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清代的刑罰之流放,犯人每天必須走完多遠的路?
流放又稱流徙,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雛形,可以追溯到上古。從遠古流放之刑出現,到清末被廢除,歷經了幾千年。
清代,流刑是五大主刑之一,五刑從輕到重,分別是笞、杖、徒、流、死。也就是說,流刑是僅次於死刑的嚴重懲罰。
清代對流刑有著極為嚴格的規定,先後制定了《三流道里表》《五軍道里表》等法律文書。流放的遠近,之前分3個等級,後來增加為4個等級,即2000里(附近)、2500里(近邊)、3000里(邊遠)、4000里(極邊和煙瘴)。
根據清朝法律,判決下達後,犯人必須一個月內上路,法律術語叫起解。犯人由判決地派兩名差人押送,稱為長解;沿途所經州縣,再派兩人在境內協助,稱為短解。每天的路程,法律也給出了明確規定:日行50里。2500里的,限50日到達;3000里的,限兩個月內到達。在交通發達的今天,50里不過咫尺之遙,但在幾百年前全靠雙腳的條件下,不論風霜雨雪,日復一日地爬山涉水50里,卻是一種巨大的考驗。
最不人道的是,株連制度下,一人犯法,全家有罪。因此,大多數被流放的犯人,他們不是一個人上路,而是整個家族一起遠行。那些自幼就用布匹裹了腳的女人們,哪怕以前養尊處優,從不曾走上三五百米的路,這時也必須依靠纖秀的三寸金蓮,行走在荒無人煙的古道和瘴氣瀰漫、虎狼出沒的原始森林。
沿途,流人的伙食由政府比照在押犯供給,標準定為每人每天8兩,15歲以下減半。如此之低的口糧,僅僅只能保證流人不餓死——前提是這些口糧能及時發放到犯人手中。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區區8兩口糧也沒保障,常常餓著肚子趕路的流人隨時可能淪為餓殍。
流放途中,流人必須一直戴著枷鎖,直到流放地才能打開。如果沒有錢賄賂押送人員,這沉重的木製枷鎖就會一連幾十天戴在脖子上,一旦淋雨,枷鎖變得更加沉重。倘若行走於陡坡懸崖,密林山徑,其痛楚與危險可想而知。至於那些因父親、丈夫或兒子的罪責而一同流放的女人,她們除了行走的艱難、飢餓與危險,還面臨另一種屈辱,那就是遭到押送者的性侵。
(從順治年間開始,寧古塔成為離京城最遠、清廷流放人員的接收地)
對統治者來說,把他們認定作姦犯科的人處死,固然能逞一時之快,但對民眾的威懾卻不及流放。
因為,流放者沿途的悲慘遭遇和到了流放地之後長達幾年幾十年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非人生活,它給民眾造成的心理陰影更加持久,更加廣泛。讓民眾對嚴刑峻法永遠懷著忐忑和恐懼,從而在國家意志劃定的框架內做一個恭順聽話的良民,這顯然是最有效也最經濟的治理方式;而流刑,庶幾正是這樣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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