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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日本女孩被父玷污,多次墮胎,逃跑時誤殺父親,被判無期

這次山東「刺死辱母者」發生後,是不是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法院量刑的時候應該考慮到中國自古以來的「孝悌」傳統?

推而廣之,是不是應該在法律法規上體現我們中華民族的「孝悌」傳統?

60年代日本女孩被父玷污,多次墮胎,逃跑時誤殺父親,被判無期

那麼,如果我說在刑法里體現中華民族「孝悌」傳統,比如說殺死自己長輩的罪加一等,吼不吼啊?

相信大家肯定說,「吼啊!」

事實上日本作為一個傳統文化保存比較好的東方國家,他們早就在刑法上體現了東方的「孝悌」傳統。

這個就是「舊」日本刑法第200條:「殺害尊親屬」罪。

日文就叫「尊屬殺」。

這條法律規定,在犯人殺死祖父母、雙親、叔父母等長輩親族的情況下要重判,所以量刑只有無期和死刑。

其他條文中也有規定加重處罰的尊屬傷害致死罪、尊屬遺棄罪、尊屬逮捕監禁罪等等。

舊日本刑法第199條: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徒刑。

舊日本刑法第200條:故意殺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條法律看上去是很好的,但是由於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是以法律、法規的條文為標準,而不是根據某一案例的判決為藍本,因此這就導致了我標題所說的情況發生。

「殺害尊親屬」罪在1968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60年代日本女孩被父玷污,多次墮胎,逃跑時誤殺父親,被判無期

近日,日本43歲的日本前職業棒球明星中村紀洋,日前作為嘉賓出席有吉弘行主持的綜藝節目。節目中他自曝至今依然和三個女兒一起洗澡,其中大女兒已經20歲了!如此大膽的發言令現場觀眾連連驚呼,也在網路上引爆激烈討論。

1968年10月5日,女性被告千代(化名當時29歲)絞死其父武雄(化名,當時53歲)。到案發之日為止,被害人武雄已經將被告囚禁在自家住宅內10日之久,最終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人將被害人殺死。

在調查被告的家庭環境後,日本檢察機關發現被告人從14歲起就持續遭受身為其親生父親的被害人的性虐待,作為被迫亂倫的後果,她為自己的父親生下了5個孩子(其中2個嬰兒夭折,另外還有5次流產)。此後,由於醫生勸告其如果再懷孕,對身體將有極大傷害,被告接受了節育手術。

在長達十幾年的煎熬中,被告人之所以未能逃脫魔爪的原因,在於她擔心同住在一起的妹妹會遇到相同的厄運。在這期間,被告人在工作中結交了一位比自己小7歲的戀人,並有了結婚的計劃。當被告人將希望結婚的想法告訴被害人時,被暴怒的被害人毆打併監禁在家中。在飽受了父親的凌辱之後,被告人忍無可忍用和服的腰帶將被害人絞殺。

這個案子一出來,就像今天的山東「刺死辱母者」案一樣,立刻引爆了日本全社會。

被告人千代得到了全日本社會的同情,整個日本法學界都行動起來,大家一塊為千代找減刑的辦法。

千代殺的是親爹,只能使用「殺害尊親屬」罪進行判罰,也就是說千代最輕也是無期徒刑。

那麼按照日本的減刑規則,即使最大限度給被告人千代減刑,她也要坐三年半的牢。

日本減刑可以有兩次,一次是精神不安定的法定減刑和根據案情的酌情減刑,每次減刑一半。

也就是說千代先被判無期,然後法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年,然後根據案情再減刑到三年半。

另外,根據日本刑法第25條,緩刑只能適用於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更輕的刑罰,因此殺害尊親屬的事實一旦得到認定,被告將不可能獲得緩刑。

因為是板上釘釘的結果,所以媒體在日本法院沒有宣判時就把這個結果報道出去,結果引起了民眾的強烈不滿。

「可惡啊!為什麼殺死那個禽獸還要坐牢?!」

「他哪裡是什麼父親,分明就是禽獸!」

「難道不能按照正當防衛判嗎?」

「日本完蛋了,日本政府去死!」

「我們不是維新了嗎?為什麼還要遵循狗屁腐朽的傳統,還是中國傳過來的!」

「如果是政治家或者財閥的孩子,法院肯定不會這麼判!」

一時間,日本民間群情激奮。

60年代日本女孩被父玷污,多次墮胎,逃跑時誤殺父親,被判無期

宇都宮地方法院

不知道是受了民間輿情的影響還是一審的宇都宮地方法院法官很熱血,他直接宣布:日本刑法第200條違憲,被告人千代屬於正當防衛,應該無罪釋放。(日本憲法憲法第14條第一款,一切國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在經濟、政治和社會關係上,不得因種族、信仰、性別、社會地位以及門第受到歧視。)

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就是由立法機關係統地制定各種法律、法規、案例的判決均以法律、法規的條文為標準。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的內心確認和自由裁量權現對很小。

所以,一審宇都宮的法官這麼一判,宇都宮的檢察官不幹了。

宇都宮的檢察官心說,大哥,大家都同情千代,但是你不能亂來啊!法律的尊嚴何在?都按照民意判,還要法院幹嘛?

於是宇都宮的檢察官提出了抗訴。

說實話,檢察官提出抗訴後,日本輿論都炸了,抗議信件如雪片一般飛來,給檢察官寄繩子、刀片的(暗示檢察官謝罪自殺)不計其數。

60年代日本女孩被父玷污,多次墮胎,逃跑時誤殺父親,被判無期

東京高等法院

二審的東京高等法院認為上述法條合憲,遂判決:

1.撤銷宇都宮地方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的一審判決。

2.根據刑法第200條,被告人構成殺害尊親屬罪,在此基礎上給予最大程度的減刑,判決3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判決前拘留時間折抵刑期)。

對此,被告的辯護人提出刑法第200條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申訴。

日本最高法院收到這個案子後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開始討論。

多數最高法的法官都認可一審宇都宮地區法官的裁決理由,認為「殺害尊親屬」罪違法憲法第14條,認為應該撤銷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

最終只有一位由外交官轉為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反對撤銷。

理由是「怎樣確定法定刑罰……是立法政策的問題……而不是憲法上的問題。應該提倡重視……敬愛尊親,……規定相當刑法第200條的法定刑……不可認為……是不合理。以法制審議會為中心的刑法修正案起草正在進行中……,比立法先行一步,……做出判斷……違反了司法謙抑的原則。」(順便提一句,這位由外交官改行的最高法法官也是日本歷史上最不受信任率最高的法官,有15.17%)

60年代日本女孩被父玷污,多次墮胎,逃跑時誤殺父親,被判無期

日本最高法院開庭照

最終,日本最高法院撤銷了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自行改判為——

1、撤銷東京高等法院判處被告人犯殺害尊親屬罪,判處3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的二審判決

2、判定被告犯一般殺人罪,判處2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

在法律實務中,本案之後,日本最高檢察廳統一發文規定,即使對於殺害尊親屬的犯罪也一律以一般殺人罪(刑法199條)提起控訴,從而在實質上取消了殺害尊親屬罪的適用可能。

1995年,日本刑法修正案(刑法全文由文言改為口語體)中,殺害尊親屬罪與其他尊親屬犯罪加重刑罰的規定一起,被正式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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