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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古玩「打了眼」「撿漏」風險誰來擔

購買古玩「打了眼」「撿漏」風險誰來擔



田野 叢林

蘇州市一名古玩收藏愛好者花費巨資淘得一批古玩字畫,孰料經專家鑒定這批古玩大多為贗品,總計價值不過萬元。為此,不甘作「冤大頭」的買家向賣家提出退貨退款的要求。賣家則一口咬定「買賣自願、真假自鑒」是古董收藏的行規,斷然拒絕了買家的要求。因矛盾無法調和,雙方將官司打到了法院。那麼,「看走眼」買到贗品,賣家能否以行規為由拒絕退貨?古玩收藏真假難辨,「撿漏」的風險誰擔?一起民間藏品交易糾紛案件引出的現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經過兩次審理終於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了答案。


巨資購買字畫評估總價不過萬元


郭海鵬是蘇州一家公司的老總,平日里工作繁忙。十多年前,他開始迷上古玩收藏,從此一發不可收拾,且尤其對古字畫情有獨鍾。為此,郭海鵬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鑽研古字畫,並請教文物鑒定專家學者,積累了一些鑒別常識,成為一名古字畫收藏的「發燒友」。為了能多淘得一幅上品古字畫,他常忙裡偷閒,遍訪大江南北,結識人文志士,廣交古玩朋友,一旦覓得心儀的古字畫,就算傾盡家產,他也在所不惜。


蘇州是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上文壇賢能輩出,繪畫、書法、篆刻、詩文流派紛呈,曾出過很多著名的人文墨客,尤以字畫聞名,古有唐伯虎等江南「四大才子」,近有著名畫家徐悲鴻,民間自然藏有很多極品古字畫。蘇州市的劉振興、劉振勇、劉振濤三兄弟就看準了這樣的商機,合夥開了一家古玩字畫門店,憑藉對字畫的一些研究和鑒別技能,做起了圈內俗稱的「鏟地皮」營生,也就是走鄉串戶收購、買賣一些古玩字畫。

2014年9月22日,郭海鵬得知劉振勇手中有不少的古字畫真跡,便托朋友引薦,向劉振勇購買了一批字畫,交易價格為33萬元。在交易的過程中,郭海鵬覺得劉振勇比較老實、和善,感覺他不會騙人,且字畫看上去品質也不錯,心想字畫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就將33萬元全款一次性付給了劉振勇。


見郭海鵬是個如此爽快之人,對古玩字畫愛不釋手,劉振勇就向郭海鵬推薦說,他哥哥劉振興的手裡有不少字畫寶貝,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看看。聽此消息,郭海鵬興趣大增,催促劉振勇儘快引薦。這樣,在劉振勇的介紹下,郭海鵬與劉振興定於2014年9月28日看貨定價。因郭海鵬要量較多,劉振興將一批字畫及少量雜件送貨上門。


對於劉振興送來的字畫和雜件,郭海鵬也是逐一查看,仔細甄別,按質論價。在談論價格的時候,劉振興說:「這些字畫都是『鏟地皮』收舊貨收來的,有一些也是在市場上買的,反正我是當真的買來的。我們這行有個行規,就是『買賣全憑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你也是圈內人,自然知道規矩,假如你看不懂的或者有疑問的,就別買!」


「沒事的,應該沒問題,我都要的。」郭海鵬覺得這批字畫的品相也不錯,覺得劉振興看上去老實憨厚,絕非一個打誑語之人,加之之前與劉振勇有過交易的基礎,深信這批字畫當屬真品,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決定全部買下。看到買家決意出手,賣家劉振興提出:「咱們口說無憑,你要打個書面證明給我。」雖然覺得劉振興的要求有點兒過分,但郭海鵬真心想得到這批字畫,就根據劉振興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今和劉振興本著雙方自願成交一批字畫,無論價值多少、東西真假,將來都不予退貨,不產生糾紛。


這樣,經過討價還價,雙方最後決定以45萬元成交。因之前一個星期剛花了30多萬元購買字畫,郭海鵬當時身上只有20萬元現金,剩餘的錢一時難以籌足。見此,劉振興便勸郭海鵬先不要全買了:「有多少錢先買多少貨吧,其他的還是等湊足錢了再買。」然而,此時的郭海鵬卻是「吃了秤砣鐵了心」,一心要把這批字畫一齊買下,便請求劉振興寬限幾天。劉振興看在郭海鵬誠心想買的份兒上,也就同意了郭海鵬的請求。這樣,郭海鵬當即將20萬元支付給了劉振興,並給劉振興寫了一張25萬元的欠條,載明:今欠劉振興字畫錢貳拾伍萬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

「撿漏」變成「打眼」拒付欠款鬧上法庭


一周時間,花了不太多的錢,購買了兩批字畫,自覺撿了不少「漏」的郭海鵬十分開心,邀請不少藏友前來鑒賞。然而,郭海鵬並沒有收到意料中的讚賞聲音,相反許多藏友看後支支吾吾、躲躲閃閃。後來,在他的再三詢問下,藏友們才說出了真心話:「這些字畫不像是真品。」


郭海鵬將信將疑,遂帶著字畫到蘇州國畫院找一些專家鑒定。專家認為,字畫絕大多數是贗品,僅有的真跡也與售價相距甚遠。郭海鵬一聽,心涼了半截。此後,不甘心吃虧上當的郭海鵬多次與劉振興溝通協商,提出字畫是贗品,不願再支付餘款。劉振興則表示當初說好的真假自負,不得反悔。不過,劉振興也作了一點讓步,說如果是真誠協商想解決問題,郭海鵬再付15萬元也行。


但是,因雙方的差距太大,多次商談均無果而終。在這樣的情況下,郭海鵬於2014年10月2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劉振興在字畫交易中存在詐騙行為。公安機關將郭海鵬從劉振興處購買的一批字畫及雜件委託吳中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鑒定。結果這批字畫雜件的鑒定價值僅為8150元,其中字畫價值為7950元,真品約佔47%。贗品中,鑒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400元;真品中,鑒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300元。經審查,公安機關最終以郭海鵬控告的詐騙案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


拿到鑒定結論的郭海鵬頓時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之後的25萬元欠款,劉振興多次催要,但郭海鵬拒絕支付。

2015年7月,因遲遲不能收到欠款,劉振興來到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劉振興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償還欠款,並承擔訴訟費。


劉振興訴稱,2014年9月28日,郭海鵬向本人購買字畫一批,商定價款為45萬元,當天郭海鵬支付價款20萬元,並承諾於2014年11月底前付清餘款25萬元,向本人出具欠條及證明,表明雙方不得反悔。此後,郭海鵬以交易字畫系贗品為由拒絕支付餘款。現郭海鵬仍未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請判令郭海鵬支付本人貨款人民幣2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郭海鵬辯稱,在交易之時,劉振興保證字畫為真品,而實際上劉振興出售的大部分字畫為贗品,經鑒定實際價值僅為7950元,遠低於交易價格,劉振興存在欺詐行為;即使不構成欺詐,本人將交易字畫當真品購買,存在重大誤解;劉振興將市值不到萬元的字畫以45萬元的高價出售給本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顯失公平,故劉振興之訴請應予駁回。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郭海鵬對劉振興提出了反訴,說:「我在劉振興保證字畫為真品的情形下,與他達成口頭買賣協議,並於2014年9月28日進行交易,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劉振興30幅畫作,並根據劉振興的要求抄寫『真假自負』的證明。購買後,發現大多數字畫為贗品,雙方交易顯失公平,故訴請判令撤銷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劉振興退還本人已付畫款20萬元;如法院經審理認定不能撤銷買賣合同的話,本人申請法院對雙方交易價款進行調整,變更至雙方『兩不來去』,即本人無需再向劉振興支付餘款25萬元。」

針對郭海鵬提出的反訴,劉振興辯稱:「我從未向郭海鵬承諾字畫為真品,我在交易時向郭海鵬表明『真假自負』,雙方對字畫真假均有同等認知能力,不存在利用認知優勢的情形;字畫行業存在『買賣自願、真假自鑒』的慣例,交易習慣不允許成交後輕易反悔,故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郭海鵬的訴請應予駁回。」


行規懟上法規一審判決難平衝突


吳中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郭海鵬向劉振興購買字畫雜件,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口頭約定價款為45萬元,劉振興向郭海鵬交付了字畫雜件,郭海鵬實際支付部分價款20萬元,應確認雙方存在字畫雜件的買賣合同關係。


字畫行業系高風險與高利潤並存的行業,應存在「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慣例,不允許字畫成交後隨意反悔。但此類交易同樣應當合乎民法與合同法有關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此交易慣例應基於交易標的物存在真假難辨情形,在訂約時看,履行合同利益具有不確定性,獲得利益與承擔風險對交易當事人而言相對平衡,要體現射幸交易的公平性,則應誠信守約。而本案中,據前述認定,雙方交易的標的物大部分為名家字畫,如系真跡,相關名家書畫市場價值每幅高達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而雙方每幅均以幾萬元計價,交易單價及總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即字畫為贗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賣方劉振興而言,其長期從事字畫交易行業,對其出售給郭海鵬的字畫的來源及進價應當知曉,對其品質亦應有一定了解。而在本案中,其不能明確證明或說明字畫的具體來源及進價,其所述不知字畫真假、「鏟地皮」收購等情況不盡可信。就買受方郭海鵬而言,按理應有一定文化,對字畫真假也應謹慎判別,而實際仍誤信購買。故雙方對交易標的的真贗均應有一定認知。據此該合同訂立時交易利益與風險就明顯失衡,不屬於真贗難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故不應適用「真假自負」的交易慣例。該合同不足以認定劉振興的欺詐或郭海鵬方的重大誤解,然而,合同標的物成交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懸殊,對買受方形成重大不利,應構成顯失公平,屬可變更撤銷的合同。


本案合同為可變更合同,可相應變更折減合同價款。合同價格為45萬元,而標的物的評估價值為8150元,兩者相差懸殊,基於公平考量,合同價款應可較大幅度減價調整。雙方交易的字畫中也存在一定數量的真品,評估價值雖不高,但郭海鵬對交易標的物無論是否真假而自願購買,以誠信考量,也應承擔相應後果。綜合以公平誠信原則作利益衡平,可裁量參照雙方當事人已履行部分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為20萬元。鑒於郭海鵬已實際支付劉振興價款20萬元,現劉振興要求郭海鵬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餘款2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郭海鵬要求變更合同價款之訴請,應予支持,其要求撤銷合同全部退還價款的主張予以駁回。


2015年12月10日,吳中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劉振興要求郭海鵬支付貨款人民幣25萬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變更郭海鵬與劉振興於2014年9月28日所訂立買賣合同的價款為人民幣20萬元。同時判決駁回郭海鵬要求劉振興返還已付貨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劉振興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劉振興訴稱:首先,原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交易顯失公平的理由及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認定顯失公平的時間點是在訂立合同時,而不是在結果發生時。本人與郭海鵬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均衡的。其次,郭海鵬在購買字畫時存在投機的動機和意願,否則,其完全可以用「先鑒定,後交易」的方式進行購買。第三,原審判決事實上支持了這樣一種交易方式:在交易後利用顯失公平制度變更原合同,達到規避或故意轉嫁正常商業風險的目的。原審判決若得以維持將危及市場交易的穩定。據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本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郭海鵬答辯稱:儘管本人在一審中提出了反訴請求且被一審法院駁回,但本人根據一審法院的分析,服判。


親愛的讀者:現今古玩市場的發展規模空前壯大,但古玩的稀缺性特點決定了古玩市場中真品的數量是少之又少。古玩收藏真假難辨,那麼本案中「撿漏」的風險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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