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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史上嚴懲「剩男剩女」女子15歲不嫁 家人坐牢的朝代


南北朝時期「剩男剩女」要受嚴懲「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在中國古代,女子婚齡標準,各朝多有變動。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屢被提起。此說出自《周禮·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這麼說,中國早期是實行晚婚晚育的國家。從史料來看,實際不然。這個婚齡杠杠,不是現代婚姻中的最低結婚年齡,而是成年男女必須結婚的年齡上限。


中國古代其實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早的11歲就結婚了。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梁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娶 「年甫六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


揭秘:史上嚴懲「剩男剩女」女子15歲不嫁 家人坐牢的朝代



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有異,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為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有不少朝代採取強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

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先秦時期已有「官媒」晉代女性十七歲不嫁「使長吏配之」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里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過去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采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明了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這方面規定更詳細了,《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註冊,統一管理。

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髮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官媒通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揭秘:史上嚴懲「剩男剩女」女子15歲不嫁 家人坐牢的朝代



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發配到新疆,為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方便給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農民起義軍的妻女、災區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給某一「剩男」,讓他們一起生活,繁衍後代。


因為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們爭著送「聘金」。如果不主動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紅包。有意思的是,為了防止男女繞過官媒私下來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牆子」。所謂 「牆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會的地方。如果發現崔鶯鶯和張生那樣的翻牆私會現象,往往會被官媒趕走。

唐代不反對女性「夫喪守志」亦提倡「奪而嫁之」


提倡寡婦再婚,也是古代解決單身男子配偶的一個手段。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著走」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迷信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


與鼓勵寡婦再嫁相對應的,是鼓勵男人娶寡婦。在古代,一個未婚男人娶寡婦與寡婦再嫁一樣,往往被人看不起。所以,過去不只寡婦再嫁難,男子娶二婚女亦不容易。

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置了再嫁的程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當某種非正常婚姻行為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便不以娶寡為恥,特別是在家族內部,弟娶嫂,嫂嫁叔等並不被認為有悖於常規倫理。


漢代嚴格限制富人娶妾 「庶人一夫一婦」


不論是現代還是古代,人類男女性別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狀態下基本上不會有「剩男」或「剩女」。但了解中國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過去不像現代這樣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長時間內,實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


這樣便人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適婚男人找不到適齡的女人。由於男人過度納妾給社會帶來的多方面嚴重問題,不少朝代對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嚴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級別的官員,能娶多少個小老婆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說有錢就能多娶。


蔡邕所著的《獨斷》中,記述過漢代的納妾規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代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納妾條件的,也不是什麼時候想納就什麼時候納的。如在明朝,朱元璋規定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納妾一次,除非無後才可再納。



揭秘:史上嚴懲「剩男剩女」女子15歲不嫁 家人坐牢的朝代



周代辦「仲春會」鼓勵交友 「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造成適婚男子不能及時成家立業的原因很多,除了制度設計和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等諸原因外,很多情況下,是男女缺少談戀愛的機會,從倫理上設置了「男女授受不親」這類人為障礙。古人也看到了這一點,覺得不合情理,於是變著法子突破之。


實際上,在古代中國早期,男女交往是相當自由的。先秦時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會,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周禮》中的《地官·媒民》是這樣說的,「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仲春會為適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後來的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便受到了仲春會的影響。


除了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單身男女覓偶的良機。七月七又叫「七夕節」,被現代男女戲稱為「中國古代的情人節」。可以說,古代為單身男女的婚配也想盡了法子,這對解決「剩男剩女」問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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