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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獎勵「該出手時就出手」

「見義勇為」4字連用,至遲在宋代已經出現。在之後歷代典籍文獻中,「見義勇為」四個字就常被用來形容個人遇事能夠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為公義奉獻的行為。 資料圖片

「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來了。」現實生活中,人們不時會聽到這樣的感嘆。為保障「人心不倒」,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項被人們形象地稱作「好人法」的條款,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的原則。

「見義勇為」是怎麼來的?要不要獎勵?如何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傳統形成的背後,有不少故事。

見義勇為該不該獎,孔子告訴你答案

長久以來,見義勇為的行為都被視為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彰顯而廣受讚頌。那麼「見義勇為」的思想從何而來?又是何時開始的呢?其實,在中國文化形成的早期階段,我們就可以看到對「見義勇為」的積極追求,和對「見義不為」所持的否定態度。

一般認為,我們今天所說的「見義勇為」源自《論語·為政》中的「見義不為,無勇也」一句。西漢經學家孔安國將其解釋為:「義者,所宜為也。而不能為,是無勇也。」我們從中至少可以體會到兩層意思:首先,人們應該去做所謂「義」的事情,因為其「宜為」(「應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無勇」之人;其次,見義而為是需要勇敢品質的,「無勇」的話,本來應該去做的事情也不會有人去做。

「見義勇為」四字連用,至遲在宋代已經出現。宋紹定刻本《九朝編年備要》中就曾對蘇軾有「獎善詆惡,蓋其天性,見義勇為,不顧其害」的評價。在之後歷代典籍文獻中,「見義勇為」四個字就常被用來形容個人遇事能夠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為公義奉獻的行為。總體來說,中國傳統社會對「見義勇為」這一概念的價值判斷,是在道德話語系統中討論的,並不倡導採取強制暴力的方式推行。

而「對見義勇為的行為該不該獎勵?」在古時卻經歷了一番爭議。《呂氏春秋·察微篇》就講過兩則耐人尋味的小故事:

一則是「子貢贖人」:根據魯國法律,如果有人見到魯國人在國外為奴而將其贖回的話,可從國庫領取補償金。一次,孔子的學生子貢贖回魯人卻拒絕了補償金。孔子得知後指責了子貢:「假如人們都學習子貢贖人而不領補償金,那麼今後就沒有人願意贖回在外為奴的魯人了。」

無獨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學生子路身上則發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魯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說,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當事人送子路一頭牛以表示感謝,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說道:「魯國今後一定會有很多人樂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勸德,子貢謙讓而止善」,這就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來,見義勇為之後主動領獎,有助於見義勇為行為的推廣。

有了孔聖人的理論做基礎,在此後的歷朝歷代,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開始逐步推開。

罪犯出錢獎勵見義勇為者

歷史上最早記載有關見義勇為規定的大概是《易經》。《易經·蒙上九》云:「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也就是說,凡攻擊愚昧無知之人,是寇賊行為,會受到懲罰;對於抵禦或制止這種寇賊行為的人,應受到支持和保護。這是類似今天「正當防衛」的規定,當自身或社會受到侵害時,奮起出擊是受法律保護和鼓勵的。

秦朝是我國封建社會中較早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物質獎勵的政權。在雲夢秦簡《法律答問》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的規定。也就是說,凡捉獲逃亡的盜賊,若其身上攜帶錢財,錢物歸捕捉盜賊的人所有。這時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不是由政府出錢,而是從罪犯身上獲取。

自西漢以後,關於見義勇為方面的立法更加詳細具體,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保護的思想也逐漸顯現。如漢朝時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北周時期,又規定:「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報仇者,告於法自殺之,不坐。」

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成熟的階段。《唐律疏議》對見義勇為的規定更為詳細。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唐代政府正式頒發了對見義勇為、捕獲犯罪分子者給予獎勵的法令:「諸糾捉盜賊者,所征倍贓,皆賞糾捉之人。家貧無財可征及依法不合徵信贓者,並計得正贓,准五分與二分,賞糾捉人。若正贓費盡者,官出一分,以賞捉人。即官人非因檢校而別糾捉,並共盜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賞例」。

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襲了唐朝對見義勇為的規定。

不僅獎錢還獎「烏紗帽」

到了明朝,除了對勇於捕獲盜賊者給予物質獎勵外,還試行了賞官制。破格提拔見義勇為者當官,這在「官本位」的封建時代,如此獎勵絕對算是重獎,而那些見義勇為者也大多欣然領獎。

那時有個叫孫堅的人,17歲時隨父親一起乘船去錢塘。途中,正碰上海盜胡玉等人搶奪商人財物,在岸上分贓。商旅行人,一見此情景,都嚇得止步不前,過往船隻也不敢向前行駛。

孫堅見狀,對父親說:「此賊可擊,請討之。」於是孫堅提刀,大步奔向岸邊,一面走,一面用手向東向西指揮著,好像在部署民眾對海盜進行包抄圍捕似的。海盜們遠遠望見這情形,錯認為官兵來緝捕他們,驚慌失措,扔掉財貨四散奔逃。孫堅不肯罷休,追殺一海盜而回,其父親又驚又喜。

後來,孫堅因為這次有勇有謀的見義勇為而聲名大振,郡府里便召他代理校尉之職。

孫堅受此重獎,是因當時郡府官員一時興起。後來,明朝制定法律將這一做法固定下來。

洪武元年(1368年)頒布的《大明令》中規定:「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賊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應捕之人不在此限。」可見,明代對見義勇為者既獎錢還獎「烏紗帽」,但對履行捕獲強盜職責的「警察」等政府人員,明確不在獎勵範疇。如此規定,意在鼓勵更多的平民百姓見義勇為。

清代沿襲了前朝的獎賞規定。對於那些在與歹徒搏鬥中受傷的見義勇為者,清政府還另行獎勵。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規定:「其犯罪拒捕拿獲之人被傷者,另戶之人照軍傷,頭等傷賞銀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已從單純的人身安全保護擴展到了對其生活的保障。

(本文綜合自《人民論壇》《安全與健康》、中國青年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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