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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的各種犯罪心理梳理

貪官的各種犯罪心理梳理



作者:韓剛,法律碩士、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局助理檢察員,作者投稿。

淺析貪污賄賂案件的犯罪心理


貪污賄賂犯罪是伴隨著國家公共權利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犯罪,其本質上是一種權力運用過程中的異化形態、是公權腐敗的極端表現。由於這種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又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就使得這種犯罪具有了區別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其社會危害性從某種角度而言也甚於普通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不僅侵犯公共財產,也敗壞國家公職人員的形象和聲譽。因此,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該類犯罪將成為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


當前的貪污賄賂犯罪相比過去愈發複雜化,主要體現在:犯罪主體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反偵抗審的能力逐漸增強、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呈現多樣性、隱蔽性和智能性的特徵。這些變化無疑給我們檢察機關查辦此類犯罪案件帶來了不小的難度和挑戰。

《孫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對於貪污賄賂案件的犯罪心理的研究或許可以成為辦理該類犯罪的一個很好的入手點。


犯罪心理學認為,任何犯罪行為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產生的,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結構的外在表現。所謂犯罪心理結構是指能夠支配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犯罪心理因素的有機結合體。


犯罪心理結構包含的心理因素有腐朽認識、畸形需求、犯罪動機和犯罪意志。顯然,這些心理因素並不是孤立發揮作用的,它們之間有一個遞進推動的過程。下面,首先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心理形成因素進行簡要分析:


(一)經濟收入的不均衡造成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的心理失衡


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期階段,經濟收入的分配方式呈現多樣化,不同社會成員間的經濟收入的差距正在逐步拉大。橫向比較、經濟發達地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收入要遠遠高於經濟落後地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收入;海關、國稅這些實行國家垂直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收入也大大高於其他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收入。縱向比較,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收入同國有壟斷行業和私營個體經濟相比,也著實存在著不小的差距。

同工不同薪、同崗不同酬的客觀實際,確實容易引發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的不滿情緒。特別是那些身居要職、手握實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很多經濟收入高於他們十倍、甚至百千倍的人卻反過來常常有求於他們,這種權力資源和物質利益的嚴重不對等往往會讓他們心理失衡。


在這種矛盾的心理中,內部思想不堅定、外部誘惑稍用力,不平衡的心態就會鬼使神差地演變成犯罪的動機,一旦他們覺得所謂的時機成熟了,就會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終墮入犯罪的深淵。


(二)人生觀、價值觀受官僚主義、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等社會不正之風的侵襲,導致部分國家工作人員道德淪喪、權錢交換、權力尋租


在當今多元化價值觀的衝擊下,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反腐教育早已麻木不仁、熟視無睹,他們信奉「一年貪官成富翁、十年清官一場空」的謬論,崇尚官僚主義、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他們懷揣「別人貪了、自己不貪就是浪費了機會,別人拿了、自己不拿就是對不起社會」的糊塗經,對於權利大肆盲目地崇拜、對於金錢展開瘋狂地追求。


徹底喪失了理想信念和事業追求的他們,善於抓住身邊的每個「良機」不遺餘力地進行權錢交易、權力尋租。正如恩格斯所說:在腐敗這個漩渦中,哪裡還可能有基於道德準則的交換呢?腐朽的認識催生畸形的需求,畸形的需求誘發不良的動機和犯罪意志。

(三)法律意識的淡薄和賭徒心理促使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目無法紀、不計後果


有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全然不曉,甚至有的人把犯罪當成一般違紀、當成人情往來。還有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懷著賭博心理,認為「抓不著就賺了,抓著了再說。」他們認為法律是有漏洞可鑽的,自恃作案後可以利用手中掌控的權力和職業技能進行掩飾。


相比形成因素的分析,貪污賄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的心理分析對於檢察機關偵查訊問工作將會有更大的幫助作用。針對其不同的心理特徵,偵查人員可以設計爭鋒相對的訊問提綱,打破其心理防禦體系,迅速突破口供、擴大線索、查清案件事實。下面就貪污賄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的心理及應對策略談一點淺見:


案發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已經敗露,即將面臨被拘留、逮捕及刑事處罰的後果。此時,犯罪嫌疑人對地位、前途、名譽和家庭的憂慮以及巨大精神壓力引發的強烈刺激交織在一起,會使他們的心理產生十分複雜的變化。具體有以下的表現:

(一)恐懼心理


這是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最基本的心理狀態,他們清楚一旦邁進了檢察院審訊室的大門,自己的犯罪行為就已經露了馬腳,而且官職越高、罪行越重的犯罪嫌疑人他們所表現出的心理負擔就越重,甚至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對待這樣的心理,偵查人員要採取剛柔並濟的策略,在訊問中適當增加壓力,利用已經取得的證據步步緊逼、讓其感覺整個局勢都在我們的掌控之中;同時要對其講明政策,讓其明白大勢已去、坦白交待才是唯一出路。


(二)僥倖心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克服了恐懼心理的階段後,偵查人員在訊問上又尚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就容易讓他們產生僥倖心理。他們會根據偵查人員的一舉一動來揣測被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程度,啟動反偵查的手段來對抗審訊。


其實,這種僥倖不過是一種自欺自慰的心態,它存在的唯一基礎就是犯罪嫌疑人判斷偵查人員對其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的掌握並不充分。面對這種局面,偵查人員一方面要在外圍繼續深挖事實和證據,另一方面要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保持內緊外松的狀態,利用偵查人員之間的語言、神態、動作對其進行暗示,表明偵查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使其產生猜測和不安。


此時,偵查人員可以舍強用弱、避實擊虛,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冷處理,對其暫時停止訊問,讓其心中疑雲密布;在偵查人員對於案件事實和證據取得一定收穫之時,採用單刀直入的戰術,集中火力、連續作戰,直接觸及問題實質,創造泰山壓頂、大兵壓境的氣氛,重挫其銳氣、不給其喘息之機,一舉擊潰他的僥倖防線。


(三)猶豫矛盾心理


在徹底喪失了僥倖的資本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開始進入猶豫矛盾階段,他們在繼續頑抗還是選擇交待的岔路口上躊躇不決。他們一方面想爭取坦白從寬,免受精神的煎熬;另一方面又害怕交待越多、判刑越重,在經濟上還可能給家庭造成重創、連累妻兒老小。此時的他們能夠主動交待罪行,但又同時出於趨利避害的心理,避重就輕、觀望游離,不甘全面供述。


可以說此時真正進入了偵查訊問的攻堅點和臨界點,只要偵查人員的策略得當,案件就會順利拿下。這時偵查人員要兵分兩路,一路要繼續施加壓力,但切不可用力過猛,只要擺明證明案件事實的有力證據,保持嚴肅的態度即可;另一路要走溫情路線,用緩和的語氣、親切的態度與之交流,讓其卸下心理包袱,再根據其家庭情況和個人前途情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言明利害,使其充分認識到只有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清問題才是最好的出路。


(四)悔過、期盼從寬心理


這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恢復了理智和道德感,對自己的罪行能夠悔過,交待問題也比較徹底,從內心渴望得到從寬處理。偵查人員要鼓勵他們這種積極性,對其進行深刻的思想教育,同時對於案件的偵查訊問工作要迅速收尾。


基於上述的種種分析,不難看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心理的研究,對於檢察機關未來查辦此類案件是有著現實意義和促進作用的。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化,影響貪污賄賂犯罪的內外因素都在不斷變化,這就要求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要與時俱進,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心理要深入探索、反覆研究,將其真正鑄就成預防和嚴懲貪污賄賂案件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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