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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案判了!

2017年4月1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車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事件回顧


2015年6月20日下午2點,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南京牌照的馬自達轎車,遭到一輛西安牌照的寶馬轎車橫向撞擊,車身解體,車內兩人當場死亡。隨後,寶馬車還撞上了一輛正常行駛的公交車和一輛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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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距離現場三四百米處,找到滿臉是血的寶馬車駕駛員,並將其控制。南京警方確認,寶馬車通過路口時,車速高達195.2公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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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南京警方稱,肇事者王季進無吸毒史、未酒駕,系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肇事者王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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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偵查機關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後續進展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薛某近親屬質疑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結論,申請重新鑒定。


法院委託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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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當時血液的檢查,可以排除醉駕、毒駕。同時,對被告人的兩次法醫學鑒定,應認為其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對此公訴方、辯護方、被害方當庭均認可鑒定結論。


2017年4月1日上午,此案在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主審法官:不能定性交通肇事罪


主審法官介紹,被告人王季進長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駕車經驗,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車流狀況,明知交通法規及行駛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車速長時間在城區主要道路行駛,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但不採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聽之任之、不計後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車速強闖十字路口紅燈,衝進路口正常行駛的車流中,撞毀、撞損多輛車輛,致兩人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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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及其行為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過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徵,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故合議庭一致認為,被告人王季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審法官說,雖然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是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後果、事後未能積極賠償,故合議庭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故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僅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訴,檢察院也可依法抗訴。


整理自 | 中國新聞網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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