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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針對女性的幾種刑罰,女性除非犯死罪,否則一般不入監牢

導語:現在生活的社會很美好,但是古時候就不一定了,我們來看看清朝吧!

清代法律規定,女性,包括貴族女性以及平民女性,均有一定的特權,在自身所犯罪名較小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出庭、收監等等環節,自然也就不會受到相應的逼供以及私刑,當然真犯了罪,也要有相應處罰。

比如你犯的本來是打40板子的罪,但是你因故不認罪,大老爺不但私自打板子強迫你認罪,收押的時候,獄卒等也蹂 躪你,這些就都屬於私刑。

官刑有本可依,私刑全憑人性,很多被人津津樂道的刑罰,都是私刑。比如說有人提騎木驢,先不提這個是不是真實的刑罰,如果是,也屬於私刑範疇。

清律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這是官方的說法。

婦女除非犯死罪,一般是不入監牢的。清律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而就算入監牢,也必須另設女牢。

清代刑罰依照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有七種人在清代可以贖刑,即花錢來減免刑罰,這七種人是:1.官員正妻、2.無法執行笞杖之人、3.有財力贖罪之婦女、4有誥命之婦女、5、過失殺人、6、年滿七十歲的婦女、7有關誣告。可以見到,1、3、4、6都是關於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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