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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會怎樣判?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臭鹹魚】


近日,聊城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被《南方周末》送上了輿論熱門,這起案件的細節也引來無數網民的關注。同情被告人於歡者有之,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滿者有之,懷疑出警警察瀆職者有之,甚至懷疑南周報道失實期待劇情反轉者亦有之。


不論立場、觀點如何,就目前而言,最高檢及地方政府、司法部門介入此事來看,真相終會有大白之時,大家拭目以待即可。


筆者也在這段時間看到一些歷史愛好者,借著史書上的類似「孝子復仇」案件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其實這都是一家之言,也有可能是取了符合自己觀點的案例來講解。正所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我就整理了一些類似的案件,算是給大家開拓一下視野,增加一些談資吧。


呂思勉先生說:「復仇之風,初皆起於部落之相報,雖非天下為公之義,猶有親親之道存焉。」 在部落時代,由於法制的不健全和文明程度並未達到更高的程度氏族部落尚未產生凌駕于氏族之上的公共權力,部落為了解決問題,多用私相復仇的辦法。先秦時期復仇的對象也是多種多樣,甚至有為了復仇而刺殺君主的,比較著名的事件有豫讓殺趙襄子,荊軻刺秦王。


如果「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會怎樣判?



豫讓刺趙襄子——「拔劍三躍而擊之」


《史記·刺客列傳》對這些事情記載比較詳細,作者司馬遷本人也對這些刺客持肯定讚揚的態度,認為此其「義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較然,不欺其志,名垂後世,豈妄也哉!」但是先秦的復仇也並不純粹,通常夾雜著政治鬥爭。秦代自商鞅變法之後,就加大了對個人仇殺行為的懲罰力度。


秦已降,為血親父母復仇才是歷史的主流。在漢時,國家已經法律層面禁止私人復仇,但是血親復仇仍然變成了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儒家文化提倡為血親復仇對後世影響很大。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在統治思想去的主導地位,尤其是春秋《公羊傳》的一句「不復仇,非子也。」對漢代復仇風氣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周天游先生總結了漢代復仇風氣大盛的原因:漢代延續了戰國時期遊俠風氣,重視宗族血緣關係和孝道,道德與法律產生衝突之後進行了協調,社會風俗的誘導和地域很文化特徵的因素。除此以外,筆者認為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也是重要的原因。所以在兩漢相關史書中為血親復仇的例子尤多。



如果「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會怎樣判?



司馬遷《史記·遊俠列傳》中記載了不少「遊俠」的故事,這一點也被後來的班彪、班固父子的《漢書》所繼承

就目前而言,並沒有發現西漢政府發布過禁止復仇的律令,所以解決仇恨問題不免要藉助於民間私人的力量。例如《史記·遊俠列傳》中有記載郭解的故事。


郭解是西漢時河內郡人,以遊俠而聞名。洛陽有兩家人結仇,本地鄉賢、豪強數十人前後從中調解,仇家都不肯罷休,於是有人去請郭解幫忙。郭解連夜去見仇家。由於郭解的名聲太大,仇家勉強答應放棄復仇。郭解又跟仇家說:「我聽說本地很多鄉賢曾來調解也沒效果,如今你給了我面子,我怎麼可以從外地來干涉本地鄉賢的事呢。」


郭解又連夜趕回去,臨走前囑咐仇家:「千萬不要讓別人知道我來過,你暫且對外還是說不肯答應,等我走後,再有人前來調解,你就答應他吧。」


(雒陽人有相仇者,邑中賢豪居閑者以十數,終不聽。客乃見郭解。解夜見仇家,仇家曲聽解。解乃謂仇家曰:「吾聞雒陽諸公在此閑,多不聽者。今子幸而聽解,解柰何乃從他縣奪人邑中賢大夫權乎!」乃夜去,不使人知,曰:「且無用,待我去,令雒陽豪居其閑,乃聽之。」)


到了東漢時期,情況也是不斷變化的。例如,建武二十五年(49年),徐州廣陵郡堂邑縣人防廣為父報仇,殺人坐牢,就在等待執行死刑的期間,他的母親病死了,防廣得知,坐在牢里整日哭泣不肯吃東西。縣令鍾離意十分同情防廣,就下令放他回去給母親辦理喪葬,當時縣裡的其他官員擔心防廣會因此逃亡,紛紛反對,鍾離意說:「出了事,責任在我。」


防廣在給母親辦理完喪事後,就主動返回監獄,鍾離意將此事向上級彙報,上級竟然寬恕防廣,免除其死刑(仍然需要服刑)。


由此可見,在東漢開國之初,血親復仇的結果仍然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直接應該判處死刑,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防廣終因孝順而受到官方減刑處理,也是符合當時的推崇孝道的社會氛圍,這是人性化處理結果。


(《後漢書·鍾離意傳》:(建武)二十五年(49年),遷堂邑令。縣人防廣為父報讎,系獄,其母病死,廣哭泣不食。意憐傷之,乃聽廣歸家,使得殯斂。丞掾皆爭,意曰:「罪自我歸,義不累下。」遂遣之。廣斂母訖,果還入獄。意密以狀聞,廣竟得以減死論。)


到了建初年間,民間有人因為別人侮辱其父親,怒而殺之,這個血親復仇案上報到了朝廷,漢章帝劉炟為此下詔免除其死刑。從此之後,各級執法部門都以此案為定案標準,甚至朝廷法律部門增設《輕侮法》。大概意思是:殺死侮辱父母者不獲死罪。


(《後漢書·張敏傳》: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

但是這部法律持續時間並不長,到了漢和帝劉肇執政時,尚書張敏先後兩次上書批評這部法律,認為《輕侮法》的實施導致出現大量冤案,因為很多人從這部法律中鑽空子為自己開脫。於是,劉肇宣布廢除《輕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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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功夫之王》中劉亦菲塑造了一個復仇女「金燕子」的形象


即便如此,但是復仇風氣仍然鼎盛。到了漢順帝執政時期,青州北海國安丘縣出了一個「辱母殺人案」。事情是這樣的。


安丘縣的一名男子毌丘長和母親在集市裡遇到一個喝醉酒的男子,這名醉漢侮辱了毌丘長的母親,至於是語言侮辱還是身體上的侵犯無從得知,為此,毌丘長當場殺死了醉漢,隨後逃至膠東侯國,卻被當地政府抓到。


膠東國相吳祐對毌丘長說:「你母親受辱,這是人子所不能容忍的。然而孝子忿恨時要想想後果,行動要不給父母留下牽連。而今你違背親人逞其凶氣,白日殺人,赦免你吧不合道理,嚴懲你吧又於心不忍。你說該拿你什麼辦?」


毌丘長就自己戴上枷鎖說:「國家製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無所施。」


吳祐又問他有無妻子?毌丘長回答說:「有妻還沒有生子。」


吳祐又下公文到安丘縣政府,要求把毌丘長的妻子逮捕押解到膠東。毌丘長的妻子到後,便除掉他倆的枷鎖,讓他倆同宿獄中,妻子就懷孕了。

至冬季行刑時,毌丘長哭著對母親說:「我辜負了母親自應去死,可該怎麼報答吳大人的恩情呢?」當場就咬斷指頭吞進肚中,含血而道:「妻若生下兒子,就取名『吳生』,告訴他我臨死吞指為誓,囑咐兒子要報答吳大人。」便自縊而死。


從這個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了《輕侮法》的保護,毌丘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死罪。即使當地長官也認為毌丘長的行為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也不足以免除殺人罪責。毌丘長也明白自己所犯的罪行,所以坦然赴死。至於吳祐不令其絕後,倒是挺有人道主義色彩。



如果「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會怎樣判?



東漢《輕侮法》石刻內容


在《後漢書》中還有個趙娥的故事。


時間大概是在漢靈帝執政時期,在涼州酒泉郡有個女子趙娥,趙娥的父親被本地人所殺,而趙娥的三個兄弟都病故了。按照血親復仇的理論,這種事都是子報父仇,仇家認為趙娥家沒有男人了,這件事就算過去了。


但是趙娥不肯放棄,隨身帶著刀具,經常坐在帷車(有門帘遮擋的車子)上埋伏仇家,堅持了十多年,終於得手。


趙娥隨後去縣府自首,說:「父仇已報,請就刑戮。」縣長尹嘉十分欽佩趙娥,乾脆自己棄官不做了,也要保護趙娥逃亡。


酒泉龐淯母者,趙氏之女也,字娥。父為同縣人所殺,而娥兄弟三人,時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賀,以為莫己報也。娥陰懷感憤,乃潛備刀兵,常帷車以候仇家。十餘年不能得。後遇於都亭,刺殺之。因詣縣自首。曰:「父仇已報,請就刑戮。」祿福長尹嘉義之,解印綬欲與俱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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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娥復仇的故事


從趙娥自首的這個行為看當時國家法律是禁止私人復仇的,趙娥知道她觸犯了法律,但是令人驚奇的是,當地縣長不但欣賞這種為父報仇的義舉,竟然還想棄官和趙娥一起逃亡。趙娥卻公私分明認為「仇塞身死,妾之明分也。治獄制刑,君之常典也。何敢貪生以枉官法?」守尉不敢公開放跑趙娥,暗地裡讓趙娥逃走,趙娥仍然拒絕,守尉最終還是拒絕執刑讓趙娥回家。「鄉人聞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也可以看出當時民間風氣對孝子孝女為父母報仇持鼓勵甚至縱容的態度,法律與現實出現了相背離的情況。


趙娥身為女子卻做了男子的事,當地人無不為趙娥慷慨,還為趙娥堪石立碑。西晉的名士安定皇甫謐讚揚趙娥「為父母之仇,不與共天地,蓋男子之所為也。而娥親以女弱之微,念父辱之酷痛,感仇黨之凶言,奮劍仇頸,人馬俱摧,塞亡父之怨魂,雪三弟之永恨,近古已來,未之有也。詩云『修我戈矛,與子同仇』,娥親之謂也。」


不但親生子女可以為父母報仇,甚至可以代替朋友給朋友的父母報仇。


例如在東漢建武年間(劉秀執政時),郅惲的朋友董子張的父親被鄉里人殺害,子張沒來得及給父親報仇就病重將死,郅惲前去送別好友,子張看著郅惲唏噓慷慨說不出話來,郅惲明白子張的心事,對朋友說「吾知子不悲天命,而痛仇不復也。子若亡,吾直為子手刃仇人,更不須心懷憂也。子張但目擊而已。」 郅惲立馬前去殺了朋友的仇人,子張看到仇人的頭顱之後氣絕而死。


郅惲前去縣衙自首,縣令對此事反映的很緩慢,明顯是有意放縱,郅惲說:「為友報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義也。虧君以生,非臣節也。」自投監獄,縣令沒辦法只好親自到監獄,拔刀威脅郅惲說:「你不從監獄裡出來,我就死給你看!」郅惲這才出獄逃亡。


由此可見東漢時這種「替友復仇」的行為,與「血親復仇」一樣是受到民間輿論的讚揚和支持的。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復仇屬於私義,法律屬於公道,復仇者本人是心甘情願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這樣的例子在漢末也有,在漢靈帝時期,何顒之友虞偉高有殺父之仇未報而病卒,何顒為了朋友這個遺願,而埋伏刺殺仇人得手,並將仇家人頭送到虞偉高的墓前告慰亡靈。

有的人還因為父母報仇而直接被當地政府察舉為孝廉,漢桓靈時期的陽球就是這樣一個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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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陽球傳》插畫


《後漢書·陽球傳》載:「家世大姓冠蓋。球能擊劍,習弓馬。性嚴厲,好申韓之學。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結少年數十人,殺吏,滅其家,由是知名。初舉孝廉,補尚書侍郎。」陽球在為母報仇之後,就出名了,太守察舉他為孝廉。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同樣是母親被侮辱,同樣是為母報仇而殺人,為何毌丘長和陽球的結局卻如此不同呢?


筆者認為造成顛覆性的結局除了和縣令、太守的為人處世有關,應該還和復仇者的家族勢力背景有關。細心的朋友會發現《陽球傳》有非常關鍵的細節,那就是陽球「家世大姓冠蓋」,這是說陽球家族在本地有著非同一般的背景勢力,是當地的豪強。


漢代不同於後世宋元明清,地方權力極大,地方除了縣長以外的官職,其他的屬官全都是由本地豪強擔任郡縣僚佐的職務,一個空降的縣長要想和當地豪強鬥法無疑是很困難的事情,而且社會輿論也對此類事件表示贊同,所以大多數情況下,為血親復仇都不會被判死刑。


還有漢末夏侯惇十四歲時就因為年輕氣盛,將一個侮辱他老師的人殺害,可是也沒有被懲罰的記載,反而「以烈氣聞」,究其原因,肯定是夏侯家族在譙縣本地的勢力影響的緣故了。


綜合看來,陽球、夏侯惇能平安無事,正是其家族的影響力,趙娥和郅惲則是運氣好,碰到的本地執政官員心慈手軟,不予追究,何顒則是長期逃亡,仗著名望得到民間各地豪傑的保護,甚至袁紹都與其結交;至於毌丘長,既沒家族背景,也沒名望在身,更沒有被官方放過一馬的好運,只能落得身死的下場(當然吳祐還是幫他延續了香火的)。

其實,在漢代還有個方法可以免死,那就是等到朝廷大赦天下。


當然朝廷大赦天下這種事是可遇不可求的。東漢漢桓帝劉志時,蘇不韋的父親蘇謙被李暠刑求致死,蘇不韋伺機復仇失敗,李暠加強了自身保護,蘇不韋見沒有機會下手,就乾脆去把李暠父親之墓給挖了,拿李暠父親的人頭祭奠自己父親。作案後,蘇不韋長期逃亡在外,李暠給氣的活活吐血而死。後來蘇不韋就是等到了朝廷大赦天下才免罪回家的。


到了漢末時,戰亂頻繁,百姓十不存一,國家所掌握的編戶大大減少,但是民間私自復仇風氣仍是愈演愈烈。有鑒於此,建安十年(205年),漢司空曹操在平定冀州後下令「令民不得復私仇,禁厚葬,皆一之於法」——禁止百姓私自復仇。


魏文帝曹丕曾經在黃初四年(223年)又重申禁止民復仇的禁令,詔曰:「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並且曹丕加大了對私自復仇者的懲罰力度-----族誅。並且在法律中著重強調,《魏律》規定:「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到了晉代,晉成帝司馬衍詔定:「自今以往,有犯復仇者必誅。」與此用時,魏晉南北朝法律的禮學化使得法律相對更具有理性精神,梁滿倉先生曾經這樣說:「魏晉南北朝明令禁止復仇,所見文獻記載的復仇事件也大大少於秦漢時期。這種情況的出現與禮制的變化及禮對法的影響密切相關。禮法結合使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講究法「理」,重視生命,法貴得中,寬法倡德,越來越充滿了「禮」的精神。


在這種結合中,禮對法產生的影響有其不可忽視的積極的一面。在禮的影響下,冷峻嚴酷的法具有了尊重生命的人性,剛硬的律條注入情和理的靈魂,殺罰止惡的同時又兼道德提倡,從而提高了服務國家政治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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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會伐蜀時出於野心最終導致叛亂,叛亂中關羽的後代遭到了毀滅性傷害


相對來說在魏晉南北朝私自復仇的行為比兩漢大大減少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三國末期,龐德兒子跟隨鍾會大軍滅蜀,私自殺害關羽的後代為其父親龐德報仇。這件事發生在軍中,不同於承平年代一般的復仇案,且魏蜀兩國是敵對的國家,司馬昭忙於篡位,未必會追究此事。

兩晉復仇的行為大大減少,然而著名權臣桓溫便是一位給父親報仇的孝子。


桓溫的父親桓彝在晉成帝年間蘇峻、祖約的叛亂中喪生,為涇縣令江播所殺。桓溫當時只有十五歲,悲痛之餘立志要替父報仇。三年後,江播逝世。雖然仇人已死,但是志在復仇桓溫並不打算放過仇人之子。桓溫打聽到江播的三個兒子江彪等人在辦理喪事,便身身懷利刃,詐稱是前來弔喪的賓客,乘機將江彪三人全部殺死。桓溫為此並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得到稱讚和名望。


時年十五,枕戈泣血,志在復仇。至年十八,會播已終,子彪兄弟三人居喪,置刃杖中,以為溫備。溫詭稱吊賓,得進,刃彪於廬中,並追二弟殺之,時人稱焉。


這件事有其特殊性,首先桓溫的父親桓彝為國殉難,桓溫復仇也算是為國除賊,桓溫的仇人其實也是東晉政府的仇人。


同時期的沈勁也是為父報仇的孝子。


沈勁的父親沈充在王敦之亂中戰敗逃亡,被部將吳儒所殺。沈勁被同鄉人錢舉藏匿起來,得以活命。沈勁成年後,尋找到機會,將吳儒刺殺,替父復仇。


(勁)父充,與王敦構逆,眾敗而逃,為部曲將吳儒所殺。勁當坐誅,鄉人錢舉匿之得免。其後竟殺仇人。


同樣的,沈勁也沒有收到懲罰,原因不是當時的法律寬鬆,而是沈勁的家族——吳興沈氏勢力過於強大,史書記載「今江東之豪莫強周、沈」。


晉朝政府還曾別出心裁的出台了「殺人父母,徙之兩千里外」的法律條文,希望把結仇的兩家人分隔開了,化解仇恨。可是即使如此,仍然會有人千里迢迢前往萬里之外將仇人殺死。


南北朝時期基本沿襲前朝的規定。由於禮和法存在衝突,直到唐宋仍然有復仇的行為發生。但是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量刑標準,其處理也是很靈活寬鬆的。相同的復仇事件哪怕是在一個朝代,最終判處的結果也不盡相同。

唐朝開元年間的孝子殺人案,唐玄宗李隆基的處罰結果就很重。


開元二十三年(735年),年僅13歲的張瑝與11歲的張琇兄弟二人將陷害父親致死的殿中侍御史楊萬頃在首都洛陽的街道上殺害。


這件殺人案轟動整個洛陽城,兩位少年被捕後,民間輿論都同情這兩位少年,官府一時也無法定案,只能上報朝廷定奪。


參與討論案件的大部分官員認為兄弟二人的父親張審素確實死得冤枉,兄弟二人年幼為父親復仇,應該寬恕輕判,中書令張九齡對此也表示贊成;只有侍中裴耀卿與李林甫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如果輕判就會破壞國法,唐玄宗則贊同裴、李的觀點。


唐玄宗對張九齡說:「孝子不怕死替父復仇,看起來確實值得同情,然而殺人後又能免罪,這個頭絕不能開!」然後唐玄宗下詔,判處張瑝、張琇兄弟二人死刑(杖殺)。


判決一出,百姓嘩然,很多人給兄弟二人寫哀悼的文章,貼在道路兩旁,還有人出錢為兄弟二人收斂安葬在北邙山,並做了幾處疑冢,以防止楊萬頃的族人復仇。


議者多謂二子父死非罪,童年孝烈,能復父仇,宜加原宥。張九齡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為如此則壞國法,玄宗以為然,謂九齡曰:「孝子之情,義不顧死,似可哀矜;然殺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啟。」乃下赦曰:「國家設法,期於止殺。苟各伸為子之志,則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子殺人,理不可恕。二子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憐之,為作哀誄,榜於衢路。市人斂錢葬之於北邙,恐萬頃家發之,仍為疑冢數處。


可見雖然唐玄宗以法為重,將孝子處以死刑,但是社會輿論對於孝子仍是抱著同情的態度。


在筆者看來,唐玄宗以法為重,打壓了民間復仇之風,維護了社會穩定,但是讓大部分百姓失望,失了民心,實在是有得亦有失。


話說在東漢漢明帝劉庄時,也有兄弟二人共同殺人的案件,地方政府無法定罪,最終漢明帝以「兄不訓弟」為依據,判處哥哥死刑,弟弟免死。


所以要我說,唐玄宗如果也能如此斷案,就能夠既能維護國法,也能平息輿論,使得法律與人情兼顧。


《後漢書·郭躬傳》: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


到了唐憲宗(李純)元和六年(811年),同樣的報仇殺人案,處理結果和唐玄宗時卻大相徑庭。


案件過程很簡單:富平人梁悅為報父仇,殺害仇家秦杲,然後去縣府自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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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愈曾上書《復仇狀》


案件上報到朝廷後,職方員外郎韓愈上書《復仇狀》,提出由尚書省開會討論後上報給皇帝斟酌處理。唐憲宗最終選擇站在維護禮教的立場上輕輕地處罰了復仇者(杖一百,流循州)。


其中頗可玩味的是韓愈的「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其實說來說去還是將皮球踢到了最高統治者那裡去了。


殺秦杲,自詣縣請罪。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職方員外郎韓愈議,以為:「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故聖人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宜定其制曰:『凡復父仇者,事發,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戊戌,敕:「梁悅杖一百,流循州。」


以唐朝這兩起案件來看,唐朝的法律對血親復仇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解釋,所以都是因為社會輿論的壓力,最後交由皇帝來定奪,而皇帝的最終判決又足以影響了一時的風氣。


到了宋朝,此時的法律明確對「復仇殺人」給出了解釋。


《宋刑統》: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


例如宋高宗(趙構)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烏江縣縣尉王公袞的母親墓被人盜了!母親的遺體還被拋棄在荒野之中。在古代,盜墓毀屍是極其惡劣的案件,因為對於死者後人來說,這是一種讓人無法抑制憤怒的侮辱。前文說的漢代李暠就是這樣被氣死。


王公袞親自查案,將盜墓賊嵇泗德抓捕歸案,希望將其正法。可是紹興府的官員給嵇泗德判了杖責和流放的輕刑,王公袞為此氣的發狂。


王公袞又打聽到嵇泗德還被看押在紹興府的監獄中,便找機會灌醉了獄卒,拿到鑰匙,在監獄裡親手解決了嵇泗德的性命。


這起殺人案同樣的上報到朝廷,為此,王公袞的哥哥,吏部員外郎王佐也向宋高宗請罪,表示願意放棄自己的官爵挽救弟弟性命。宋高宗最終聽取了參與討論官員的意見,判:王佐不撤職,王公袞降職一級,紹興府參與判案的官員都因為誤判而定罪。


這起案件的經過還是頗有周折,本來王公袞不需要用復仇殺人這樣極端的方式解決,他自己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自然首先寄希望於法律能夠公正判決,結果在大失所望和憤怒之餘,這才鋌而走險,用極端的方式復仇。


對於紹興府參與判案的官員們來說,正是這一次不公正的判決也斷送了自己的仕途。


明清時期法律也有所變通,但對復仇者的懲罰有所減輕。《明史·刑法志》:「至罪囚打斷起發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復仇者無明文。」又:「復仇,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



如果「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會怎樣判?




如果「辱母殺人案」發生在古代,會怎樣判?



50名國民黨中央委員聯名呈請國民政府特赦施劍翹,最終法外開恩,施劍翹被特赦


恐怕進入近代以來,民間輿論和社會各界人士對於復仇也是持同情和理解態度的,著名的刺殺孫傳芳案中(施劍翹之父施從濱在戰爭中被孫傳芳俘獲並殺害),施劍翹在馮玉祥將軍等人的幫助下和社會輿論的支持下,最終被無罪釋放。


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封建統治中,由於統治者提倡忠孝治國,對復仇案件的處理始終顯得很棘手,禮和法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統治者也沒有制定明確的量刑標準,而是靈活的處理。


在現代法治國家,自然不存在禮和法的衝突,古時的「血親復仇」案的觀點得不到現代法律的支持,也不會成為被告人的無罪的依據。


筆者以為:在「聊城辱母殺人案」中,「辱母」只是媒體提起關注的一個視角,並不能給被告人以無罪的開脫,最終律師爭論的焦點應該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者是否構成防衛過當。這才是定罪的關鍵!就目前情況來看,此案二審肯定要給民眾還原事實真相,並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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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核戰,怎樣選擇逃生?
為什麼人會害怕尚未發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