及到精神病的案子最終的走向。


……


本文作者為Vista政商智庫觀察員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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