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殺人,徐元慶復仇案,柳宗元說陳子昂審判不公
話題
武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
陳子昂《復仇議狀》 既賞又罰
論點一
依據國家法律,殺人的人應當處死,這是國家統一的法規。執法不能兩樣,徐元慶應該伏罪。又據《禮》,父仇不共戴天,也是國家勉勵人盡孝的教化內容;教化不能馬虎,徐元慶不應被處死,但我聽說從前刑罰的產生,本來是用來制止暴亂的,講求仁德可獲取益處,人們大都崇尚德行。現在元慶報殺父之仇,本意不是作亂,只是盡子女的孝道,教子屬於仁德。講仁德卻得不到益處,與作亂一樣都被處死,這雖叫執法不二,卻不能用來教育人。在這一點,就可公開寬恕元慶的罪行。但是,如能使邪惡有了合法的產生根源,作亂也就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情。從前藉助禮教來周密防範作惡,它的弊端數不勝數;先王之所以嚴明刑罰,根本原因就在這裡。
論點二
現在如果認定元慶的孝道是正義的,而廢止國家的刑法,作為將來處理類似行為的原則,國家必定會多災多難;那麼對於徐元慶的過錯,不能免除責罰。每個人都有兒女,每個兒女都有父母,如果都由於敬愛父母而互相報仇,那麼這種混亂的局面靠誰來挽救呢?
如果因孝義而妨害公法,是仁德的人所不做的,用公法遷就私情的行為,王道就不能施行,徐元慶之所以教義高尚超過古人,正義的行為使當時的人佩服,是因為他捨生忘死達到了道德標準.今天如果赦免了元慶的罪行而讓他快樂地活著,就是磨滅了他的德行,損傷了他的義節,就不是所說的殺身成仁,捨身全節的節操了。
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
柳宗元《駁復仇議》 賞罰分明
論點一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論點二
《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
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柳宗元側重於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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