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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武松殺人由「辱母案」法官來審


作者丨胡丹


先講一個大家都熟悉的故事,是打虎英雄武松的「犯罪史」——


武松在上梁山前,一共四次殺人,第一個被他殺死的是家鄉的一個惡霸,他為此逃到小旋風柴進府里,一躲就是兩年。後來他哥哥武大郎托宋江(宋也是負命案逃亡)帶話說,因為沒有人作證,官府不再追究了,讓他快回去。

在武松逃亡期間,家裡發生了許多事:遷居陽谷縣、大郎娶嫂潘金蓮,金蓮私通西門慶,然後二人合謀毒死大郎。等武松回來,遂替哥哥報仇,殺了姦夫淫婦,又是兩條人命。



如果武松殺人由「辱母案」法官來審



武松被發配孟州後,替施恩出頭,醉打蔣門神,隨後遭到張都監的陷害,脊杖後刺配恩州,路上大鬧飛雲浦,殺死4名欲害他的公差,折回孟州,血濺鴛鴦樓,一氣殺了蔣門神和張都監、張團練等一十五命,並粘血題壁道:「殺人者打虎武松也。」

至此,武松「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達到高潮(他在化妝成頭陀投奔二龍山落草前,又在蜈蚣嶺殺死了惡道飛天蜈蚣王道人,這是第四次殺人),作為《水滸傳》的一個重要好漢,武松故事至此也達到戲劇高潮,最終奠定了武二郎作為「英雄」的形象。


捻指一算,武松已經殺死了23人!


第一個,因為沒人肯出頭替惡霸作證,指認武松殺人,官府也就不再追究(大概也是順水推舟),事情不了了之。


第二次,殺死親嫂和嫂之姦夫西門慶,他的行為有替哥哥報仇的義的成分,恰好斷案子的官府老爺不是山東冠縣「辱母案」的法官,武松被免了死罪,流放孟州。


第三次,又害多條人命,不僅有惡霸,更重要的是,有官,還是兩條官命(及其官眷)!武松只有逃亡一途了。他這次不再逃到柴進府(不願牽累柴進),而是直接上山造反去也。因為他知道,這次鬧大了,柴進也無法護佑他了,一旦被抓住,必死無疑。從武松處理潘、西之事來看,他是一個較為冷靜,敢於承擔責任的人,怎麼在鴛鴦樓忽然大施毒手,肆行濫殺呢?這當然是被逼迫的,人急了,在絕望時,什麼意想不到的事都可能發生,就像辱母案中軟弱的兒子於歡,他驟然發作,持刀刺人,一下子就讓流氓「衰」了。

這兩天,我持續關注山東冠縣22歲青年於歡刺死辱母者案(另一篇文章見《流氓辱母,還等幾個「緊迫性」》),在了解了更多信息後,我忽然想到了武松。


強收高利貸,自古就是惡霸行徑。於歡刺死刺死4名打手嘍啰,相當於武松在家鄉殺死的惡霸。我不清楚武松與那名惡霸是有過節,還是見義勇為殺人?但殺人之事確鑿無疑,可官府僅僅因為沒有人證,就不再追究,可能正是以這種「不作為」來對武松的除霸行為予以肯定。如果官府一定要治武松的罪,何愁沒有人證?惡霸的死屍不就是最大的證明?足夠把武松判了。


從今天的法制觀念來講,這樣「放水」肯定是不行的,武松殺了人,就必須為他殺人付出代價,不會任其在外逍遙,還在鄰縣做上了都頭!但如果今天要追究武松的話,是不是只能像冠縣辱母案法官那樣,即便不抵死,也要判他個無期呢?


武松做過都頭,法律意識卻好淡薄!當他發現潘金蓮和西門慶的罪惡後,沒有去耐心取證,收集證據,然後寫一紙訴狀,告到官府,由官來做主,而是親自動手,把親嫂嫂和陽谷縣著名企業家都殺了,還剖了心祭奠武大。用今天的話來講,就是「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巨大」,武松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如果由冠縣那位法官來審,一定是從重從嚴從速懲處,武松必死無疑。


可是「封建社會」的官老爺,居然沒判武松死刑,兩條人命,只判了流放。判詞是這樣寫的:

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潘金蓮)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武松)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服,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斗殺身死。


官兒竟是如此偏袒武松,刻意強調被害者潘金蓮的過錯(推倒靈床、不許武松祭祀),並且將武松連殺兩命,都說成是「鬥毆」造成的。這樣,武松就由「故意殺人」變成了「鬥毆殺人」,只輕判了刺配孟州。您別以為孟州是啥苦寒邊遠地界,它就在今天的河南焦作,須知當時北宋定都開封,焦作怕還屬於「首都經濟圈」吧!


您說,這官是好官還是糊塗官?反正群眾對這樣的判決紛紛叫好,因為這樣的判決充分參詳了事件的原委和來龍去脈,這樣的判決才是具有示範意義的(「案例」,以案為例)。如果當時在公堂上高坐的,是辱母案的法官,恐怕武松就只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了吧!當時群眾肯定會罵「糊塗官」,後世傳武松故事,這位法官怕被罵得更慘,成為歷史上昏官的典型。


可見,法官依法判案,固然不能受輿論干預和擺布,但也不能不對可能的民意和輿情具有某種前瞻性的敏感和準確的認知與把握。單純據法典斷案,是遠遠不夠的。法制,必有一種精神在內!


如果武松殺人由「辱母案」法官來審



再說武松犯下的第三宗罪,他血濺鴛鴦樓,在公共場所犯下如此罪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破壞社會和諧,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該如何判?要擱辱母案法官的手裡,大概就不用考慮蔣門神、張都監聯手陷害武松等情節,直接在武松名上畫個朱紅叉叉——死刑!還用饒舌?


如果考慮到武松犯案的「前情」,那是什麼呢?本質上,是官逼民反,官——張都監的作用是最核心的,蔣門神不過一打手,早就衰在武松的拳腳下


在孟州,惡霸(蔣門神)與劣官(張都監、張團練),金錢與權力,緊密結合,織起一張大網,將好漢武松和老實商人施恩都罩在下面,無以為生,最後魚死網破,雙雙逃生去訖。放高利貸者吳學占,不就是冠縣的蔣門神?他的背後還有張都監嗎?對此我不敢擅斷,但我們來看這些信息:杜志浩撞死人不入監。吳氏黑社會團伙橫行地方多年,「在冠縣的知名度越來越大,包括政府公職人員等在內樂意將錢放在吳學占處」;「公職人員參與放貸是普遍現象」。吳學占的非法吸儲及放貸,「也是看人,不固定的,如果誰對他的影響大,權利(力)大,他就給誰回報大」。在2012年至14年的三年間,冠縣工業園的200家企業,50%到60%和吳學占的高利貸生意有關聯「(中國經濟網報道《辱母案催債團伙頭目:賭場放水催債手段無限》,記者肖鵬、李英強)。吳學占團伙討債無所不用其極,將人按在馬桶里還是輕的,他們甚至敢將人捆起來扔到水裡,直到負債人被嗆得死去活來受不了了,再借新的高利貸補還舊債,不然只有死路一條。蘇銀霞母子受到的折磨不是個案,他們的報警無人理會,警察姍姍來遲,不疼不癢的說一句「討債可以,打人不許」就要走人……我不能輕率地下結論,這背後一定有多少張都監、王都監或李都監,是否如此,還有待最高檢的調查結論。然而當讀者詳悉了更多的背景信息後,是否很自然地,立刻會有一個張都監的形象盤旋在頭腦里?


有勢力有拳頭的蔣門神不是最可怕的(施恩請來武松,一雙鐵拳就對付了),暴力、金錢與權力的聯盟,然後獨霸一方,這才是最可怕的,當他們反顧狼噬時,幾乎將武松與施恩置於死地,如果他們不採取極端手段反抗的話。



如果武松殺人由「辱母案」法官來審



當辱母案的報道出來後,頓時引爆「朋友圈」,凡有朋友處都在討論這件事,據網路輿情統計,一天內的網友評論就超過了一億條!關注度已經超過了去年的「嫖娼死亡」事件。如此熱度,難道僅僅只是因為其中有一個辱母的情節?或對於歡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爭論?都不是。真正驅動人們關注此事,在恐懼之後深感激憤的,是暴徒如此肆意妄為,公權力卻無所作為


辱母案中的母親蘇銀霞,擁有一間企業,也有非法的高息吸儲行為,她在當地不算是普通人,與開了一間快活林酒店的施恩總抵得上吧?一如施恩被蔣門神肆意侮辱,蘇銀霞面對吳學占時,竟也只能做案上的魚肉。她恐懼的,是「冠縣蔣門神」,還是可能站在「蔣門神」身後的人?


辱母案到了今天,公眾最期待解答的,應該是這個疑問。希望新的調查揭開更多的真相。


於歡殺人,殺惡霸,他畢竟不是古代的武松。古代是人治, 人的能動性很大,所以武松殺兩命而得輕判,在今天應該不行了。


當下的輿論一邊倒地支持於歡,認為他是正當防衛,「無期」的判決過重,甚者有一位姓易的名家寫文章,說於歡不僅無罪,他的行為還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其實,我們的許多討論都跑偏了,有人是出於義憤,一怒之下的發言,與一怒之下捅人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不可能太「理性」。母親被人污辱,還能拿出手機取證,那不是正常人能做到的。「路人甲」和普通網民的激烈言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一些媒體(尤其是某些自媒體大號),則刻意製造奇論,把人們的理性討論引向偏激。好比那位易先生,推出「無罪有功」論,振臂一呼,精彩,砉地就實現了100000+的閱讀量,可是這樣過甚其辭的法盲言論不是有害的嗎?大V發言不慎,貽害尤深。


我們同情於歡母子的遭遇,痛恨高利貸收債者的胡作非為和警察的不作為(或作為不當),但不能因此抹殺一個事實:於歡惹上的是人命官司,他殺了一個人(即使這個人是地痞流氓),還傷害了三個人。


這就是法律上的過錯責任原則,殺人者不能因其公義而免刑,死者也不能因為其不義而白死,有過必受罰,罪與罰等。於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他最終被確認為正當防衛,那麼這種罰就會相當輕)。


輿論的焦點,集中在於歡在一審中不僅沒有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且令人震驚地獲得了僅次於死刑(包括死緩)的無期重刑——換句話說,如果於歡的「防衛性」得到一定程度的確認(即便認定為防衛過當),這件案子也不會引起如此的軒然大波。


法官在判決時,應該考慮於歡殺人的特殊刺激因子(辱母)以及他的行為屬於應激反應的特點,而予以刑期上的寬減。我們並不苛責法官像武松的主審法官那樣,隨「意」判案,可是法官怎麼能走到另一個極端,全不考慮「民意」和普遍的價值觀、倫理觀,將一個行為具有某種正當性的兇手判了最高的徒刑呢?


我要說的是,於歡絕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英雄(如果不是正當防衛,他就是有罪的),但於歡殺死辱母惡霸的行為,卻容易使他成為社會心理和群體意識上的英雄(就像武松一樣)


這兩種「英雄」不是矛盾、對立的,兩種不同的尺度應該找到同存、和諧的空間。


具體到辱母案,法律應給有「嚴重過錯」的於歡以刑事處罰,而對案情的認定以及如何判決,必須考慮得更為周全一些。即便案子不被媒體報道,法官的判決也應符合普遍的群眾心理,不突破社會觀念的底線;法律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特點,那麼所有的判案也要經得起全民的審視與考驗——這應該成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養


輿論對辱母案判決的質疑,其本質在於主審法官完全忽視群眾心理,關門判案,使得法律的踐行脫離了它的社會基礎、倫理觀念以及輿論環境,造成了兩種「英雄」的截然對立。即使法官在判決中沒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這個法官也不是一個高明稱職的法官。


我為武松感到慶幸,我為於歡感到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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