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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壞事與不做好事,哪個更應受到譴責?


前言


什麼才是道德正確的?什麼才是比較好的?你聽說過「電車與胖子」的故事嗎?




本文是一個小小的哲學實驗,要藉由這個「電車與胖子」的故事,找出是什麼東西讓我們的行為道德正確,什麼東西又讓我們的行為在道德上錯誤。為什麼這樣做就是好的,那樣做又是壞的···



下面帶你看看..





1


五個工人和一個胖子,你讓誰去死




請想像一下,你觀察到一列無人駕駛的電車,正朝著五名軌道工人疾駛過去。這些工人都帶著護耳罩,而且因為軌道旁幾乎無處可閃,所以沒有可能逃脫,這列電車將會輾死那五名工人。




只有你還可以阻止這場災難,意思是說,你可以切換轉轍器,開關的把手就在你的旁邊。然而請注意:如果你切換轉轍器,電車將切換到另一條支線上,而那條支線也有一個工人,電車如果駛過去,他也將會喪生。




然而你就只有這兩個選項。要麼你什麼也不做,讓五個人死去,要麼你切換轉轍器,讓一個人死亡。你怎麼選擇?




「電車難題」之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想的是「只死一個比死五個好」,那再請你想像一下以下這個類似的,而且有點殘忍的狀況:




這輛無人駕駛的電車正往五名工人駛去,這次沒有轉轍器,也沒有第二條軌道。你本人站在橋上,電車正要從橋下衝過去,唯一可以阻止電車的辦法,就是把站在你旁邊的胖子推下橋去,讓他卡在電車之前,使電車停下來,五名軌道工人就能得救,可是這位胖子當然就死了。



「電車難題」之第二種情況




你會怎麼做?你會要殺

害這個胖子,以便救那五條人命嗎?




來看看哲學家們是如何審視這個迷之問題的吧。


2


做壞事與不做好事,哪個更應受到譴責




在電車問題里,哲學家湯姆森特別關注的是: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之間,道德上存在著怎樣的差異。




因為我們常常覺得,做壞事比不做好事更應該受到譴責,即便兩者造成的結果相同。請想像一下:




你參加選美比賽,跟競爭者一起在舞台後方等待登台,當坐在你旁邊的女孩站起來、往舞台前走去時,你看見她的衣服上染到一大塊咖啡污漬。你本來可以把她叫回來,但是轉念一想,這樣你就少了一個競爭者,獲勝的機會就更大了,所以就沒說話。




這種行為已經不太好了,但是再請你想像一下,這塊咖啡污漬就是你偷偷倒在她的衣服上的,那這是不是又糟糕許多?是的話,為什麼?




為什麼動手殺死兒童,比起讓兒童餓死,是更壞的事?前者我們永遠不會做,但是我們天天讓後者發生,所以,在殺害跟讓人死亡之間,一定存在道德的差異。







不過光是說「沒做的事就沒有罪過」是不夠的,因為誰要是沒有給他養的貓咪喝水,以至於貓渴死了,那他雖然沒做什麼,但還是有罪過。有些人甚至會說,是他造成了貓的死亡,儘管他實際上什麼事也沒做。




積極的作為跟消極的不作為之間的差異,是很難界定的。而且為什麼其中一個比另外一個更壞,也並不很清楚。




假設你預謀把兄弟淹死在游泳池裡,這麼一來就不用跟他均分遺產,你開車去他家,看到他正在游泳池例行性地來回遊泳。可是突然間,他因為心肌梗死叫喊了起來,你只是看著兄弟在痙攣中呻吟著,然後淹死在池裡。這個結果,比起你動手把他淹死,不是一樣壞嗎?還是只要動手,在道德上就一定會更受到譴責?




事實是,法律上確實




就是如此。




不光是我們的直覺,刑法也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著重區分殺人與任人死亡的差別。對此,也許有一個簡單的解答:殺人之所以比任人死亡更糟,是因為殺人一定也包括任人死亡。




如果我把小孩推到水裡並任其淹死,就等於同時犯了兩個錯誤:推到水裡及袖手旁觀。但如果我看到有人把小孩推到水裡讓他淹死,那我只犯了一個錯誤——袖手旁觀。儘管這也夠壞了,但是比不上積極動手那麼壞。


3


人(就算是胖子),可以被當作工具嗎




讓我們回到電車的問題。




大多數人認為,在第一個例子切換轉轍器是正確的,儘管這樣做會導致某人死亡——「死一個比死五個好」,這是他們的理由。




然而你卻覺得,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把那位胖子推下橋,即便那樣就可以拯救五條性命。為什麼在第一個例子里可以「用一條人命救五條人命」,在第二個例子里卻不可以「用一條人命救五條人命」?差別在哪裡?




一個常見的回答是,「在第二個例子里,我就是直接且有意地殺人了」。確實,我是用自己的雙手抓住那位胖先生,並故意把他推向死亡。




那我們現在假設,那位胖先生是站在一個活板門上,你可以從遠處用把手讓那扇門向下打開,這樣一來,你在兩個電車案例里的動作就完全一樣了——你只要扳動把手就好。




4


義務VS效益:你會如何選擇?




最後來看一個例子:有個恐怖分子在柏林藏了一枚炸彈,炸彈威力足以把整個城市炸到天上,已經沒有足夠的時間全城疏散了,這時我們可以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以及時找到炸彈的埋放處嗎?




假設他的小女兒知道地點,而且唯一獲得口供的辦法就是刑訊逼迫他的小女兒,那麼我們可以這麼做嗎?我們都知道不得刑訊的禁令,這是寫在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歐洲議會的歐洲人權公約里的。




這個議題有很多爭論,在倫理學上也是高度爭議,因為這裡有兩個影響深遠的道德理論互相對立。我說的即是效益論與義務論。




效益論主張,行為的道德價值僅僅由行為的結果來衡量。簡單說就是要知道一個行為是好還是不好,就看它的結果。實踐上就是,如果一個行為能讓相關人等的福祉極大化、痛苦極小化,那就去做。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所以「死一個比死五個好」。




效益論重要的代表人物是兩位英格蘭哲學家,邊沁(JeremyBentham,1748年—1832年)和穆勒(JohnStuartMill,1806年—1873年)。




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




義務論則不同:根據義務論,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只在其結果,也在行為本身;有些行為本身就是壞的,不管能產生多少的善都一樣,殺人、刑訊、偷竊都屬於此類。這些行為是無條件的錯誤,也不能通過成本利益的計算來提升其價值,不管是在何種處境下,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護著我們的人類尊嚴,也防止我們的利益或生命因為公共利益而被犧牲。




義務論哲學家裡,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1724年—1804年)。


康德




看完以上分析,你依然堅持之前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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