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高危職業,叫做在加拿大賣酒
既要開店,又要控制銷售,還有數不清的連帶責任,在加拿大賣酒可真不容易!
世界華人周刊專欄作者:辛上邪
在國內,每到年節臨近時,各地警方常會發布消息,告誡酒友需對多種情形承擔責任,比如: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未勸阻醉酒者不要駕車,醉駕導致車禍的。如新疆有人赴宴後酒精中毒身亡,亡者家屬訴訟,法院最後判決飯局組織者承擔20%責任,其他客人共同承擔10%責任,亡者自行承擔70%責任。
這類事情在加拿大是另一種處理方式——被告誡的不是酒友,而是客人喝酒的場所,如酒吧、餐廳之類,因為加拿大有「酒牌」管理,這些都是賣家需要承擔的責任
在加拿大,賣酒是需要執照的(俗稱酒牌)。任何一個賣酒的地方都需要至少一名參與者(店主或經理)有酒牌。執照申請手續簡單,花費低廉,但是要經過考試!學習免費,正式考試之前網站上有預考;考試開卷,不限制考生查資料,也沒有時間限制;考題都是選擇題,回答完畢即可交卷;交卷後立刻彈出答案,告知是否通過,同時還告訴考生什麼地方錯了、正確答案是什麼;考試失敗就重新註冊考試——如此人性化,目的只有一個,讓考生切實記住知識點。
加拿大重視酒牌管理不是為了讓酒類零售有序地繁榮發展,而是為了限制賣酒。更確切地說,是為了讓加拿大人購買、消耗酒精的數量減少!因為酒精是導致加拿大人惡性腫瘤的三大原因之一;能讓人思維混亂引發對他人的傷害,每年BC省有八萬多起治安事件是酒後發生的;容易造成交通事故,BC省40%的交通事故與酒駕有關;是健康第一殺手,每年BC省有超過1800人死於飲酒、一萬八千多人酒後住院。加拿大是全民免費醫療,每年政府承擔的與飲酒相關的醫療、救助的費用為9億加幣,幾乎與從酒類行業產生的稅收相等。再加上酒後還容易吸毒、造成意外懷孕,所以酒類的生產和銷售對於加拿大政府來說,真是塊燙山芋。基於此,政府將監督顧客過量飲酒及醉酒後的安全保障的重擔壓在了賣家肩上。
西方人喝酒習慣和中國人不同。中國人一般是吃飯的時候佐餐,而西方人除了佐餐之外,平時也喜歡來一杯,這就更容易養成嗜酒的習慣。一般而言,女性一周超過10杯酒或一天超過2杯、男性一周超過15杯或一天超過3杯被視為飲酒過量。(一杯酒的量因不同酒種而異,如啤酒約為341毫升,葡萄酒約為142毫升,烈酒約為43毫升。)
除了過量,對酒的危害的認識也不同。在中國,現在絕大多數夫妻在準備懷孕前都懂得「封山育林」的道理,而在加拿大,這類知識貌似很不普及。因此,酒類知識普及的網站提醒民眾,為了不醉酒,注意不要喝急酒;喝一杯酒之後,再喝些不含酒精的飲料;最好不要空腹喝酒;喝酒時多考慮一下自己的年齡、健康狀況;如果準備受孕、或正在懷孕、哺乳期,最安全的做法是不喝酒。
對民眾飲酒,政府只能這樣細心、全面地叮嚀,但對酒牌持有者,政府的要求卻嚴格得多。
首先,禁止向醉酒者或者已經快醉酒的人賣酒。這個要求聽起來容易執行起來可不容易。因為「沒有一種科學檢測的方式能證明一個人是否醉酒」,嚴格地說,醉酒是一種「觀察出來的狀態」,看顧客喝酒之前和喝酒之後的言談舉止是否有明顯區別。而「已經快醉酒」則更是一種微妙的狀態,「判別是否已經快醉酒是售酒者一項重要的責任」。
第二,嚴禁顧客酒駕。對酒駕倒是有明確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0.05%為酒駕,如果超過0.08%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遇到喝酒過量的客人,銷售人員要堅定、禮貌地索要顧客的車鑰匙(如果是自駕者)、督促顧客找人來接或者協助顧客找計程車,並要確認顧客上車安抵目的地。如果顧客反對,銷售人員有責任喊警察協助。
第三,禁止向未成人售酒。在酒吧、酒類專賣店(超市不得銷售),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營業員必須索要顧客的身份ID來檢查。基於有些成年人對此法規不在意,營業員還要嚴加防範成年顧客幫未成年人代購,如果懷疑代購,也有權拒絕銷售。比如,有未成人來買酒被拒絕,營業員就要儘可能觀察店外,看看被拒絕者是否會向路過的成年人「求助」。即使沒有觀察到「求助」,如果後續顧客的購物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剛才提出來的酒品種類和數量,營業員也有權質疑並拒絕。
對店內發生爭吵、鬥毆等糾紛,及醉酒者由於行動不便在店內造成損傷,賣家都需要承擔責任。總之,酒類銷售的從業人員要睜大雙眼、隨時保持警惕,因為任何一件損傷、意外發生,受害者都可以起訴賣家、要求賠償。
賣家對醉酒顧客照顧的責任不止局限於店中,而是要延續到顧客酒醒後。1973年,被法庭下過飲酒限制令的M先生在解禁後,又去曾經常去的酒館飲酒。醉酒後離開酒館,他先搭朋友的車,中途下車徒步回家,誤入高速公路被撞。法院判罰酒館、司機和M先生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對酒館而言,在已知M先生酒醉、且有過被禁酒的記錄(說明M先生在醉酒時完全不具備自控力)時,沒有對他盡到照顧的義務,導致其中途下車發生意外。這個判罰被稱為「里程碑式」的,此後,賣家需要保護顧客在清醒前不對他人造成傷害、也免遭任何意外傷害。
顧客由於醉酒發生的意外,酒家被索賠的比例、數額都不低。加拿大法律屬於英美法系,是「例判法」,即判決要參考先前的同類案例。以前酒家被判罰的連帶賠償在總賠償金額中佔5-25%,但2006年,BC省判過酒家賠償50%的案子,因此可以認為,酒家賠償比例的上限上升到了50%。另外,根據加拿大法律,受傷害者不止可以起訴對他們造成直接傷害的醉酒人員,還可以起訴所有相關人員。比如,顧客酒駕撞傷了人,被撞者便能起訴酒駕司機及賣酒給司機又未制止司機開車的店家。對店家更為不利的是,如果酒駕者無錢賠付,店家還要補足數額。如店家被判賠付15%,酒駕者賠85%,如果酒駕者破產、難以賠夠應承擔的份額,店家則需代為賠付差額。當然,店家會買多種保險,一般不會為了賠錢傾家蕩產,可壓力和麻煩也不小。
為了不鼓勵顧客買酒,賣家對酒的定價要遵從統一規定按照酒精含量來計算,不得降價銷售。在顧客買酒時,賣家還應該盡量推薦其他代替飲品,鼓勵顧客點酒同時點餐、至少是下酒小零食,以減少空腹喝酒的機會。飯店裡,有些明顯喝過酒的顧客落座後,服務人員需及時地把酒杯等撤走,以免他們看到後又勾起喝酒的慾望。還要在店中顯眼的位置張貼賣酒規則,白紙黑字地寫清楚不會賣酒給已經或將要醉酒的客人及未成年人等規則。
凡此種種歸結為一句話,就是盡量少賣酒給顧客。既要開店,又要控制銷售,還有數不清的連帶責任,在加拿大賣酒可真不容易!
作者簡介:
辛上邪
,中國古代文學博士。學者、翻譯、專欄作者。關注唐代歷史還原和現代教育及某些其他問題。現定居加拿大。作者公眾號:辛上邪(ID: xinshangye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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