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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規定,被強姦如果不反抗到底,則視為通姦罪!


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 按理說強姦罪要比搶劫、盜竊犯罪多得多,可史料記載卻很少。其原因是什麼呢?首先,封建貞操觀束縛了婦女。把貞節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了也很少告官。從秦朝開始,歷代統治者都特別重視「守節」,表彰「貞婦」、「節婦」。一本本《列女傳》相繼出現,記載表彰一些女子守節的範例。



《大清律例》規定,被強姦如果不反抗到底,則視為通姦罪!


如《西晉皇》甫謐的《列女傳》記載,三國時,夏侯令的女兒嫁給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沒有兒子。父親叫她改嫁,她割去兩個耳朵表示不肯。後來,父母見她無依無靠,又動員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節不嫁。再者就是安定女子張芝,年紀輕輕便守寡,與兩個嫂嫂一起被亂軍搶去。她為了守住貞節,先殺了兩個嫂嫂,再自盡。 幸虧亂軍很快敗散,她才獲救。封建社會裡,對婦女來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寡婦改嫁被認為是「淫婦」,許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慘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後,畏懾於傳統壓力或徇死、或被迫守節一輩子。也有不少婦女效法《列女傳》自願節烈,並自戕或自殘以誓守節之志。在那樣的社會裡,受害婦女為了自己的貞節,寧願自殘都不會妥協,所以這類記錄理所當然就不多了。其次,封建社會的法律對強姦罪的審定,嚴重不利於受害婦女告官。



《大清律例》規定,被強姦如果不反抗到底,則視為通姦罪!



以《大清律例》為例,它規定,只有婦女始終抵抗歹徒的暴力行為或女方身體部位被嚴重致傷時,法官才會認定為強姦罪。也就是說,婦女遭到摧殘時,如果一開始反抗,後來無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兇器威迫下,或口頭威嚇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侵害行為,均視作通姦。一旦被認定為通姦罪,就會給受害者帶來三個惡果。一是蒙羞辱的名聲,只好自殺身亡以逃避輿論的譴責。二是以前有過「失節」行為的女人,即使被強姦,罪犯也要從輕處罰。三是婦女與男人通姦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婦女要打90大板。而且清代還規定,不論男女,挨板子都要當眾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在古代社會婦女被強姦,如果告官的話,就會面臨九死一生的情況。所以,她們一般都會採用比較極端的方式來反抗。


《大清律例》規定,被強姦如果不反抗到底,則視為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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