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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禮」之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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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風


洞燭君最近發表的《「越禮」辨》一文,提到襲人的一句心裡活動「襲人素知賈母已將自己與了寶玉的,今便如此,亦不為越禮/越理『』,認為:『』前文是素知賈母已將自己與了寶玉的,顯然是襲人確定了自己的身份,其中的素知,表達了她已經接受告知·;『已』」和『與』,表達了她的人身管轄權從賈母到寶玉的轉移已經完成。所以襲人強調的不是『理』而是『禮』。而且,這裡的『禮』,主體是寶玉,而非她本人。」筆者以為洞燭君前半句觀點說是非常有理,但是後半句觀點值得商榷。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從原書看寶襲雲雨之事中,寶玉是越禮的,而襲人由於本身身份即存在禮法上種種矛盾衝突,所以無法作出越禮的定論,只能以是否「越理」來衡量。(這點具體分析可見筆者的《也談襲人的『』越禮『』和『』越理『』之辨一文》有詳細分析。)因此襲人考慮的只能是自己的是否『』越理『』,而非是寶玉的是否『』越禮『』。


一 、 寶襲雲雨時寶玉行為越禮


中國古代是「以禮入法」,也就是說儒家參與制定法律,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里,統治者制定和修改法律以使其符合「禮」的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法雖然體現了禮法的思想,但是律和禮的涵蓋範圍卻並不完全一致。如《禮記.內則》中對於禮的種種規定,不能完全在法的懲罰中得以體現。《紅樓夢》書中曾寫到寶釵、黛玉責備寶玉把姐妹的詩詞外傳,依據就是「外言不入於閫,內言不出於閫」的禮教要求,但寶玉違背此要求,法律也不會懲罰他,而只會被姐妹責難。再比如白居易的《井底引銀瓶》,敘述的是女性「淫奔」的悲慘後果,正印證了賈母的『』掰謊記『』中禮對封建男女不可無媒苟和的要求,但是違禮的行為是為習俗所不容的,亦為輿論所不許,而非一定必然受到律法嚴懲。

從律法看,直到清末新政前,《大清律》從未言明家主和家中未婚婢女發生姦情(不論通姦或強姦)該如何處罰,但是這不等於家主就可以肆意和自己的丫鬟發生性關係而不為越禮。從原文看,對於少爺隨意和丫鬟(不論是否屬於自己所屬)發生性行為,從家長到下人之間,對於此事的普遍認知是越禮之事。


書中對於寶玉和丫鬟親近胡鬧,賈母的態度是:「我為此也耽心,每每的冷眼查看他。只和丫頭們鬧,必是人大心大,知道男女的事了,所以愛親近他們。既細細查試,究竟不是為此。『』賈母認為寶玉和丫鬟有時太過胡鬧值得『』耽心『』。而王夫人在抄檢大觀園後狠心攆走隸屬於寶玉房中的丫鬟們,認為丫鬟們試圖「勾引」少爺是罪過,四兒同寶玉有性暗示的玩笑話「同日生日便是夫妻」是將已通人事的寶玉「教習壞了」的大過失等看法,說明在王夫人的觀念里,少爺和丫鬟隨意調笑發生混亂性行為,是可以攆人的,屬於越禮無疑。


原文形容孫紹祖的話「一味好色,好賭酗酒,家中所有的媳婦丫頭將及淫遍」,行為「甚屬不端」;提到晴雯被攆原因,多姑娘說出自己看法:「就比如方才我們姑娘下來,我也料定你們素日偷雞盜狗的。」孫的「淫亂不端」涉及和自己的丫頭性混亂、寶玉和晴雯之間之間被誤會的「偷雞盜狗」不正當關係的存在,都是借旁人之口人以貶義辭彙來定性主奴之間發生性行為屬於「越禮」的一種表述。


從《紅樓夢》書中看,從主到仆都認為主僕之間隨意發生性關係屬於越禮,而從書外看,《醒世姻緣傳》第五十五回說狄員外收用丫環,被說:「也只稀哩麻哩的勾當。」「稀哩麻哩的勾當」同樣暗示了男主占丫鬟便宜是一種不能以「合禮」來定性的性行為,它而只能是一種曖昧不宣的潛規則。因此,寶襲初試雲雨時,就像古人批註:「今便如此,亦不為越禮,遂和寶玉偷試一番【張新之夾批:又重敘一過,轉從襲人邊寫出「偷」字。作者亦掩耳盜鈴。】」寶襲在晴雯口中行「鬼祟」之事的雲雨,寶玉此時一定是越禮的。


二、寶襲雲雨時寶玉不會因為越禮被追究

寶襲之間雲雨時寶玉是必然越禮的,但是襲人卻沒有也無須為寶玉的越禮行為多加考慮。從律法看,寶玉「強領」襲人云雨無論是否越禮都不會被律法懲罰,從原文看,書中因為長輩的溺愛發生越禮行為時的寶玉是不會被追究的。


書中賈鏈和鮑二媳婦偷情,按照清朝「家長奸下人有夫之婦」的規定,賈鏈是嚴重違禮需要律懲的,但在賈母口中變成「饞嘴貓偷腥」的事情被輕輕放過。同樣可類比寶玉和襲人云雨,雖然襲人此時名義上還是賈母的八大丫鬟之一,改名、領月錢,走留的決定都需要得到賈母同意方可,寶玉無法全權決定涉及襲人的一些事件,但即使寶襲雲雨是涉嫌「淫辱祖母婢」的「不孝」行為,賈母也不會責難寶玉,認為他有過錯去告發或者懲處他,何況此時襲人的人身實際支配權確實轉移到寶玉處,賈母已經將襲人「與了」寶玉,而寶玉只是和襲人云雨一番又沒有改變襲人的編製性質,就更談不上賈母會以莫須有的「侵佔祖母財產」的「不孝」違禮的名頭來為難寶玉了(如果要責備,王夫人將賈母名下大丫鬟轉編製到自己名下而未事先告知賈母,才更像是侵佔長輩財產的「不孝」行為了)。寶玉和金釧調情,被誣告「淫辱母婢」逼奸不成鬧出人命,賈政也僅僅是一時氣憤不已痛打寶玉,但過後就後悔打的過狠了,如果按照洞燭君所想的寶玉金釧幾句調情可能涉及「內亂」,而賈環和彩霞彩雲已經有私情確實觸犯「內亂」了,那麼賈政對於寶玉的不忍狠心處罰和王夫人明知彩雲賈環的有私情而不管,就屬於對於越禮、「十惡不赦」等大罪行為的一種不在意甚至於默許縱容了,可見對於主子來說,即使越禮也有很大可能不會被家長懲罰,甚至在賈府中這種事情被默許長期存在的。


在社會輿論中,少爺和丫鬟的越禮行為大多被認為是大戶人家普遍存在的,並且是不值得被譴責的微末之事。書中的孫紹祖,淫遍僕婦丫鬟,卻依然可以以大有前途的未婚青年身份迎娶迎春,且以嫉妒吃醋等罪名反過來辱罵反駁迎春對他諸多越禮行為的合理勸諫;賈鏈與鮑二媳婦偷腥事發鬧出人命,只不過是給鳳姐幾句賠禮的話就輕輕鬆鬆過關;王夫人擔心寶玉學壞,板子全然打在了下作的「小娼婦」「狐狸精」身上,卻不會對寶玉嚴厲懲罰;即使是襲人進言王夫人,也只不過是擔心喜歡在「我們隊」里混的寶玉和小姐有緋聞,而不是擔心寶玉和丫鬟鬧的「無法無天,凡世上所無之事,都頑耍出來」。由此可見,賈府中對於主僕之間發生越禮之事對主人來說不會產生大影響,如果談不良後果,對於丫鬟的惡性危險更大,襲人在擔心寶玉之前,更應該擔心的是自己的行為是否越禮/越理。

「越禮」之再辨


從律法看,寶玉和丫鬟雲雨無律可依;從禮法看,這種行為是「大家族常事」,寶玉即使越禮也不會被家長懲罰;從身份看,襲人是一介女婢,沒有強行制止主子犯錯的權利而有服從的義務,所以襲人是沒有也無須為寶玉是否越禮考慮的。


三、襲人考慮的是自己的行為是否越理


古代婢女地位之低,連被主子姦淫都無具體律法保護,而榮寧二府的淫亂,大多數爺們都落入柳湘蓮那句「除了那兩個石頭獅子乾淨,只怕連貓兒狗兒都不幹凈」,但是兩房的丫鬟卻依然要依照封建禮教和主子的要求維護自己的外在名譽。


古代對於婢女的貞操權是沒有切實法律保護的,但是對於女性的貞操權卻有禮教的提倡,這種禮律要求落實到婢的身上就是一種不盡情理的「高道德標準」。清朝乾隆年間《禮部則例》規定,「僕婦、婢女及僧道姑有拒奸自守,不為強暴所污,因而致死者,俱准旌表」,此處並未提及婢女是否結婚有夫。在道光年間一起家主強姦僕婦未成案件的審理中,「比照家長有服親屬強姦奴僕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盡者例,對劉相學擬杖一百發近邊充軍。」此處奸奴僕「妻女」致死定罪也未強調奴僕之女是否成婚。嘉慶二十五年豫親王裕興強姦使女寅格一案明確將豫親王強姦未婚婢女致死的行為視作犯罪,如果婢女必須以服從主子的支配才算合禮,那麼這些案例中的未婚女性拒絕被姦淫就應該是被譴責懲罰而不是被旌表被接納訴求(以死控告主子的不軌行為),而她們的訴求能被接受,證明了封建社會在主僕之禮下,依然承認婢女有捍衛自己貞操之禮的需求。

襲人的身份是賈母的大丫鬟,和晴雯、麝月等一樣同屬於可以上夜和伺候寶玉的貼身丫鬟,她在「混著名分」後杜絕和寶玉「」狎昵」,認為要「越發自要尊重」,這正說明襲人了解禮的規範,也知道王夫人等家長對於下人婢女要遵守貞潔沉穩之禮的要求。書中寫無朝代可考,對於襲人的身份,即使對比清朝習俗,她在和寶玉初次雲雨時也未獲得正式的通房「姑娘」名分,再參照賈母在文中對於最初打算選擇晴雯做妾而非襲人的一番話,賈政和王夫人對於寶玉何時公開配給屋裡人的各種考慮,以清朝宮廷大婚前才配給皇帝有正式名分的女官制度來比擬襲人和寶玉雲雨時的身份似乎不妥,這也是清人哈斯寶用「最早和寶玉發生姦情」來定性寶襲雲雨一事的原因之一,所以寶襲雲雨後作者以『『幸得無人撞見」的結局來解決「偷試」可能存在的不合禮的不良後果,而襲人作為丫鬟也對自己·在配合寶玉雲雨之前思考自己行為是否越理的原因之一·。


書中賈蓉和服侍尤氏姐妹等主子的丫鬟們胡鬧,「丫頭們忙推他,恨的罵:『短命鬼兒,你一般有老婆丫頭,只和我們鬧。』」這些丫鬟想勸說讓賈蓉和自己的老婆丫鬟胡鬧去,從而避免自己被人說嘴。晴雯被攆,最大遺恨是自己並沒有勾引寶玉,卻枉擔了「狐狸精」的罪名,王夫人要攆走不安分的,而要挑「沉重知禮」,不會迎合寶玉胡鬧,而且會對寶玉「十分胡鬧」「下力氣死勸」的……種種跡象表明,對於丫鬟,雖然沒有和主子一樣享有平等女權、人權的保障,但是有時對她們卻有比主子更嚴苛的家規要求,她們不得不處處為自己考慮,能否讓自己參與一些「越禮」事件的行為不被說嘴甚至責罰,參照筆者前一篇對於襲人身上多重禮衝突的分析,襲人同意和寶玉雲雨的行為是否越禮無法有定論,但是不越理卻是符合情理的結論。因此,襲人在被寶玉強領雲雨時要考慮自己是否應該先委婉勸阻或者直接配合,種種行為模式選擇哪種才是不越理不會被懲罰的必然性理由。


參照程乙本(倉石本)原文:「襲人自知賈母曾將他給了寶玉,也無可推託的,扭捏了半日,無奈何的,只得和寶玉溫存了一番。」再加上此處脂批「寫出襲人身份」,說明襲人考慮的不越理和前面的「素知」一脈相承,互為因果,都是襲人對於自己行為對錯的權衡。


從另一方面說,襲人在書中幾處小小的涉及「越禮」的行為,不論是和寶玉兒女情濃的「偷試」雲雨,還是迎合寶玉日常開心的主動逗弄嬉鬧,甚至以拌嘴、謊話等形式嚇唬寶玉,勸說他改掉不良毛病的嬌嗔箴勸都是合情合理的舉動。


綜上所述,襲人和寶玉雲雨前,考慮的很周全,她配合寶玉雲雨要求是「不越理」的行為,這是在她自身面臨諸多禮法衝突中得出的結論,作為封建社會不享有平等人權的奴婢,雖然襲人在書中面對主子性要求可能稍微有一點的自主選擇權(推測寶玉不屬於以發泄獸慾為目的堅持違背襲人意志一定要強逼姦淫丫鬟的賈赦之流),但書外讀者也不應該苛求她處處行為完美的「不越禮」,而應該承認她是一個處處不越理的「賢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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