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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價值33萬餘元的術前談話記錄……

「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權,患者本人的權利是第一位的。」


作者 |Alice


來源 |"醫學界"微信號

案例來源 | 裁判文書網


母親替女兒簽署了《腎穿刺術前談話記錄》,術後女兒以知情同意權被侵犯為由狀告醫院,醫院被判罰款33萬餘元。

一份價值33萬餘元的術前談話記錄……


案情梗概


2009年4月28日,小李因患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炎Ⅳ型(腎病綜合症)、腎功能不全待查、慢性膽囊炎、膽囊多發性結石而入住某三甲醫院,小李在院方出具的知情選擇書上明確簽字,表明自己本人作為在院治療期間所有醫療活動的被告知者。


5月5日,院方給小李進行腎活檢,而在術前《腎穿刺術前談話記錄》是由小李母親簽字確認。術後,小李出現併發症,最終,右腎被切除。


法院判決,醫院負全部責任,賠償336875.9元。


在大家的認知中,女兒做手術,母親來簽字,似乎沒什麼大不妥的地方,為什麼法院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呢?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什麼?


小李在進行腎活檢前,並未授權其母親簽字的情況下,由其母簽署腎穿刺告知書存在過失,但該過失與小李的治療後果沒有因果關係。


因為經過鑒定,醫學會分析認為醫院對小李實施的腎穿刺指征明確,出現併發症難以完全避免,且最終行右腎切除手術也是搶救小李生命的必要措施之一,醫院並不存在專業技術方面的過失。


可以說,醫院的治療行為從醫學角度來說沒有瑕疵,問題出在那份《腎穿刺術前談話記錄》上


法院認為醫院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不影響侵犯知情同意權行為的成立,若有相應的損害後果產生,醫院需要承擔責任。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麗華律師告訴《醫學界》:「患者獲得法院支持,關鍵在於原告已選定自己作為知情同意的主體和被告知人,而非親屬。醫院仍然讓親屬簽字。這一點很重要。


知情同意書該由誰簽?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上述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不宜告知患者的病情和診療,才可以由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


但在實際生活中,家屬代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況非常常見。據一位業內人士透露,由於醫患關係緊張,為了盡量避免糾紛,一些醫院在進行手術之前,更看重的是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甚至患者本人可以不簽字,但家屬一定要簽字。


其實,這種做法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知情同意書都會著重於說明手術風險,某些醫院潛意識裡認為其能交代清楚手術風險也能規避風險,但其實並不是,因為知情同意書不等於免責說明書,在手術過程中因醫護人員操作失誤或者不當對患者造成損傷,即使家屬簽署了知情同意書仍有追究責任的權利。


對此,朱麗華律師也認為,「這種做法其實並不可取,容易侵犯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權,導致糾紛發生。」


醫護人員該從中汲取怎樣的經驗教訓?


案例中的醫院因為沒有對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權利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為患者家屬等同於患者本人,被罰三十三萬餘元,造成損失,對此,醫護人員應該從中汲取怎樣的經驗教訓呢?


朱麗華律師從專業角度給出了建議:


(1)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權,患者本人的權利是第一位的。


(2)個別不宜向患者本人告知的事項,應該取得患者的授權委託書,待患者授權其家屬後,向其家屬告知,並取得其家屬的書面知情同意。


(3)不宜向患者說明的範圍,沒有明確的、詳細的法律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盡量讓患者本人知情、同意。


法律專欄顧問

一份價值33萬餘元的術前談話記錄……



朱麗華律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事研究會委員,盈科全國醫藥衛生及健康產業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專業領域:醫藥衛生法律事務、醫藥企業刑事風險防控,擁有處理各類醫藥衛生法律訴訟、非訴、談判法律事務的豐富經驗。


版權申明:本文為"醫學界"微信號原創內容,轉載需經授權,並在文前顯要位置標註作者和來源。(歡迎界友轉發朋友圈)


責任編輯: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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