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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白百何在古代,離婚沒那麼簡單

夏秋 時拾史事

前幾天的明星八卦再一次吸引了全國吃瓜群眾的注意力,從白百合貌似出軌到陳羽凡聲明早已離婚,這期間的起承轉合比IP電視劇精彩多了。所以今天我想藉機聊聊古人離婚的那些事兒。

假如白百何在古代,離婚沒那麼簡單


1. 先秦:今天你離了嗎?

《詩經. 國風.王風.中谷有蓷》中就將離婚說成是仳離,「有女仳離,條其嘯矣。條其嘯矣,遇人之不淑矣!」《管子》、《左傳》、《韓非子》等其它古籍,也都有關於離婚的描述,說明早在先秦時期,離婚的現象在諸侯貴族與民間士人中就比較常見。

比如,孔子的學生曾參就把妻子休了,莫非這個女人出軌,給曾參戴了綠帽子?非也非也,離婚只因為曾參妻子有一次不小心把飯給做得夾生了。你沒看錯,那時候男人休妻就這麼隨意。亞聖孟子的妻子也差點被休,什麼原因呢?原來有一天,她獨自一人在室內休息,便叉開兩條腿坐著,畢竟盤腿而坐時間長了很不舒服。但這事被孟子在室外無意中看到,女人叉開腿這還了得!什麼?屋裡放鬆一下有什麼關係,又沒別人,風太大我聽不見!孟子立即就想以「婦無禮」的名義休妻,幸虧孟子有個很有見識的母親,孟母三遷不是蓋的,她把兒子狗血的離婚理由駁回了。

那個時候隨隨便便休妻離婚的現象泛濫,以至於齊桓公會盟諸侯的時候,專門提了一句「士庶人毋專棄妻」;管仲也主張對於多次出妻的士人要嚴厲懲罰,「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統治者為了民間離婚率飆升,也是把心操得稀碎。


2. 漢代:拋棄不上道的丈夫,不一定是壞事哦

西漢時,江蘇有個窮書生朱買臣,平常靠砍柴為生,喜歡一邊擔著柴一邊高聲誦書。朱買臣的妻子覺得丈夫總是生活在虛幻之中,她不能忍受丈夫「吃著粗茶淡飯的命,卻操著未央宮的心」。這朱買臣依舊我行我素,對妻子誇口,「我命中注定五十當富貴,現在我已經四十多了,你就再忍幾年,等我發達了,給你買口紅買包包。」妻子聽了多年空頭支票更是勃然大怒,「你個老東西,不踏踏實實過日子,就知道異想天開,我看你窮死算了!」於是女方堅決提出離婚,朱買臣也沒有辦法,只得同意。

離婚以後,前妻改了嫁,但和朱買臣還是維持著良好的關係,偶爾看見老朱饑寒難耐,還會和丈夫招呼老朱吃飯。後來朱買臣幸遇貴人,慢慢地步入仕途,拜為會稽太守,衣錦還鄉。老朱見到了前妻和她的丈夫,還邀請他們坐車,同至太守府,包吃包住。沒想到一個月後,前妻自盡身亡,看來改嫁以後日子過得也不太好,更後悔當初離婚離得輕率。朱買臣給了她丈夫一點錢,安葬了前妻。

這故事的當事人都算有情有義,很難得男女之間沒有因離婚而交惡,但後來常被人拿來諷刺嫌貧愛富的女人沒有好下場。但問題是,朱買臣最終的結局是因為構陷張湯的罪名而被漢武帝所殺,前妻就算不離婚,罪臣家屬的下場又會好到哪裡去呢?

其實,棄夫離婚後反而大富大貴的例子,是漢武帝的母親王太后。王娡起先嫁給金王孫,生下一女,名叫金俗。可是王美人的母親臧兒聽信算命先生之言,認定自己兩個美貌的女兒奇貨可居,斷不可埋沒於民間,於是要求女婿金王孫與王娡離婚。想來王娡定是明艷照人,金王孫哪裡捨得,堅決不肯離。岳母臧兒遂將已婚已育的王娡從女婿家裡直接領走,轉手送進了太子宮中。王美人也未對前夫有什麼留戀,她立即爭取到了太子的寵愛,生下三女一男。

《漢武大帝》中的竇太后與王美人

王娡離婚事件的幕後推手臧兒,在外孫漢武帝登基後獲封平原君,她的三個兒子王信、田蚡和田勝分別封為蓋侯、武安侯和周陽侯。就連王娡與前夫所生之女金俗,漢武帝也把她從民間找來,封為修成君,賜給田宅奴婢。金俗的女兒因為舅舅是皇帝這層關係,被賜婚給淮南王劉安的兒子劉遷當太子妃。除了金王孫這個綠油油的前夫,事件當中的每個人都實現了利益最大化。

話說,金俗之女嫁到淮南王他們家,卻不料公公和丈夫正密謀造反。為了不讓太子妃察覺這個秘密,王太子劉遷故意冷落太子妃,哪怕他爸爸假裝生氣把他倆鎖在一塊兒,劉遷還是不拿正眼瞅他的妻子。這個單純的太子妃果然被激怒,這日子沒法過了,離婚!你爸是皇帝的堂叔,我媽還是皇帝的姐姐呢,誰怕誰啊?

太子妃這婚離得好啊,逃過了一劫。淮南王謀反事敗自殺後,「王后荼、太子遷諸所與謀反者皆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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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大帝》中的淮南王劉安與其女劉陵,劉安自殺後,劉陵亦在被處死之列


3. 唐代:花式離婚的制度化

大家熟知的男子休妻之「七出」規則,形成於先秦,文字記錄於漢代成書的《大戴禮記》中。「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另外, 有三種情況不適合用「七出」為理由休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意思是說這三種情況下不可休妻:妻子娘家無人,被休以後無家可歸的;替公婆守過三年孝的;丈夫娶妻時貧賤後來富貴的。

《唐律疏議》將「七出三不去」正式列入國家法律,並且作了補充,妻子如果一直不生育,丈夫也必須等到妻子年滿五十才能休妻。若是妻子年紀在四十九歲以下,因無子被休,那丈夫就違反法律了。即便等到無所出的妻子五十歲,想要再出妻,男人們卻又面臨「三不出」的限制,要麼妻子娘家沒人無家可歸,要麼妻子已經替公婆守孝,無其它過錯就不可以再被休棄。

在唐朝,假如有人非不顧「三不去」的原則,要強行休妻,被告到官府的話,那要判杖一百,並且還必須複合。但如果妻子犯惡疾或通姦,即便符合「三不去」的情況也一樣可以被休。

很多時候,丈夫休不休妻,取決於妻子的身份地位,如果妻子是皇室貴族,哪怕她七出犯盡,做丈夫的也不敢怎麼樣。比如唐中宗李顯的次女宜城公主,把丈夫裴巽的小妾割下耳鼻,再剪了丈夫的頭髮泄憤,駙馬裴巽連屁都不敢放一個。事後,宜城公主也只是被降級處分,過段時間,就又復了位。

假如你沒有皇室老爸撐腰,就算不犯七出,丈夫要離婚你也攔不住。納妾狎妓還算是給妻子面子了,停妻再娶,可以有一百種辦法讓妻子呆不下去。根據《舊唐書》,唐朝詩人崔顥娶妻要娶漂亮的,稍不滿意就出妻,結婚離婚來來回回換了四個老婆,翻臉比翻書還快。

離婚的主動權是不是真的只掌握在男人手中呢?也不盡然。《唐律疏議》還對另外兩種離婚方式作了規定,一種是「和離」,一種是「義絕」。

「和離」是指「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只要夫妻雙方都對婚姻不滿意,自願離婚,法律不會為難他們。高級官員和皇親國戚和離,要先奏報朝廷批准。《見字如面》節目有一期讀到過的唐朝《放妻書》,就是和離的例子。其中「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句話,被多家自媒體引用到娛樂明星分分合合的案例中,已經到用爛了的地步。此處表白王耀慶,他念的這份《放妻書》,百聽不厭,有流量的可以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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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絕」又是什麼呢?《唐律疏議》規定,夫妻之間情義已絕的情況下,必須強制離婚,不離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徒一年;觸犯刑律的其它行為,要另處刑罰。有七種情況算夫妻情義斷絕:

1. 夫妻一方,毆打對方的祖父母或父母;

2. 妻子的枷鎖要多一層,妻子辱罵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就算義絕了;

3. 夫妻一方,殺害對方的其他近親;

4. 夫妻雙方的近親互相殺害;

5. 妻子與丈夫近親通姦;

6. 丈夫與岳母通姦;

7. 妻子欲謀害丈夫。

假如白百何在古代,離婚沒那麼簡單

《大明宮詞》唐中宗李顯與毒殺親夫的韋後

除此之外,《唐律疏議》還規定了好幾種因觸犯刑律而附帶必須離婚的情況:

u 用欺騙或假冒手段結婚的:女家徒一年;男家加一等;已經成親的必須離婚。

u 有婦之夫如果重婚另外娶妻,徒一年;後娶的重婚妻子減一等;二人必須離婚。但有夫之婦如果私自出走,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u 居父母夫喪期間嫁娶:徒三年;妾減三等;必須離婚。

u 同姓為婚:雙方各徒兩年;必須離婚。

u 做為五服以外遠親的妻子而嫁娶:各杖一百;必須離婚。

u 強迫欲守志的寡婦改嫁:除非是女方祖父母、父母,其他人若強迫寡婦改嫁,徒一年;被強迫改嫁的婚姻,必須離婚。

u 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逃亡婦女同罪,若逃亡婦女犯的是死罪,那麼男方減一等。必須離婚。

u 監臨之官員,娶所監臨對象家裡的女眷為妾者,杖一百。 必須離婚。

u 與他人妻子合謀,使其與丈夫離異,而娶其為妻者:男女雙方各徒二年;若娶其為妾,減二等。 必須離婚。

u 奴婢娶良人為妻:男方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 除必須離婚外,雙方各自恢復婚前的良賤身份。

u 雜役、工匠、樂伎等「雜戶」或因罪沒配入官的「官戶」,如果與良人通婚:違者,杖一百。除必須離婚外,雙方各自恢復婚前的良賤身份。


4. 宋代:東風惡,歡情薄

唐朝關於離婚的法律條款,成了後世參照的範本,宋元明清各有修改增補,大方向上是相似的,就不一一贅述了。想再跟大家八卦一下宋代的一些離婚案例。

那個年代,婚姻是否存續,跟夫妻感情和不和睦,不一定有關係,很多情況下得看男方的父母,是不是通情達理的人。

北宋王安石官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他兒子王雱也擢升為天章閣待制兼侍講,父子二人皆進士出身,老王家裡的女性,從母親、夫人、姐妹到女兒,無不是博聞強記,能與老王詩詞唱和的,好不令人羨慕。這本該是個五好家庭,卻出了一樁難堪事。

假如白百何在古代,離婚沒那麼簡單

小王同學無端懷疑妻子龐氏不忠,覺得兒子相貌與自己不相像,於是常常挑起事端,與妻子爭吵。這倒還罷了,他竟然千方百計欲將幼子除之而後快。按照《澠水燕談錄》、《東軒筆錄》等宋人筆記,小王大概得的是心疾,精神上出了毛病。

做丈夫的不是折磨妻子就是要謀害兒子,這可憐的小男孩 「竟以悸死」,活活嚇死了。真的是嚇死的嗎,我且腹黑地打個問號。王安石是什麼人,名留青史的改革家,自己兒子什麼情況,兒媳清不清白,孫子是不是無辜,他心裡有數。

王安石做主,讓兒媳和兒子離婚,同時為了顧全兒媳的顏面,以免其背著「失德被休」的惡名,老王替她另擇了一門親事,親自將兒媳嫁了出去。她再也不用和精神有毛病的丈夫捆綁在一起,日日夜夜為死去的孩子痛哭了。

妻子離開後,小王的身體也越來越差,三十三歲上終究還是死了,死後特贈左諫議大夫。白髮人送黑髮人,老王心如刀絞,立時萎靡不振,從此淡出政壇退居江寧。

陸遊的前妻唐氏可就沒那麼幸運了。夫妻琴瑟和諧,在婆婆眼裡就是兒子不上進的原罪,兩情繾綣也沒能抵抗得了無理取鬧的老太太棒打鴛鴦,雙方只得離婚後各自嫁娶。暮年的陸遊還是對結髮妻子不能忘情,寫下了「傷心橋下春波綠,曾是驚鴻照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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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私下揣測,上述兩個例子不一定是男方休妻,有可能是「和離」,兩親家都是有臉面的家族,大家好聚好散。因為妻子若沒犯七出而被休棄,是違法的,《宋刑統》中說:「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

在宋朝,妻子提出離婚,可就沒有漢朝那麼方便了。宋朝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妻子可以提出離婚:

1. 夫外出三年不歸

2. 夫離鄉編管,也就是犯了罪被流放他鄉

3. 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娶妻,娶了以後又養不活妻子

4. 強迫妻妾為娼或是強迫她與他人通姦,就算未果,就可以提離婚

5. 被夫家同居親屬強姦,即便未遂,也可以主動離婚

但實際上,最後一種情況,性侵媳婦的男方親屬,很難被法律制裁。《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判決文書及官府公文的彙編, 裡頭就有一個類似的離婚案例。

有一個可憐的媳婦,叫做阿吳,被為老不尊的公公胡千三調戲,阿吳就求助於娘家。吳父做主,背著前夫將阿吳另嫁。一女怎可二嫁,吳父想了個招兒,去官府報失人口。但是紙包不住火,吳父謊報又將一女二嫁的事情被官府查出來了,被判杖一百,發配鄰州。

審理這個案子的官員,認為阿吳與自己的父親共謀「背夫重嫁」,判決其必須和重婚的男人離婚,但也不用再回前夫家,可以再行改嫁。可見官員也覺得阿吳被公公調戲確有其事,只是沒有證據,無法治胡千三的罪,因此讓阿吳再行改嫁,避免回到前夫家再受污辱。對於始作俑者胡千三,官員嚴正警告:「如再有詞,仰本縣送獄,堪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為為舅而舉措謬亂之戒。」

女子被親屬猥褻或性侵,立案難、取證難,是個到現在也未完全解決的難題。這個例子還不是媳婦直接告公公,而是偷偷改嫁事發,自己兩父女成了被告,才引出媳婦被公公調戲的冤屈。

有沒有妻子直接告丈夫的呢?有的,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女詞人,易安居士李清照,此事說來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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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只知道李清照與趙明誠珠聯璧合,堪稱模範夫妻。卻不知這婚姻因上一輩捲入黨爭而蒙上陰影。李清照的父親李格非與公公趙挺之分屬元祐黨和新黨,宋徽宗起用蔡京大肆撻伐元祐黨人,李家就倒了霉。

一來娘家遭難,二來自己無所出,在公公做出一副「劃清界限、大義滅親」的架勢後,孤立無援的李清照已經近似棄婦,被迫與丈夫分居。即便後來再度團圓,消失的時光、趙明誠的納妾尋歡,都讓兩人的感情有了裂痕。所以才有了詞里的痴情和憂愁。

「一種相思,兩處閑愁。此情無計可消除,才下眉頭,卻上心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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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一剪梅,搜出了嘿嘿嘿小哥費玉污

所幸結髮夫妻,志趣相投,余情猶在,二人夫唱婦隨,把玩金石,日子倒也過得下去。轉眼金兵南下,李清照不得不隨趙明誠倉皇南渡。就在南渡的兩年後,趙明誠病故,未亡人李清照身邊的金石器物遭遇戰火和盜寇,大部分已蕩然無存。

懂得了李清照前半生的心路歷程,就會明白,當她在亂世里拖著病體東躲西藏時,一個叫張汝舟的小吏出現在她面前,巧舌如簧,做小伏低,再以詩酒為媒,李清照為什麼會那麼快就敞開心房,梅開二度了。

再嫁後的李清照很快就發現,張汝舟是個市井小人,他的官職「右承奉郎、監諸軍審計司」是靠矇騙得來的。此人以為李清照做為官宦人家的貴婦,金石大家的遺孀,身家定然不菲,所以才會向她求親。張汝舟見事情敗露,反而不再遮掩,向李清照討要財寶,如若不從,就報以老拳。

李清照豈是尋常女子?「生當作人傑,死亦為鬼雄」正是出自她的手筆。年已半百的女詞人在婚後不過數月,就向官府告發張汝舟「妄增舉數入官」,並請求離婚。打蛇要打七寸,尋常離婚、虐待官司,官府未必會好好審理,若是告那個無賴欺瞞朝廷、騙取官職,官府必不敢怠慢,很有可能會直達天聽。

按照宋律,妻子起訴丈夫,即便丈夫罪名成立,妻子仍要坐牢兩年。李清照出身名門,本人詞作也被文壇傳頌,這些虛名都顧不上了,為了離婚,她不惜一切代價。案件審理之後,張汝舟罪行屬實得到嚴懲,李清照順利離婚,但她也因此鋃鐺入獄。

前夫趙明誠的親戚綦崇禮此時是宋高宗近臣,聽聞此事便出手相助,李清照在短短九天的牢獄之災後重見光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當時秦檜也是宋高宗身邊炙手可熱的人物,而李清照的表妹正是秦檜的夫人。李清照與秦檜素無來往,從打官司到坐牢,都沒有動過一絲向這位表妹夫求情的念頭。錚錚傲骨,不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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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呂本中《軒渠錄》記錄的一封金人女子寄給南征丈夫的書信結尾,一拍兩散不一定要撕得玉石俱焚:「垂楊傳語山丹,你到江南艱難。你那裡討個南婆,我這裡嫁個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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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舊文《一樁婚外情,一件醜聞,一個精神病國王,一次改革》

參考文獻:

張豈之,劉寶才,錢遜,周蘇平,《中國歷史——先秦史》

李慶華,《從<史記>、<漢書>看漢代婦女地位及其成因》

王立民,《<唐律疏議>的刑事附帶離婚制度研究》

高鵬,《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研究》

初春英,《也論宋代婦女的離婚、再嫁及其地位》

汪初芸,《<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所見南宋女性訴訟——傳統中國女性參與法律的一個側面》

丁育民,《李清照晚年再嫁悲劇——從易安居士與池陽有關的人和事說起》

李沂霖,《中國古代婚姻解除限制及啟示研究》

作者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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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的時候,發現孔子三代出妻是有爭議的,就沒把他們列進去。宜城公主悍妒的事迹,以唐書為準,與朝野僉載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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