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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理論研究:過去、現在輿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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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理論研究:過去、現在輿未來


熊明輝

作者簡介:熊明輝,1994年在西南師範大學(今西南大學)獲邏輯學專業哲學碩士學位;2007年在中山大學獲得邏輯學專業哲學博士學位,2006年分別在帕德博恩大學動態智能系統研究生院和阿姆斯特丹大學言語交際、論辯理論與修辭學系擔任訪問研究員,2011年在溫莎大學推理、論證與修辭研究中心擔任高級訪問研究學者,2013年被遴選為廣東省「珠江學者」特聘教授;現為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教授、哲學系邏輯專業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山大學法學院理論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Argumentation(《論辯》)雜誌編委;主要從事非形式邏輯、論證理論、法律邏輯等領域的研究,代表性著作有《訴訟論證》、《邏輯學導論》、《邏輯》(與王文方合著),主持出版「西方法律邏輯經典譯叢」(與丁利合作,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人大複印:《邏輯》2016 年 03 期


原發期刊:《南國學術》2016 年第 20162 期 第 337-347 頁


關鍵詞:論證/ 理性/ 邏輯/ 論辯/ 修辭argumentation/ goodness/ logic/ dialectics/rhetoric/

摘要:「論證」是通達理性的橋樑,也是亞里士多德《工具論》的關鍵概念。在亞里士多德的論證理論框架中,論證評價有三種方法:分析方法,論辯方法,修辭方法。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三種方法從三個維度對論證進行了總體評價。但在亞里士多德之後,三種方法開始獨立發展,有時甚至互不理解。特別是隨著20世紀前半葉數理邏輯的高度發展,論證分析評價只與形式語義維度和形式句法維度相關,而與(形式)語用維度無關。直到20世紀中葉,面向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開始重新重視亞里士多德的論證理論,論證評價的語用維度開始重新受到論證理論家的重視,產生了諸如非形式邏輯、語用論辯學等諸多論證學派。但從本質上說,它們或多或少與形式邏輯有關,有些本身就是在形式邏輯論證理論基礎上通過引入語用要素擴充而成的,如形式論辯學、非形式邏輯、語用論辯學等;有些則是出於對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不滿意而試圖尋找一種替代的論證理論,如佩雷爾曼新修辭學、語義學方法、話語分析方法、自然邏輯、語義—語用方法等。還有一些對論證研究有貢獻但並不為大家所熟知的理論,它們分屬於不同學科領域,如批判話語分析、歷史爭論分析、說服研究、認知心理學中論證轉向等都與論證理論有著某種關聯。如今,論證理論研究在許多非英語國家和地區也盛行起來。它不僅擴展到全球,而且不同學科領域的學者都開始把注意力轉向論證研究。論證研究也不再局限於邏輯學、論辯學、修辭學三個古典人文科學方法,而且拓展到了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醫學、人工智慧、政治學、教育學、法學、交流學或傳播學等學科。人們有理由相信,一批可預見的更為豐富的跨學科論證理論研究成果將會逐漸展現在學術界面前。


2014年,由國際論證研究會(ISSA)主席范愛默倫(Frans H.van Eemeren)、赫爾森(Bart Garssen)、克羅貝(Erick C.W.Krabbe)、漢克曼斯(A.Francisca Snoeck Henkemans)、維赫雅(Bart Verheij)和瓦格曼斯(Jean H.M.Wagemans)共同編寫的《論證理論手冊》(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由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該書被認為是1996年范愛默倫等人出版的《論證理論基本原理:歷史背景與當代發展》的升級版,反映了當代論證理論研究的國際走向。因此,本文將以前者為基礎,參考後者,結合其他文獻,探討當代國際論證理論研究的現狀及其走向。


一、論證理論基本概念的不同解讀


論證理論的研究對象無疑是「論證」,但對於什麼是論證,在漢語學術界卻有著不同的理解。從一般意義上講,「論證」這一術語是與兩個英文術語「argument」和「argumentation」相對應的。


「argument」是一種狹義的論證,也就是中國中學語文教科書中講議論文時所提及的由論點、論據、論證方式構成的論證。因此,論證被定義為一個從論點出發尋找論據支持的過程。這種論證思想主要源自亞里士多德(,前384-前322)的《論題篇》(又譯《論辯篇》)。從傳統邏輯視角來看,「論點」相當於「結論」,「論據」相當於「前提」,而「論證方式」相當於「推論方式」(通常有兩大類型,即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也就是論據(前提)推導或支持論點(結論)的方式。人們把這種論證稱之為狹義論證,其基本特徵是靜態性、單主體性、獨自性。中國哲學家馮契(1915-1995)說:「立論時要進行邏輯論證,要有理由,也就是要有故。」他這裡使用的「邏輯論證」,實際上就是這種狹義論證,強調的是提出論證一定要給出論據來支撐。

「argumentation」則是一種廣義論證,至少需要考慮到可能的反駁,如圖爾敏模型的論證概念。馮契認為,在說明一個道理時,需要圖爾敏(S.E.Toulmin,1922-2009)意義上的論證概念,但他本身並不知道圖爾敏的論證概念。他說:「為了說明一個道理,往往需要正面的論證,又需要反面的駁斥,兩方面都是需要的。」語用論辯學派創始人范愛默倫、荷羅頓道斯特等則認為,「論證」(argumentation)是消除意見分歧的手段,它本質上作為一種言語的、社會的理性活動,旨在通過提出至少一個命題來證明其立場並說服理性批判者接受其立場。因此,論證具有動態性、多主體性、交互性,故常常被稱為「論辯」。馮契認為,「通過不同意見的爭論、對立觀點的鬥爭,達到明辨是非,解決問題,變不知為知,這是思維或論辯的矛盾運動」。顯然,他把「論辯」與「思維」視為極其相近的甚至等同的概念,實際上在強調,思維總是論辯性的。他還主張,「人們進行論辯、論戰,是為了辨明是非、獲得真理」。這與語用論辯學家把論辯終點視為消除意見分歧顯然不同。他實際遵循的是蘇格拉底(,前469-前399)和亞里士多德的論辯思想,這與馮契從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出發討論的論辯是分不開的。


范愛默倫等人認為,(廣義)論證理論首先必須處理如下基本概念:


1.「爭議立場」(standpoint at issue)。參與論辯的任何一方如果並不準確知道爭議的立場是什麼,就無法判斷給出的論證能否達到理性消除意見分歧之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判定論辯是否確實為該立場提供足夠支持,甚至無法判定它到底是否相關,此時的論辯實際上是一種偽論辯,根本不可能達到說服目標聽眾的目的。因此,參與論辯的各方都必須弄清真正的意見分歧之所在,論辯才能理性地進行下去。


2.「未表達要素」(unexpressed components)。如果沒有考慮到隱藏在話語中的某些要素,那人們就很難知道,論辯性話語應當如何消除意見分歧(11)。在論證中,被隱去的部分可能是前提,也可能是結論,但被省去的常常是前提。亞里士多德將這種論證稱為「省略三段論」(enthymeme)。在論證中,可接受的前提無非表現為四種情形:一是公理。它的可接受性是無需提供證據來證明的,即不證自明。二是常識。常識的可接受性強度不如公理的那麼強,因為公理的可接受性是客觀的,不具有主體間性,因此被認為是一種客觀真理。而常識與客觀真理有著某種天然的聯繫,但與客觀真理並非完全吻合,因為它具有主體間性。三是經驗事實。經驗事實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客觀性,但並不等於它就是客觀真理,因為經驗事實受人的認識能力的局限。畢竟經驗事實只是一種表象,而本質的東西人們是無法用感知去體驗的。因此,它的可接受強度比常識要弱些。四是假定。作為前提,假定是最弱的,因為每個論證者都可以給出自己的假定,而論證者給出的假定有時可能相互矛盾。就論證表達而言,被省略的未表達要素常常是表達公理、常識、假定之類的前提,而經驗事實前提常常是不能省略的。總之,論證分析者只有識別出了論證中的隱性要素,纔能對論證進行恰當的分析與評價。


3.「論證型式」(argument scheme)。論證型式是對於某種特定論證類型的抽象描述。在這種特定論證類型中,前提通常和立場之間有一定關係,即通過這個前提來增加立場的可接受性從而來支撐立場。在這種依靠某種特定關係形成的論證型式中需要明確用來評價論證本身的評價性問題,通常也被稱為「批判性問題」(critical questions)。在不同類型論證中,使用的論證型式界定了如何評判論證的內部結構。如果人們不能識別用以維護某個立場的論證類型,那麼就很難確定論證本身是否有利於維護立場。非形式邏輯學家沃爾頓(Douglas Walton)區分了訴諸專家意見、訴諸公眾意見、訴諸模擬、訴諸因果關聯、訴諸後果、訴諸跡象、訴訟承諾、針對個人、訴諸言辭分類等多種論證型式(12);范愛默倫等人則區分了三種論證型式,即徵兆關係型、模擬關係型、因果關係型,並針對每個類型提出了相應的批判性問題來幫助評價論證優度。(13)可見,論證型式或多或少帶有語用要素性質。

4.「論證結構」(argumentation structure)。前提或理由之間不同的組合方式構成了有助於維護立場的不同論證結構。論證結構的基本類型通常都會提及比爾茲利(M.C.Beardsley,1915-1985)於1950年提出的簡單結構、收斂結構、發散結構、序列結構(14)。後來,托馬斯(Stephen N.Thomas)增加了一種閉合結構(15)。這五種結構,成為當代非形式邏輯學家或論證理論家分析論證的基本結構。有了這些基本結構,不管多麼複雜的論證,人們都能通過它們勾勒出論證的結構圖。范愛默倫等人則提出了自己的基本結構類型,他們區分為簡單論證、多重論證、並列論證、從屬論證(16)。儘管名稱有所不同,但這些結構顯然分別對應前面的簡單結構、收斂結構、閉合結構、序列結構。與論證型式的不同之處在於,論證型式具有語用性質,而論證結構與語用性質無關,但它又不同於形式邏輯學家們所提供的論證形式。弗里曼(James B.Freeman)把形式邏輯中的論證形式稱為論證的微觀結構,而把論證理論中的論證結構稱為論證的宏觀結構。(17)


5.「謬誤」(fallacies)。對謬誤的討論,是亞里士多德邏輯著作《工具論》中的主要內容之一。《論辯篇》(Sophistical Refutations),又被中國學者譯為《辯謬篇》,討論的就是謬誤,一共識別出了十三種謬誤。亞里士多德的謬誤理論一直視為標準謬誤理論,具有不可動搖的歷史地位,直到1970年漢布爾(C.Hamblin,1922-1985)《謬誤》(Fallacies)一書出版,對亞里士多德的謬誤理論提出挑戰,認為傳統上被視為謬誤論證的某些模式有時實際上是一種恰當的論證型式。沃爾頓(Douglas Walton)繼承與發展了漢布爾的謬誤思想。以范愛默倫為首的語用論辯理論家們從批判性討論視角給出了一套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謬誤的必要條件。


二、古典與後古典的歷史背景


論證理論研究有著悠久的歷史。其歷史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之前的芝諾(Zeno,前490-前425)、蘇格拉底、柏拉圖(,約前427-前347)、拉爾修(,200-250)等。不過,他們開啟的研究進路屬於論辯進路和修辭進路,而亞里士多德開啟了分析進路或邏輯進路。換句話說,論證理論研究有三條古典進路,即邏輯進路、論辯進路、修辭進路。論證研究有兩個維度——規範維度,描述維度。規範研究是基於理論視角的,其關注的是求真和保真,如形式邏輯,其目標是考慮優質論證應當是什麼。而描述研究是基於實踐視角的,其關注的對象是論證的交流與互動,即論證的動態交互方面,如語用學,其目標是探討優質論證實際上是什麼。在三條進路中,邏輯進路側重規範維度,論辯進路和修辭進路側重描述維度。

(一)古典歷史背景


論證理論研究三條古典進路源自古希臘時期的三個經典學科——邏輯學、論辯學、修辭學(18)。因此,當今論證理論中的許多概念和術語均源自該三個經典學科,或者是受這些學科啟發而提出來的。


根據拉爾修在《名哲言行錄》中的說法,就論辯—修辭學而言,亞里士多德認為芝諾和恩培多克勒( ,約前495-約前435)是論辯—修辭學的發明者,但沒有提及邏輯學的發明者是誰,這可能是因為當時邏輯學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獨立於論辯學的學科,斯多葛學派以及後來的古希臘傳統均認為論辯學包含了邏輯學(19)。不過,亞里士多德本人卻認為,論辯學的發明者是芝諾、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並認為修辭學是克拉科和提亞斯發明的。總之,論證理論研究不僅不是一個新興學科,而且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


論證理論研究的核心問題是作為論證評價標準之論證優度。「論證優度」(goodness of argumentation)是指論證好的程度。首先想到把論證好壞標準作為研究對象當然是形式邏輯學。分析進路實際上就是形式邏輯進路。亞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中所開創的分析方法後來被形式邏輯學家們發展到極致,形成了在邏輯學領域佔有絕對優勢地位的形式邏輯學分支。基於形式邏輯的論證研究進路長期以來佔據主導地位。形式邏輯學家給出的論證優度標準就是可靠性標準:如果一個論證是可靠的,那它就是好的;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為真且推理形式有效,那它就是可靠的;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那它就是有效的。


其實,亞里士多德還提出了論證研究的另外兩條理論進路:論辯進路與修辭進路。論辯進路是在《論題篇》和《辯謬篇》中展開來的,修辭進路是在《修辭術》中討論的。只不過,前者關注的是論證者與目標聽眾之間針對論證本身所展開的互動程序。目標聽眾與論證者角色是相對而言的,換句話說,在論辯過程中,參與者往往交替充當兩個角色。因此,論辯進路是把論證當作一個解決意見分歧的程序來處理,需要論辯參與者理性地協同合作纔能實現,強調的是論辯參與者之間的平等地位,即論證者與目標聽眾是相對而言的,相輔相成的。而後者關注的是論證者說服目標聽眾的過程,論證者的目的是要說服目標聽眾接受其立場、觀點、看法或所倡導的行動。因此,修辭進路把論證視為一個說服目標聽眾的過程。


不過,相對形式邏輯進路而言,自亞里士多德以後,論辯進路和修辭進路發展得並不那麼令人滿意。而邏輯進路被形式邏輯學家特別是現代邏輯學家們發展到了極致。最關鍵的是,在亞里士多德那裡三條進路顯然是互補的,而後來這三條進路卻獨立且有時互不理解地發展著,進而失去了「論證評價三重奏」之妙。這種情形,不僅使得邏輯學離開了人間,直接面向蒼天,而且作為通達理性橋樑的論證,在人間也似乎找不到其棲身之處,直到20世紀下半葉批判性思維論辯理論與非形式邏輯運動的興起。


(二)後古典歷史背景


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論證,但根據傳統邏輯中簡單換位推理即可知,並不能必然得出研究論證的都是邏輯。論證理論研究的後古典背景正是以形式邏輯與論證的關係作為出發點而展開的。在研究論證優度評價時,形式邏輯學家們只關注論證的有效性,並且只關注論證形式的有效性。換句話說,論證優度與論證的實質內容或語用要素無關,如卡爾納普(R.Carnap,1891-1970)與波亨斯基(J.M.Bochenski,1902-1995)的邏輯觀。但他們的論證又不是橫空出世的,而是從日常生活論證中抽象出來的。


范愛默倫等人把論證研究的抽象過程概括為五個步驟:(1)使論證研究與它碰巧出現的情形相獨立;(2)使論證研究和其他前提與結論的真實措辭相獨立;(3)使論證研究獨立於用具體自然語言如英語所表達的東西;(4)使論證研究完全獨立於使用自然語言的邏輯常項表達;(5)使論證研究獨立於前提與結論的命題內容(20)。可見,這一抽象的結果使得論證研究與其實質內容無關,這使得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形式邏輯」成了「邏輯」的代名詞,因此,有效性成為論證理論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


邏輯學家一說到「有效性」,通常不自覺地就想到了「演繹有效性」或「形式有效性」,即形式邏輯學或演繹邏輯學研究的對象。演繹有效性是指有效論證不可能前提真而結論假。這種演繹有效性後來被形式邏輯學家稱為語義有效性,使其與語形有效性、語用有效性相對應。


但問題是,演繹有效論證一定是好論證嗎?或好論證一定是演繹有效論證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比如,歸納上強的論證顯然是好的,但它不是演繹有效的。最關鍵的兩個問題是:(1)演繹有效的論證就一定是好論證嗎?(2)演繹無效的論證就一定不是好論證嗎?這裡,矛頭直指亞里士多德的謬誤理論。根據亞里士多德的謬誤觀,演繹無效的論證一定不是好論證,但演繹有效的論證不一定都是好論證。這種處理謬誤的方式被漢布爾1970年命名為「謬誤的標準處理」(21)。自亞里士多德開始,謬誤被定義為一種論證,它包含兩種類型:一是形式謬誤,即演繹無效的論證,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二是非形式謬誤,其形式是有效的但卻是謬誤的論證,如乞題謬誤。


不過,就標準處理而言,亞里士多德的處理方法與後來的處理方法存在一個重要差別:前者是建立在論辯式對話基礎上的,後者是建立在獨白基礎上的。從某種意義上講,亞里士多德之後的標準處理是一種倒退,因為這使得在日常論證中許多非常好的論證均被劃入謬誤論證之列。比如,「針對個人的論證」(argumentum ad hominem)就被直接當作人身攻擊謬誤從好的論證模型中排除掉了。漢布爾的處理,不僅回歸到了亞里士多德對謬誤研究的論辯視角,而且還把其後被標準處理辦法視為謬誤的許多論證模式找回來充當好的論證模式。後來,沃爾頓繼承和發展了漢布爾的這一謬誤研究思想。


很顯然,論證研究的後古典背景是:論證理論家們認為僅僅依靠形式邏輯來對論證分析評價是不夠的,那樣會把許多好論證納入謬誤的範圍,而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卻經常使用這些論證來實現理性決策。因此,實際上論證的後古典背景就是在反演繹主義。


三、論證優度研究的三進路


自20世紀中葉以來,論證的後古典研究方法開始興旺起來,邏輯學家、語言學家、論辯學家、修辭學家、交流(傳播)學家甚至計算機科學家均把某些注意力投向了論證理論研究上來,從不同進路提出了不同論證理論。人們把這些進路歸為三類:其一,邏輯學進路;其二,論辯—修辭學進路;其三,語言學進路。三條進路雖然出發點的視角不一樣,但其論證理論的最終框架都把邏輯學、論辯一修辭學整合在一起了,實際上在倡導回歸到亞里士多德的「論證優度評價三重奏」上去;只不過,這種回歸併不是簡單的重複,而是猶如黑格爾和馬克思主義哲學意義上的「辯證否定」那樣,是一種上升式回歸。


(一)邏輯學進路


邏輯學進路是建立在認為基於形式邏輯的論證理論不足以刻畫真實論證基礎之上的,追隨的是亞里士多德的分析學路徑,實際上是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進一步擴充。這條進路的理論貢獻主要有形式論辯學、非形式邏輯和人工智慧中的論證理論。


1.形式論辯學(formal dialectics)。早在20世紀50年代,博弈語義學的發明者、德國哲學家和數學家洛侖岑(P.Lorenzen,1915-1994)就率領他的團隊開始用形式化方法來研究論辯性論證。不過,他所使用的「形式」概念並非形式邏輯意義上的「形式」,而是語言學意義、規准意義和先驗意義上的「形式」(22)。他所提出的理論框架稱為「對話邏輯」,他的團隊對論證理論的貢獻也因此而被封為論證理論的「愛爾朗根學派」(the Erlangen School)。


有趣的是,在並不知曉洛侖岑的貢獻情況下,澳大利亞哲學家、邏輯學家、計算機科學家漢布爾於1970年出版了對論證理論研究極具影響力的著作《謬誤》,提出了一個論證的形式論辯框架(23),其貢獻與洛侖岑的貢獻有異曲同工之妙。「形式論辯學」作為一個論證學派也因此而正式形成。


後來,又湧現出了許多形式論辯系統,如辛迪卡(Jaakko Hintikka)的尋覓博弈框架、雷斯切(Nicholas Rescher)的形式爭議模型、巴斯與克羅貝(Else Barth & Erik Krabbe)的形式論辯學、伍茲與沃爾頓(John Woods & Douglas Walton)的對話方法等等。(24)由於形式論辯學家所使用的「形式」概念並非形式邏輯意義的「形式」,因此,形式論辯學沿襲的並非現代邏輯意義上的形式化進路,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實際上沿襲了中世紀用邏輯來處理對話的形式爭議理論(25)。形式論辯方法的共同特點是,其理論都是建立在斯多葛命題邏輯基礎上的,但與謂詞邏輯無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說形式論辯學是對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擴充。


2.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非形式邏輯以加拿大溫莎學派為中心。1972年,由於當時西方許多高校流行的基於現代邏輯體系的邏輯學教學體系遠離了社會現實生活,當學生們問及邏輯教授用現代邏輯分析日常生活的真實論證是否有用時,有些邏輯學教授竟然無言以對。為此,加拿大溫莎大學哲學系的約翰遜(Ralph Johnson)開始嘗試大學邏輯學教學改革,讓教學更加緊密地與日常生活中的論證分析、評價與建構結合在一起,並將該門邏輯學課程命名為「應用邏輯」(Applied Logic)。約翰遜的教學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溫莎大學校方決定讓他推廣該門課程,並授權他可以再找一位老師共同推廣教學改革成果。於是,他找到了布萊爾(Anthony Blair)。倆人一拍即合,開啟了論證理論溫莎學派的先河。他們倆人合作的一項標誌性成果就是共同撰寫的非形式邏輯教科書——《邏輯的自我防衛》(Logical Self-Defense)(26)。他們的工作是在基於形式邏輯的論證理論基礎上通過引入歸納邏輯論證思想和語用要素來實現論證的分析與評價。為了總結、交流與分享教學改革成果,1978年,他們在溫莎大學組織召開了學術會議,命名為「第一屆非形式邏輯國際會議」,邀請了安大略湖周邊的美國、加拿大高校教授與此相關的課程教師參加,發布了《非形式邏輯通訊》。原來許多高校都在進行大學邏輯學教學課程的改革,其共同點是大家都在對教授純之又純的數理邏輯課程進行反思,其共同結果是大家都把注意力投向了對現實生活中真實論證的分析、評價與建構。1983年,在第二屆非形式邏輯國際會議上宣布,將《非形式邏輯通訊》變成《非形式邏輯》雜誌。該雜誌是當今國際非形式邏輯與論證(辯)理論領域的兩大權威期刊之一,另一個期刊是斯普林格出版社出版的《論辯》(Argumentaiton)。1989年,又舉辦了第三屆非形式邏輯國際會議。從1995年開始,該會議被安大略論證研究會(OSSA)學術大會取代,每兩年一屆,到2013年共舉辦了十屆。第十一屆將於2016年召開,之後每四年召開一屆,第十二屆將於2020年召開。當然,在北美,與非形式邏輯有關的會議還有很多,但都沒有像安大略論證研究會學術大會那樣定期召開和具有極大的國際影響力。


3.人工智慧中的論證研究(Argumentation Theory in AI)。人工智慧與論證研究是各自發展起來的,但在過去二十年中,這兩個領域的思想一直在相互影響和互動,具體表現為:一方面,論證理論為理論推理、實踐推理、論證互動的計算機程序實現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源泉;另一方面,人工智慧則對這些思想提供了測試工具。從理論系統角度來講,人工智慧關注論證的重點是論證的理論模型和形式模式,繼承並通過非單調邏輯發展了哲學邏輯和形式邏輯的悠久傳統。從人工系統角度來講,人工智慧的目標是建立用來建模論證性任務的計算機程序。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論證理論有著重要意義的人工智慧領域有可廢止推理、多主體系統、法律論證模式等。(27)


(二)論辯—修辭學進路


論辯—修辭學進路拋開了基於形式邏輯的分析學路徑,另闢蹊徑,從古希臘的論辯—修辭學那裡找到了源頭,用佩雷爾曼(C.Perelman,1912-1984)的話來講,試圖尋找一種替代形式邏輯的邏輯,即「無形式的邏輯」(Non-formal Logic)。(28)該進路的理論成果主要包括佩雷爾曼新修辭學、圖爾敏論證模型、美國交流學與修辭學以及語用論辯學。


1.佩雷爾曼新修辭學(Perelman s New Rhetoric)。鑒於20世紀前半葉符號邏輯極其火熱,研究符號邏輯或用符號邏輯來進行研究均是非常時髦的做法,佩雷爾曼也與時俱進,於1948年啟動了一項試圖從符號邏輯視角為價值判斷提供合理性辯護的工程,但其研究結果卻是「要從符號邏輯角度為價值判斷提供合理性辯護是不可能的」。儘管如此,他認為,如果人們回到亞里士多德的論證理論視角,要為價值判斷提供合理性辯護是可能的,那就是要藉助亞里士多德的論辦理論。由於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和馬克思(K.H.Marx,1818-1883)的「辯證法」(dialectics)是亞里士多德的論辯理論的升華,但佩雷爾曼需要的理論並非他們的辯證法思想,故1958年他與奧布賴希特-提泰卡(L.Olbrechts-Tyteca,1899-1987)合作的著作法文版出版時並沒有命名為「新論辯學」之類的名稱,而是給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讓道,改用了《關於論證的論述:新修辭學》(Traite de l argumentation:la nouvelle rhétorique)這樣的名稱。1969年,該著作英文版問世時,將其主標題與副標題互換一下,即《修辭學:關於論證的論述》(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29),佩雷爾曼也因「新修辭學」而著稱於世。從那以後,新修辭學在語言學、修辭學、(非形式)邏輯學、論辯學、交流學(或傳播學)等多個分支領域均具有極大影響力。


2.圖爾敏論證模型(Toulmin s Model of Argumentation)。在佩雷爾曼和奧布賴希特-提泰卡的《新修辭學》法文版出版的1958年,圖爾敏出版了其著作《論證的使用》,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證模型,被學術界稱為「圖爾敏模型」。(30)在他看來,由於論證具有領域依賴性(31),故根本無法用傳統的那種前提—結論式論證模型來分析評價日常生活的論證,因此主張研究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們從數學那裡離開轉而去研究法學,而且他自己身先士卒地從法學中去找到其論證模型,並把邏輯看作是概括化的法學。(32)如今,圖爾敏模型已被應用於諸多領域,如科學論證、法律論證、批判性思維甚至公共決策領域。在其論證模型中,一個最大的特色就是考慮到可能的反駁,即考慮到了目標聽眾。正因如此,有人把圖爾敏的論證視角歸入修辭學視角(33)。但該模型又被認為是論證的程序形式,因為他區別了「證據材料」(data)、「保證」(warrant)、「支撐」(backing)等要素在論證中的不同角色,故此圖爾敏的論證理論是建立在論辯學視角基礎上的。


3.美國交流學與修辭學(American Communication Studies and Rhetoric)。交流學與修辭學、論辯學均是緊密相關的學科(34)。廣義上講,交流學和修辭學關心的是藉助符號而產生意義的過程,因此它們研究的範圍通常都比論證研究的範圍要大些。在美國,當代交流學和修辭學研究總是交織在一起,並且一開始論證就是它們研究的對象。佩雷爾曼因「新修辭學」成名後,有美國學者邀請他到美國講學,他當時還想自己的研究跟他們的會有交點嗎?但到了美國之後卻發現,原來他們所講的交流學和修辭學與他所倡導的東西是如此驚人相似,甚至有學者直接將美國當代的交流學稱之為「美國新修辭學」。不過,美國新修辭學的範圍比佩雷爾曼新修辭學的範圍要廣得多,而並非僅限於佩雷爾曼修辭學在美國的推廣,它包含了修辭哲學、動機修辭學、價值修辭學等,涉及到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論辯學、行為科學等諸多學科領域。(35)然而,在美國交流學研究之初,對論證研究的興趣完全是實用性的,而理論研究很少。在教科書中對論證下定義時,通常都採用「信服—說服」二分,強調非理性的感情訴諸。


美國高校在19世紀中期就形成了一個辯論傳統,到了19世紀末,論證與辯論已發展成為大學的一門基礎課程,他們把辯論看作訓練未來律師、公務員和政治家的教學手段。而貝克爾(G.P.Baker,1866-1935)被譽為「開發系統課程教授論證和辯論的第一人」,他的經典著作就是《論辯原則》(Principle of Argumentation,1895)(36)。儘管從20世紀上半葉開始,美國辯論傳統受到基於現代邏輯的分析傳統衝擊,但50年代之後這一傳統又得到復興,至今仍然以交流學等名義活躍在教學與科研的舞台上。不過,與之前的交流學研究相比,當代美國交流學研究不僅重視理論研究,而且強調理性的論證訴諸。


4.語用論辯學(Pragma-Dialectics)。在論證理論中,語用論辯學不僅是論辯—修辭進路中最有影響的,而且也是所有論證理論中最有影響的,因為正如約翰遜和布萊爾所說:「語用論辯理論雖然某些方面也遭受到一些批評,但它仍然是迄今為止發展得最全面的理論之一。如果需要修改,它們是什麼?某種形式的語用論辯理論是正確的全局性論證理論嗎?」(37)語用論辯理論是由范愛默倫和荷羅頓道斯特創立的,因此,他們的團隊被封為論證理論研究的「阿姆斯特丹學派」。


語用論辯學派關注的是廣義論證即論辯。在語用論辯理論家看來,意見分歧是論辯的起點。論辯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理性方式即批判性討論來消除意見分歧。為了將規範與描述兩個維度整合起來,范愛默倫、荷羅頓道斯特於1987年共同提出了規範語用學框架,它包括哲學、理論、經驗、分析和實踐五個層面。(38)語用論辯理論是由整合了話語分析、言語交流理論、邏輯學等諸多學科領域的論證思想發展而來的。


「批判性討論模型」(critical discusssion model)是語用論辯理論的理想規範模型,包括衝突、開始、論辯、結束四個階段。論辯分析是論辯評價的先決條件。在論證分析階段,首先識別論證者的立場,要找出正反雙方的意見分歧所在,弄清未表達立場與前提,識別論辯結構。關於論辯評價,他們首先把基於傳統邏輯的論證可靠性標準修改為,一個論證是可靠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1)構成論證的每個陳述都必須是可接受的;(2)論證背後的推理必須是有效的;(3)所使用的論證型式必須恰當地使用。(39)然而,這種論證可靠性標準只能用於評價單個論證,即狹義論證,而對廣義論證——論辯不能直接使用。為此,他們進一步提出了基於語用學的十條標準或「十誡」,如「雙方不得阻止對方提出立場或對立場提出質疑」、「如果提出立場的一方被要求防禦,他就有義務防禦」等。(40)這套語用標準使得論辯評價成為可能。


此前,范愛默倫與已故的豪特勞斯爾(P.Houtlosser,1956-2008)合作對語用論辯理論從修辭學視角進行了拓展,提出了策略操控理論,試圖在論證合理性與修辭有效性之間找一個微妙的平衡(41),因此,作為語用論辯理論的修辭拓展,策略操控理論是一種建立在論辯—修辭學視角基礎上的論證理論。


(三)語言學進路


在論證研究的兩個維度中,邏輯學進路重在規範維度,兼顧了描述維度;論辯—修辭進路兼顧了規範維度和描述維度;而論證的語言學進路則重在描述維度。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該進路的代表人物有格賴茲(J-B.Grize,1922-2013)、迪克羅(Oswald Ducrot)、安孔布爾(Jean-Claude Ancscombre)、普蘭丁(Christian Plantin)、瑞高蒂(Eddo Rigotti)、羅希(Andrea Rocci)等,其特徵是:重在描述維度,兼顧規範維度,且本質上多半是非規範性的。(42)


根據普蘭丁的說法,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的法國環境很不利於論證與修辭研究,這是因為:在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有人將修辭學跟一個反共和主義著稱的集團聯繫在一起,並被排斥在國家教育課程之外;邏輯學已成為一個數學分支;論證研究被限制在新托馬斯主義哲學和宗教教育中。這種狀況一起持續到至少20世紀70年代纔有所改觀。(43)在歐美,論證研究雖復興於20世紀50年代,並且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首次出版是在1958年以法文出版的,但該書在法國直到80年代纔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


論證研究的語言學進路盛行於法語世界和義大利語世界。法語世界的論證研究進路明顯具有描述特徵,融合了迪克羅以及現代語言學的話語分析、會話分析等思想。20世紀初,在瑞士的義大利語世界,盧加諾大學的瑞高蒂和羅希啟動了一個言詞交流與論證理論工程,關注出現在調解、金融談判、媒體爭論等制度性傳播領域的論證性話語。語言學進路的主要貢獻有語義學方法、自然邏輯、話語分析方法以及語義—語用方法。


第一,語義學方法。20世紀70年代早期,迪克羅與安孔布爾致力於發展一種論證研究的語言學進路。他們認為,論證性是所有語言使用的普遍特徵,並認為論證純粹是描述性的。他們試圖從論證角度出發去分析語句的意義,對意義的論證性考慮是與通常的意義指稱理論和真值條件理論相反的,因此,他們的論證進路被范愛默倫等人封為「語義學進路」(44),但他們自己稱為「激進論證主義」(radical argumentativism),但後來又提出了復調理論和語義模塊理論(45)。


第二,自然邏輯。20世紀60年代晚期,為了找到一種能夠替代形式邏輯進行論證評價的論證理論,格賴茲及其同事們提出了「自然邏輯」。他們反對用形式邏輯來評價論證,對給出論證評價標準不感興趣,希望能夠用一種非規範性的、自然主義的方式去描述日常論證性話語,追隨的是皮亞傑(J.Piaget,1896-1980)的認識論進路、布雷松( Bresson)的心理學進路、庫莉奧莉(Antonie Culioli)的言辭語言學進路。


第三,話語分析方法。普蘭丁、杜里(Marianne Doury)和阿摩西(Ruth Ammosy)是該理論的三位代表人物。普蘭丁是迪克羅的學生,他的論證理論顯然深受迪克羅思想的影響,從話語分析角度提出了一個問答式的論證對話模型,其核心概念是論辯性問題,即一種允許有差異和不兼容答案的問題。他的模型不僅適用於對話中的論證,而且適用於說話者或寫作者做論證。(46)杜里的描述性論證進路的目的在於,要考慮論證過程中可識別出的任何話語,不管是獨立式的還是互動式的。在她看來,分析論證性話語的目的應當是彰顯說話者所運用的話語技巧以及互動手法。總之,她關注的是爭論性語境中的論證交換,旨在描述由這種交換的觀測結果所揭示的自發性論證規範,從而形成一種論證的「民族志」。特拉維夫大學的阿摩西在語用學、話語分析和佩雷爾曼新修辭學基礎上提出了一個「話語中的論證」框架,區分了論證目的和論證維度。


第四,語義—語用方法(47)。這是進入21世紀後以瑞高蒂和羅希為代表的瑞士盧加諾學派提出的。他們的焦點是論題之論證模型,尤其關注金融、媒體、公共機構等具體領域的論證性話語之設計與成果。瑞高蒂和羅希還在語義研究和論證理論基礎上,將文化關鍵詞的語義研究與經典省略三段論整合在一起,共同提出一條研究文化關鍵詞的進路。因此,在他們看來,從語用角度看來,論證評價與文化因素密不可分。2010年,鞠實兒從民族志與歷史學視角提出了邏輯學的文化相對性,通過引入文化要素,給出了一個「廣義論證思想」。(48)鞠實兒並不知曉盧加諾學派的工作,但他的團隊在這條進路上做了許多工作,因此他的貢獻與盧加諾學派的觀點有異曲同工之處。


總之,無論是邏輯學進路的論證理論,還是論辯—修辭學進路的論證理論,甚至包括語言學進路的論證理論,或多或少都與形式邏輯有關,有些本身就是在形式邏輯論證理論基礎上通過引入語用要素擴充而成的,如形式論辯學、非形式邏輯、語用論辯學等;有些則是出於對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不滿意而試圖尋找一種替代的論證理論,如佩雷爾曼新修辭學、語義學方法、話語分析方法、自然邏輯、語義—語用方法等。事實上,還有一些對論證研究有貢獻但並不為大家所熟知的與論證研究有關的理論,它們分屬於不同學科領域,如批判話語分析、歷史爭論分析、說服研究以及認知心理學中論證轉向等。根據批判話語分析領軍人物之一范代克(Teun A.van Dijk)的觀點,批判話語分析家們關注社會問題,特別關注在產生和再生或支配權力過程中話語的作用。與論證理論最相關的是沃代克(Ruth Wodak)和雷西格爾(Martin Reisigl)的「話語—歷史方法」,還有伊薩貝拉·費爾克勞(Isabela Fairclough)和諾曼·費爾克勞(Norman Fairclough)提出的批判話語分析的論證進路。如今,論證理論研究在許多非英語國家和地區也盛行起來,使得論證理論研究不僅受到全世界的論證理論家關注,而且不同學科領域的學者都開始把注意力轉向論證研究上來。論證研究不再局限於邏輯學、論辯學和修辭學三個古典人文科學方法,而且拓展到了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醫學、人工智慧、政治學、教育學、法學、交流學或傳播學等學科。因此,人們有理由相信,一批可預見的更為豐富的跨學科論證理論研究成果將會逐漸展現在學術界面前。


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Dordrecht:Springer Reference,2014).


Frans H.van Eemeren et al,Fundamentals of Argumentation Theory:A Handbook of Historical Backgrounds an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Mahwah: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1996).


馮契:《馮契文集第二卷:邏輯思維的辯證法》(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第144、217、88、91頁。


Stephen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101.


Frans van Eemeren,Rob Grootendorst,and Francisca Snoeck Henkemans,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Presentation(Mahwah: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2002),xi,xii.


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Berlin:Springer Reference,2014),13.


(11)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Dordrecht:Springer Reference,2014),13、17.


(12)Douglas N.Walton,Fundamentals of Critical Argument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132-137.


(13)(16)Frans van Eemeren,Rob Grootendorst,and Francisca Snoeck Henkemans,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Presentation,96-102、64-65.


(14)Monroe C.Beardsley,Thinking Straight:A Guide for Readers & Writers(New York:Prentice-Hall,2008),14-19.


(15)Stephen N.Thomas,Practical Reasoning in Natural Language,4th edition(New York:Prentice-Hall,1997),50.


(17)James B.Freeman,Dialectics and the Macrostructure of Arguments:A Theory of Argument Structure(Berlin:Foris Publications,1991),xi.


(18)其一,亞里士多德並沒有使用「邏輯學』這一概念,而使用的是「分析學」,不過後人將亞里士多德的「分析學』與後來的「(形式)邏輯學」視為同一個東西;其二,在中國,「論辯學」和「修辭學』被傳統哲學中譯為「論辯術』和「修辭術」,但從當代非形式邏輯、論證理論、修辭學發展來看,二者完全有資格被稱為「論辯學』與「修辭學」。


(19)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53.


(20)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144-148.


(21)Charles Hamblin,Fallacies(Newgort News:Vale Press,2004),9.


(22)(24)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306、ch.6.


(23)Charles Hamblin,Fallacies,ch.8.


(25)Nicholas Rescher,Dialectics:A Classical Approach to Inquiry(Heusentstamn:Ontos Verlag,2007),ch.2.


(26)Ralph Johnson & Anthony Blair,Logical Self-defense(New York:McGraw-Hill,1976).


(27)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616.


(28)中國大陸學術界也有人將佩雷爾曼的「Non-Formal Logic」譯為「非形式邏輯」。但它與北美溫莎學派「Informal Logic」(非形式邏輯)顯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形式邏輯的替代品,後者則是形式邏輯的語用擴充。


(29) Perelman & L.Olbrechts-Tyteca,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30)(31)(32)Stephen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101、36、7.


(33)Evline Feteris,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16.


(34)國內傳媒學界通常都把「communication studies」譯為「傳播學」,但哲學家和語言學家更喜歡譯為「交流學」或「交際學」。我在此選擇了後一種譯法。


(35)胡曙中:《美國新修辭學研究》(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9),第2頁。


(36)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427.


(37)(38)Ralph Johnson & Anthony Blair,Informal Logic:An Overview,Informal Logic 2(2000):93-108、520-521.


(39)(40)Frans van Eemeren,Rob Grootendorst,and Francisca Snoeck Henkemans,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Presentation,93、ch.7-8.


(41)吳鵬、熊明輝:「策略操控:語用論辯學之修辭拓展」,《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2015)。


(42)(43)(44)(45)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479、480、499、494-498.


(46)(47)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499、505.


(48)鞠實兒:「論邏輯的文化相對性:從民族志和歷史學的觀點來看」,《中國社會科學》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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